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於二零一三年二月二十七日載於信報財經新聞)

 

上周寫過關於訂立貧窮線的建議及其複雜之處,政府已定下今年年中公布貧窮線細節的目標,而我最關心的,始終是釐定貧窮標準的依據;住戶人數一直在歐洲等地用作衡量貧窮的準則,但我認為用年齡來計算其實較為公平。利用2011年本地人口普查所得數據,可驗證出兩者的差異。

 

表1】貧窮線A的定義為:人數相同住戶(家庭傭工除外)的收入中位數的50%。以貧窮線A為指標,住戶中有22%處於貧窮線以下;處於貧窮線以下的一人住戶佔32%、二人住戶佔26%、三人住戶佔19%、四人住戶佔17%、五人或以上住戶佔16%。總而言之,人數較少的住戶處於貧窮線以下的比例相對較高。

 

不過,若依照貧窮線A的準則來檢視住戶之間按戶主年齡的貧窮發生率,將造成嚴重扭曲的結果。我在下文將同一年齡組別(家庭傭工除外)的住戶收入中位數的50%定為貧窮線B,透過例證,闡析為何這是較為合理的貧窮定義。

 

年齡為據  修正偏差

 

我根據貧窮線A的定義,計算出在貧窮線以下各年齡組別住戶的百分比為:24歲或以下佔22%、25歲至34歲佔9%、35歲至44歲佔15%、45歲至54歲佔15%、55歲至64歲佔20%、65歲至74歲佔40%、75歲或以上組別佔整體住戶53%,可見較年長住戶所佔貧窮比例顯著偏高。換言之,以貧窮線A計算,年長住戶中的貧窮戶比重極高。

 

再對比一下【表2】中以貧窮線B計算的結果。表中住戶有24%處於貧窮線以下,比例較貧窮線A略高。更重要的是,【表2】中各年齡組別之間的貧窮戶比例較為平均,只在年長住戶組別出現較高比例而已。各組別處於貧窮線B以下的百分比為:24歲以下佔20%、25歲至34歲佔20%、35歲至44歲佔22%、45歲至54歲佔21%、55歲至64歲佔26%、65歲至74歲佔30%、75歲以上組別佔36%。這種比例實在合理得多,因為其中所反映的貧窮狀況,在各年齡組別的分布相若,在任何社會中的情況也大致這樣。

 

我根據貧窮線B的定義,計算出處於貧窮線以下的住戶百分比為:一人住戶佔54%、二人住戶佔29%、三人住戶佔16%、四人住戶佔11%、五人或以上住戶佔8%。由此可見,以貧窮線B為計算準則,人數較少的住戶佔貧窮戶的比例就高得多,這種分布情況頗為合理,而與貧窮現象的普遍認知亦相脗合。

 

人數少的住戶較易受經濟打擊,面對風險的應變能力也較為遜色。一般人若終其成年階段仍未能覓得配偶,通常本身根本欠缺合適的經濟條件;數十年來,「籠屋」住戶大都屬於此類,無奈申請公屋的要求資格也不利於他們。

 

由於這類住戶往往難以接觸,公共政策的重點也就甚少包括援助他們的安排。內地實施開放政策之後,這類住戶已有不少把握機會在內地娶妻,透過已婚者的資格申請公屋,從而改善生活環境,不過大多數仍需經濟援助。

 

貧窮線A與B之間的定義差別,實在值得探討。【表3】列舉根據兩線定義的貧窮戶分布狀況:一、71.1%的住戶界定為同時處於兩條貧窮線之上;二、17.5%的住戶界定為同時處於兩條貧窮線之下;三、6.6%的住戶界定為處於貧窮線A之上,但按B線定義卻處於貧窮線之下,其中以人數較少的住戶居多;四、4.7%的住戶界定為處於貧窮線B之上,反而處於貧窮線A之下,其中以住戶人數較多的長者居多。

 

由此可見,訂立貧窮線的準則,對社會判斷住戶是否應得援助至關重要,同時更進一步突顯貧窮狀況的考慮因素眾多,根本不可簡化為一種片面的指標。如果單採用一種指標,則以年齡為根據當比住戶人數為佳。按常理推斷,也應明白每一個年齡組別都會有貧窮戶,以為絕大多數長者貧窮的觀念,不過是量度欠準的人為現象,甚至毫不理解於住戶生命周期中某一時段錄得的收入,並不足以反映住戶是否貧窮的道理。上周本欄文中【圖3】的描繪正好說明這一點。

 

老者多貧  不盡不實

 

表4】列舉根據貧窮線A和B分類的貧窮戶數差額及百分比差額。香港社聯和樂施會倡議採用貧窮線A,有可能大幅低估人數少住戶(尤其是一人住戶)中的貧窮戶數目和百分比,而又高估年長人口中的貧窮戶數目。

【表4】顯示相對貧窮線A而言,貧窮線B界定的貧窮戶多出41580(8%);一人住戶及二人住戶中的貧窮戶較多;三人或以上住戶中則較少貧窮戶;一人住戶中的貧窮戶更多出86580(41%)。同樣地,屬25歲至64歲年齡組別的住戶中有較多貧窮戶,但65歲或以上組別的住戶中則較少貧窮戶,75歲或以上組別住戶中的貧窮戶更少了47580(62%),相差幅度十分顯著。

 

貧窮狀況並非集中在長者之間,大部分長者曾經歷過香港經濟高速增長的時期,當年高齡津貼計劃毫不優厚,除非愚不可及或渾渾噩噩,否則或多或少也會積穀防饑,況且不少長者還有子女供養。社會上對大部分長者貧窮的觀感,來自對住戶目前收入的比較,卻忽略住戶收入隨生命周期變化的道理,這種分析難免流於粗疏。

 

所有年齡組別都有貧窮戶,其中包括教育水平低或際遇欠佳者,也有不少新移民,大都未能建立家庭,致欠缺人力資源以減輕經濟逆境帶來的衝擊。這類住戶最需要社會給予援助,也理應經由貧窮線顯示出來,但貧窮線A未能在這方面發揮效用。

 

過時準則  有欠周全

 

我擔心的是,若對貧窮的起因一知半解就倉卒行事,不但無法有效改善貧窮情況,也幫不到真正需要幫助的人。若採用的貧窮線根本未能認清目標,就會忽略本應獲得援助者,設計欠妥的資源重配計劃更會助長非真正貧窮者濫用福利的歪風。美國雖在上世紀六十年代推出大刀闊斧的扶貧政策「大社會」計劃(Great Society program),但至今歷經半個世紀,社會上收入不均的現象依然未見改善。

 

關於香港應積極效法先進國家半世紀前已推行的福利計劃的建議,我一直時有所聞。但果真如此,可以預見,香港會同時引用有關執行架構及計劃設計,將貧窮線定為人數相等住戶收入中位數的50%,正是照搬外國計劃內容的例子。其實,這些半個世紀前的設計所根據的研究早已過時。

 

當年試圖衡量住戶收入不均現象的經濟學者,其着眼點主要在於住戶人數與成人和兒童組成之間的異質(heterogeneity)。當時的經濟學理論,基本上以個人行為作為研究依據,個人好比物理學上的原子,彼此之間差異不大;至於每個人既有年齡和性別之分,又包括成人和兒童,彼此大都有血緣關係等等,為研究帶來諸多不便,當年的經濟學者每多避而不談。因此,按當時的計算方式,一名女性平均相當於(1 + X)男性;一名成人平均相當於(1 + Y)兒童,如此類推。既然住戶之間看起來如此不同,若要認真比較,就必須建立起某種方法,以便將住戶中的男女老幼成員化為某種相應的計算單位,而同時剔除其中的血緣關係。

 

以住戶收入中位數的50%為定義準則,原意正在於以簡化的算式固定住戶成員的數目,成員之間的差別則不在考慮之列,以期比對差異懸殊的住戶時較為持平。一個頗普遍的例子是,各地政府(包括特區政府)以及研究人員在透過以「堅尼系數」(Gini Coefficient)計算住戶收入不均淨額時,常會將各種稅項及轉撥款項包括其中,目的就是把較難處理的對比項目作出較為合理的比較。

 

貧窮問題的研究發展至今,成果早已遠超半個世紀前所得。自從芝加哥大學Gary Becker教授發表有關家庭研究的先驅著作以來,經濟學者對家庭的研究已有極大進展,包括夫婦間的分工、婚姻決定、生育決定、儲蓄行為、退休選擇、離婚及分居決定,以至學業、健康及其他人力資本等關乎子女前途的投資、不公平,以及跨代不公平等等……,凡此種種,都令貧窮線A的定義成效成疑。

 

破舊立新  務實扶貧

 

可惜由於惰性和既得利益抗拒使然,各地社會的扶貧計劃大都未有採納新的研究取向。正如【表3】數據所示,採用貧窮線由近似貧窮線A改為近似貧窮線B,對不同組別之間的利益分配結果是有得也有失。蒙損者在政治上的影響力,從來就遠勝於有望獲利者,前者在政治上組織力較強,也有其堅定不移的倡議者。說到底,明知是能有效制貧的新方法也不會支持採納,可說是維護現狀的暴政。

 

香港在扶貧方面仍有機會從頭做起,而政府亦須在年內制訂未來的「扶貧計劃」議題。要制訂貧窮線,香港就不應對舊有架構和設計盲從附和。雖然貧窮線B在設計上遠勝貧窮線A,但兩種貧窮線都始終無法根除貧窮問題,皆因兩者的運作架構均基於不可解除或減低的貧窮定義。正如我上周在本欄指出,對貧窮作硬性定義,亦即以住戶入息中位數的50%來界定,即使經濟有所增長或政策措施有所改變,貧窮狀況亦會持續;癥結在於這種「貧窮」概念根本令貧窮無法消除或減輕。

 

長遠而言,香港所需的政策應能透徹掌握貧窮戶的成因,以及建立有助於脫貧的誘因和干預措施。社會不應關愛有餘、頭腦發熱,只有透過切實客觀分析,才可在扶貧方面取得實質進展,否則只會白白錯過從美國「大社會」計劃失敗經驗中汲取教訓的機會。

 

參考文獻:

 

Gary S. Becker, “A Theory of the Allocation of Time”, The Economic Journal, Vol. 75, No. 299. (Sept. 1965), pp. 493-517.

 

Gary S. Becker, “Human Capital and the Personal Distribution of Income: An Analytical Approach”, Woytinsky Lecture no.1. Ann Arbor: University of Michigan, Institute of Public Administration (1967).

 

Gary S Becker, A Treatise on the Family,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 19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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