(本文於二零一三年一月二十三日載於信報財經新聞)
最近在一次新年晚飯聚會中,跟朋友談起同性婚姻,大家就家庭相關的經濟學理論各抒己見,從經濟學角度探討同性婚姻的原委。朋友們建議我在本欄說說我的分析。
聖誕期間,我除了與家人共度佳節之外,還參加過兩個婚禮、一個結婚紀念慶祝活動,並出席了潘老師 –– 一位深受敬重的中學教師 –– 的喪禮,她有七名子女、八名孫兒和兩名曾孫,可說兒孫滿堂。今時今日,一家團聚仍是逢年過節的一樁大事。即使在全球化的環境中,人們依然不惜遠涉重洋共聚天倫。
家庭角色的演變
舊社會中家庭活動佔日常生活的大部分,直至約半個世紀前,家庭依然在社會中佔極重要地位。據諾貝爾經濟學獎得主兼芝加哥大學經濟學教授Gary Becker所研發的家庭經濟學研究所得,家庭所以在現代人日常生活所佔位置逐漸減縮,主要基於以下三大因素:一、現代科技發明;二、市場經濟發展;三、政府功能日增。
現代醫學愈見昌明,人類社會健康和衞生狀況大為改善,全球嬰孩與兒童的夭折率大大降低;家庭中毋須靠多生孩子,也能獲得所需子女數目,女性於是可以減少在生育和照顧孩子方面所花時間,因而有機會加入職場。
工業革命初期,製造業的最佳職位都屬男性專利,不用打理家務而外出工作的女性多為家庭傭工,但後來也投身工業生產大軍。作為勞動市場的生力軍,女性更成為現代市場經濟的一大增長動力。
隨着就業機會增加,女性的育兒意欲也產生變化,逐漸變為重質不重量。一般家庭在以下兩方面重新調整適應。一、市面上可供選購的各種資源和服務日多,足以節省母親在育兒上所花的時間。家用電器不斷推陳出新,尤其電視機日趨普及,大大地取代了婦女留在家中的需要。二、家庭對養兒育女的要求傾向重質不重量,讓女性婚後可在職場多花時間。市面上漸多特為幼兒而設的各種優質教學服務,亦足以取代家庭在這方面的傳統角色。
在女性就業比例增加的同時,子女成長過程中所獲的人力資本投資也隨之增加。一般來說,新一代不但教育程度較高,也較為健康,而且具備較多謀生技能。人力資本得以加強,可更進一步帶動經濟增長。這樣的良性循環,是廣為人知的「人口紅利」(demographic dividend);不少發展中的經濟體都能善加利用其中過程,邁向經濟繁榮,香港即屬一例。
社會角色的消長
現代市場經濟的興起,造就了大城小鎮的蓬勃就業機會;而政府不斷推廣市區服務,高度密集的城市生活方式得以日趨普及。政府提供的公共服務,諸如房屋、教育、醫療、社會福利、社會保障、公眾安全、衞生、運輸、消防、文化、娛樂等等,應有盡有,對家庭的影響遍及不同層面。
以往由家庭提供的各類重要活動,如今都日漸由政府包辦,其中較為顯著的例子包括:足以取代家庭安老功能的公共社會保障計劃,這是不少現代經濟體制中的一大特點;政府為受供養子女提供教育及其他福利服務;政府為有受供養子女的單親家長提供支援服務等等,一時難以盡錄。
以往,家庭不單是一般人尋求工作和慰藉的對象,也是幼有所托、貧病有所依、難有所助、老有所養,以至積累知識和增長智慧的歸宿。一向以來,家庭是社會上最重要的制度,但現今家庭的重要性已無復從前,而它在家庭成員心目中的地位,亦備受政府的挑戰。
市場和科技的發展不但未有對家庭的地位直接構成威脅,反而有助於促進生活上重質不重量的趨勢,帶來重大經濟效益。因此,市場效應對一般家庭在生活上的取捨有何影響,我倒毫不在意,因為市場選擇從來都是自願性的。然而,政府運用權力制訂種種法規,卻會令國家的意志凌駕於家庭的選擇自由之上。
這些發展導致現今社會的家庭意識薄弱,那為何同性戀者卻尋求婚姻制度的認同?
我探討的問題並非同性戀者是否應享有結婚的權利,而是可能帶來的後果。先旨聲明,下文討論的後果不一定反映同性婚姻支持者的願望和動機,畢竟根據後果來推斷動機並不恰當。不過,由於公共政策必須正視其後果,決策者實有必要對此有所認識。
家庭的社會價值
今時今日,過去以家庭為中心的各類活動,還有哪些是市場產品和政府服務所無法取代的呢?我想大概已不易找到。大部分在家中進行的活動,現在都可以在市面上買到,政府也有提供。當然有人也許會認為愛只能存在於家庭,但又是否必然如此?答案也許「是」,但似欠說服力;愛不限於一種,既有愛國的情操、愛大自然的情懷、對寵物的愛心,也有浪漫的愛情。總之,情感的醞釀並非只限於家中。雖然家庭可說是培育上述各種情感的理想場所,但問題在於是否必需。
根據家庭經濟學理論,家庭制度似乎只在養育「親生子女」方面是必要的。
首先,子女成長不但過程漫長,過程中也必需無微不至的照顧。由於父母在他們身上所作的人力資本投資遠超以往,現代社會的子女在成長中邁向自立之路,自然就更費時;因此,家庭仍是培育「優質」子女的最佳制度,來自破碎家庭的兒童「質素」也往往比較參差。「質素」一詞,在這裏只用作泛指認知、行為、健康等方面的特質而言。
其次,領養兒童的市場所以至今仍極不成熟,實在有其原因。兒童的「質素」固然不易察覺,年幼時就更難以得知;受領養兒童父母的身份已往往無從稽考,兒童本身的內在「質素」太不明朗,難以取代「親生子女」。預測幼童內在「質素」的最佳指標,往往是其父母的「質素」,因為後者遠較前者容易觀測。
毋庸置疑,養父母可在受領養兒童身上多作投資,從而改善其「質素」。因此,獲領養的兒童往往較為年幼,但兒童的「質素」始終難以確定。這也是「親生子女」優越觀念揮之不去的部分原因,而大部分父母也只會由於不育,才會選擇領養。
出於愛心而領養兒童的父母,也許不會那麼介意領養兒童的內在「質素」。不過,他們這樣做也就並非為取代「親生子女」,而也許是透過改變受領養子女的命運,從而獲得更大滿足感。
子女成長過程漫長,而受領養兒童的內在「質素」又成疑問,家庭自然成為養育「優質」子女的首選,也可算是不二之選。古往今來,不論中外社會,簽訂一紙婚書,無非為保婚姻永固,夫妻信守承諾,而保障子女的實際考慮,也至為明顯。
一紙婚書的保障範圍,除了父母子女的權益以外,還包括社區以至社會的整體利益在內。由家庭制度生育「親生子女」,從而培養出世代相繼的「優質」個體,社會就能確保宗族在瞬息萬變的世界繼續生生不息,不斷進步。
在奉行一夫多妻制的伊斯蘭社會,《可蘭經》也精心部署,在經文中硬性規定在男性家長死後如何分配其財產,以確保其所有妻子及子女得到相應份額,實行以神權履行婚約,令所有家庭成員的權益受到保障。
同性婚姻自然不可能有「親生子女」,因此,組織家庭及訂立婚約的這一關鍵要素,也就付之闕如。歷經數千年演變過程的家庭(以及婚姻)制度,正是以此一需要為基礎,以人類社會所知最佳策略成就傳宗接代的功能。家庭法和婚姻法也都是基於這一基本要求所制訂而成。政府的介入,以及種種法制和政策,也往往是為了鞏固家庭此一核心功能(雖然或會帶來不同後果)。
政府的介入無疑使家庭制度不再只是關乎家庭成員的自主體制,凡政府法規及資源所涉開支,均由社會整體承擔,政府所以能夠制訂有關法規和運用有關資源,全因社會大眾承認家庭通過「親生子女」傳宗接代這一基本功能,同性婚姻則已超出世界各地社會數千年來所建立起來的共識範圍;用以支援家庭制度的各類現有法規、政策、以及資源轉移,未必可以同時適用於同性婚姻,至少也須先行詳加檢視並重新審查。
婚姻的性別考慮
舉例來說,現行法規中已包含有關於夫婦分居、贍養費、撫養子女費用等方面的安排。現行社會政策,則既有利於夫婦(尤其有受供養子女者)申請公共房屋,亦對坐享雙重福利的夫婦施以懲罰。家庭肩負生育「親生子女」的重任,而這些法規和政策,全都符合社會大眾對維持穩定而持久家庭關係所抱的期望。缺乏此一重任,有關法規及政策就難免受到濫用。
既然政府的種種制度,世世代代都以家庭及婚姻為基礎,而相關動機又已根深蒂固,那麼若未對家庭及婚姻基礎詳加考慮,自然不應貿然應用於同性婚姻。配偶各司其職,以生育「親生子女」為出發點,不容輕率否定。在「親生子女」的議題上,同性婚姻與異性婚姻實有天淵之別。
人生有兩大特點,就是壽命終有盡時,以及繁衍後代有賴兩性婚姻。生育「親生子女」,也許是人類藉自身基因繁殖,而間接延續生命的一種社會生物學表現(見Richard Dawkins所著《自私基因》〔The Selfish Gene〕一書)。若從世俗角度着眼,人類創立的家庭制度,正是延續生命並保障世世代代子孫福祉的最有效方法;至於婚姻,則是最有利於確保家庭繼續存在而生生不息的合約安排。
參考文獻:
Gary S Becker, A Treatise on the Family,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 1981.
Richard Dawkins, The Selfish Gene,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1976.
貼少了一篇「不工作的價值及其政策後果」,Thanks
這篇評論的內文 ,開始時是用經濟學去解釋「家庭」在社會上的變化,先不論這解釋是否真的全面,但至少看起來很有趣。但之後,作者筆鋒一轉,開始提到政府的規範家庭的問題,他提到:「市場選擇從來都是自願性的。然而,政府運用權力制訂種種法規,卻會令國家的意志凌駕於家庭的選擇自由之上。」這已經不是在作經濟解釋,而是似乎主張人們擁有自由權利組織任何家庭,政府不應該介入民眾的選擇如何組織他們心目中的家庭。但作者在之後卻不是想論證這點。讓我們再看他的論點。
作者開始探討同性婚姻,開段時,他開宗明義地說他探討的不是權利問題,而是同性婚姻合法化的可能後果:「我探討的問題並非同性戀者是否應享有結婚的權利,而是可能帶來的後果。先旨聲明,下文討論的後果不一定反映同性婚姻支持者的願望和動機,畢竟根據後果來推斷動機並不恰當。不過,由於公共政策必須正視其後果,決策者實有必要對此有所認識。」
他首先主張,家庭制度的必要性不是出於愛情,因為愛是不限一種,培養情感的理想場並不必需要家庭;而家庭制度的必要性是在於養育親生子。他認為「家庭仍是培養『優質』子女的最佳制度」,而「來自破碎家庭的兒童『質素』也往往比較參差」。至於領養兒童方面,他認為「領養兒童的市場所以至今仍極不成熟」,因為「兒童的『質素』固然不易察覺,年幼時就更難以得知;受領養兒童父母的身份已往往無從稽考」,雖然「養父母可在受領養兒童身上多作投資,從而改善其『質素』」。因此,作者認為家庭制度的必要性只在於養育親生子女是最好的人力資本投資。
然後,他提到:「同性婚姻自然不可能有「親生子女」,因此,組織家庭及訂立婚約的這一關鍵要素,也就付之闕如。」並且,「政府的介入無疑使家庭制度不再只是關乎家庭成員的自主體制,凡政府法規及資源所涉開支,均由社 會整體承擔,政府所以能夠制訂有關法規和運用有關資源,全因社會大眾承認家庭通過『親生子女』傳宗接代這一基本功能,同性婚姻則已超出世界各地社會數千年來所建立起來的共識範圍;用以支援家庭制度的各類現有法規、政策、以及資源轉移,未必可以同時適用於同性婚姻,至少也須先行詳加檢視並重新審查。」
還有,「家庭肩負生育「親生子女」的重任,而這些法規和政策,全都符合社會大眾對維持穩定而持久家庭關係所抱的期望。缺乏此一重任,有 關法規及政策就難免受到濫用」。
明眼人已經看得出,這樣的論點已經不再是像開始時主張同性婚姻會帶來什麼不好的經濟後果,而是隱晦地說明「不應該同性婚姻制度化」。讓我綜合他的論點,如下:
1.人們擁有自由權利組織任何家庭。
2.建立家庭制度的唯一目的是「養育親生子女是最好的人力資本投資」
3.政府之所以能夠建立家庭制度,是因為大眾承認家庭能提供「親生子女」傳宗接代這一功能。
4.而同性婚姻則超出了社會的共識範圍。
5.當一個制度的建立缺乏社會期望,政府介入其中變成制度就是一種濫用。
∴6. 政府不應該建立缺乏社會期望的同性婚姻,否則就是濫用她的權力(∵1-5)。
我認為這論證的推論是成立的。但它的前提,除了4和5之外,其他前提我都會質疑。前提4是關於實然的陳述,我們要判斷前提4是否合理,是要調查社會大眾的意願(但香港政府不願意作出公眾咨詢)。至於前提5,我認為它頗可信的。前提1,可能會遇到一些反例,例如亂倫關係能否再組織家庭呢?但這不是我的重點。我認為重點在於前提2和3。
《錢買不到的東西》的作者提到,市場邏輯已經無孔不入地進佔我們的生活之中,我們是時候要開始思考,要不要過著這樣的生活。難道建立家庭制度的唯一目的只是純粹經濟上的考慮:「養育親身子女是最好的人力資本投資」?這不太符合人們對家庭的想像,甚至期盼。或許有些父母真的很無情,視其子女為商品。但是我深信大部分人之所以決定組織家庭,都不是因為要投資能賺錢的人力資本,而是響往家庭制度的重要價值:兩人相悅的情感、父母與子女的情感、兄弟姐妹的情感。我們建立家庭制度,也同時是希望公眾能接受家庭所彰顯的各種美德,例如尊敬、孝順、父母對子女關懷等等。然而,作者認為,家庭情感並不具有特殊的成份,家庭也只是情感培養的一種場所而已。但真的如是嗎?父母對子女的關愛真的能被其他情感所取代嗎?我不認為作者有充分的理由支持這點。另外,建立制度也只是純粹因為它具有經濟的功能,而無須考慮道德,美德與人的重要情感?
我們會覺得市場將「人」變成商品,例如販賣人口是難以接受的。而這篇評論則提到「領養兒童也是一場市場,一種投資。」當然,這不同於販賣人口的嚴重性,但是我們撫心自問,這樣的市場思維介入我們的生活,真的不會影響我們對事物的看法?還有,我們在建立涉及權利與義務的制度,真的只為了它能帶來很好的經濟後果嗎?我們需要思考這些問題,而不只是以經濟學的思維給出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