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於二零一三年十月十六日載於信報財經新聞)
個人收入分散的主因,在於就業人口中生產力的分配狀況。教育不但對提高生產力發揮重大作用,更是個人在人力資本上最大宗的投資。其他相關因素,諸如年齡、性別、婚姻狀況以及新移民等等,都較為次要。
至於住戶收入分散的情況,則與個人收入分散迥然而異。
住戶收入是住戶中所有個人成員收入的總和。個人收入受自身教育程度影響至大,相對來說,住戶收入與戶主教育程度的關係就沒有那麼密切。可見住戶收入分散現象往往關乎住戶成員及組合方式,以及成員之間錯綜複雜的互動關係。下文論及的戴爾指數(Theil Index)解構分析,只能揭示此等互動關係中的靜態一面,而非其中千絲萬縷的關係。
住戶收入分散的起因,可解構為五大因素:年齡、性別、教育、婚姻狀況,以及戶主是否新移民(見【表1】)。在1976至2011年期間,在住戶收入分散現象中年齡因素的影響佔31.7%、性別佔-4.1%、教育佔59.4%、婚姻狀況佔12.1%、新移民佔11.3%;至於1991至2011年期間,年齡佔34.2%、性別僅佔0.4%、教育佔31.4%、婚姻狀況佔16.4%、新移民佔12.0%。
表1:住戶收入分散現象解構
年份 | 整體 坚尼 系数 |
整體 戴尔 指数 |
各組別變化 | 組別內變化 | ||||
年齡因素成份 | 性別因素成份 | 教育因素成份 | 婚姻狀況因素成份 | 新移民因素成份 | 其餘因素成份 | |||
1976 | 0.442 | 0.452 | 0.005 | 0.01 | 0.077 | 0.008 | 0.004 | 0.348 |
1981 | 0.459 | 0.48 | 0.011 | 0.008 | 0.077 | 0.013 | 0.008 | 0.363 |
1986 | 0.447 | 0.424 | 0.011 | 0.005 | 0.09 | 0.008 | 0.002 | 0.308 |
1991 | 0.485 | 0.487 | 0.014 | 0.005 | 0.119 | 0.009 | 0.007 | 0.332 |
1996 | 0.489 | 0.491 | 0.021 | 0.004 | 0.12 | 0.011 | 0.016 | 0.319 |
2001 | 0.502 | 0.503 | 0.033 | 0.006 | 0.134 | 0.014 | 0.009 | 0.307 |
2006 | 0.515 | 0.53 | 0.033 | 0.006 | 0.114 | 0.017 | 0.014 | 0.346 |
2011 | 0.533 | 0.564 | 0.041 | 0.005 | 0.144 | 0.022 | 0.016 | 0.336 |
1976-2011 | 0.075 | 0.112 | 0.035 | -0.005 | 0.066 | 0.014 | 0.013 | -0.012 |
31.70% | -4.10% | 59.40% | 12.10% | 11.30% | -10.50% | |||
1991-2011 | 0.048 | 0.077 | 0.027 | 0.000 | 0.024 | 0.013 | 0.009 | 0.004 |
34.20% | 0.40% | 31.40% | 16.40% | 12.00% | 5.50% | |||
2001-2011 | 0.031 | 0.061 | 0.008 | -0.001 | 0.01 | 0.008 | 0.007 | 0.03 |
12.50% | -0.80% | 16.10% | 12.70% | 11.30% | 48.30% |
註:包括18歲以上而又非學生者;不包括家庭傭工。
教育雖然也是住戶收入分散現象的一大成因,但相較於其他因素,例如年齡、婚姻狀況、新移民等,歷經長時間後的作用顯然已大不如前。究竟原因何在?有關分析結果又應如何理解?
組合不同 效應有別
先來檢視一下足以影響住戶收入的各種狀況。
一、即使求職不成問題,住戶成員亦並非人人就業。例如選擇脫離職場的退休者,仍會有各種開支,主要由積蓄或收入轉移維持生活水平。近年來出現的所謂「宅男」現象,反映出住戶中一些男性成員放棄工作,其實選擇放棄工作的女性更多。
二、住戶收入往往隨戶主年歲增長而增加,亦會隨戶主年事漸高而從項峯下滑。若人口中年齡組合出現變化,則所錄得的住戶收入分散程度亦會改變。香港人口中佔數甚多的「戰後新生代」(baby boomers)日漸老化,退休比例日增,大大影響住戶收入分散的情況。例如從【表1】數字可見,自1976年以來,年齡因素在住戶收入分散現象中所佔比重高達31.7%。
三、不少婦女即使具備工作經驗,婚後亦往往為照顧年幼子女而暫別職場,待子女長大才重新就業。家庭住戶收入難免因而減少,但家中開支及生活水平未必隨之下降。若生兒育女早在家庭計劃之中,則有關家庭住戶對收入減少亦應已作好準備。自1976年以來,婚姻狀況在住戶收入分散所佔比重為12.1%。
四、性別因素對住戶收入分散現象影響不大,香港住戶戶主多屬男性,女性戶主多為單身或離婚婦人,有關影響力已反映在婚姻狀況中。正如【表1】中數據所示,1976以來的相關趨勢確是如此。
五、本地住戶中的新移民絕大部分來自中國內地。由於這類住戶的人力資本普遍較低,近期移民狀況可算是住戶收入分散起因之一。自1976年以來,近期移民狀況因素佔住戶收入分散11.3%,比重與婚姻狀況因素相若,而遠低於年齡或教育因素。
住戶變小 分散加劇
住戶大小不一,人數也隨人生階段而有所變化。各成員在一生中作出多方面的決定,例如結婚、離婚、生育、工作、退休、移民等等,對住戶人數都足以構成影響。隨着小型住戶數目日增,整體社會的平均住戶人數已相應減少。
小型住戶日見增加,實在有其人口、社會、經濟方面成因。當「戰後新生代」的成年子女大舉離巢,由此衍生不少小型住戶。「戰後新生代」紛紛達退休之年,其住戶隨之變小。這兩方面的轉變在經年累月後,成為構成單人住戶日增的重要因素。單人住戶在人口中的比重自2001年以來持續急升(見【表2】);錄得住戶收入分散程度會隨人口變化而增加,是以年齡因素成為住戶收入分散現象的一大成因。
表2:每千住戶離婚人數
1976年 | 1981年 | 1986年 | 1991年 | 1996年 | 2001年 | 2006年 | 2011年 | |
---|---|---|---|---|---|---|---|---|
每千住戶中65歲以上長者人數 | 225 | 249 | 276 | 292 | 319 | 344 | 343 | 363 |
每千住戶中離婚人數 | 15 | 18 | 27 | 31 | 49 | 70 | 91 | 107 |
每千住戶中單人住戶數目 | 144 | 152 | 148 | 148 | 149 | 156 | 165 | 171 |
此外,離婚人數上升,一個大住戶變為兩個小住戶,也是小型住戶數目上升的原因之一。離婚現象已成為住戶收入分散程度上升的一種新生而又日形重要的成因。在1996年至2011年期間,每千住戶平均離婚人數由49名增至107名(【表2】);同期整體離婚人數則由約9萬名增至26萬名。離婚者以及有意成為單身住戶者日眾,兩者都有助於小型住戶增長的趨勢。因此,婚姻狀況也日漸成為錄得住戶收入分散趨勢的一大成因。
不均現象 介入指標
以下列舉三種假設情況,以便從中就有關問題找出一點頭緒。
第一,假設兩個住戶各方面都完全相同,雙方成員在人生不同階段全都作出相同的決定,經濟條件亦完全相等;唯一分別只在於雙方各自對應的成員年齡相差兩歲而已。
若將這兩個住戶某年收入互相比較,結果大概不同,在成員較為年輕的住戶中,妻子是家庭主婦,翌年將重返職場;另一住戶的妻子則在去年已重返職場,彼此當年錄得收入並不相同,因為所處人生階段各異。至於兩個住戶之間的經濟不均程度則無法得悉,因為除卻成員年齡之外,兩者在其餘各方面均全無分別。
從第一種假設情況可見,所錄得的住戶收入分散現象僅屬表面現象,因為有關住戶成員往往處於不同人生階段。這種情況下的所謂收入分散現象根本無關宏旨,而只是某時期表面觀察或收集所得的統計數字,並不真正足以反映經濟不均現象有所加劇。在錄得住戶收入分散的加劇現象中,三成以上實由人口年齡結構變化所致,根本不值得在政策層面引起任何關注。
第二,假設某大型住戶中有一名成員有意自立門戶;若樓價或租值負擔不高,該成員當能如願以償,自成小型住戶。因此,若樓價或租值回落,錄得的住戶收入分散程度自然有所提高,但是否就可以妄下結論,指經濟狀況因而轉壞?
在這種情況下,大型住戶的這名成員自立門戶之後,其生活質素應更勝從前,不但住宿開支得以改善,個人私隱度亦較高。大型住戶中的其他成員雖難免不捨之情,但整體居住空間卻較前寬敞。因此,錄得這類住戶收入分散現象倒非壞事。若樓價過高,導致住戶成員無法自立門戶以改善生活環境,才是有欠理想的狀況。「劏房」現象所以日趨普及,在某程度上實為本地家庭有意自立的子女為數眾多,樓市供不應求而引發的後果而已。
上述兩種情況並無顯示收入分散有不妥之處,但第三種情況則不同。由離婚率趨升所致的住戶收入分散加劇現象並非好事。破碎家庭不利於子女成長,父母離異之後,在子女身上的投資往往隨之減少。惹人關注的一項事實,就是離婚現象在窮等人家之中尤為普遍。
離婚率趨升更有損跨代社會流動力,貧困家庭所受影響特別嚴重。有鑑於此,當局宜制訂有助減低離婚率的公共政策,以減輕住戶收入分散程度,並促進跨代社會流動力。
收入不均程度日增,是否百害而無一利?這倒也未必盡然。
教育不單是個人收入分散的首要關鍵因素,間接地對住戶收入分散也同樣具關鍵性影響。政府制訂政策應以人力資本投資為核心重點,藉以減貧並且促進跨代社會流動力;着力關注離婚率上升現象,因離婚引致貧窮,且窒礙跨代社會流動力。為貧困及破碎家庭中的兒童多作投資,實為減輕長遠收入不均情況的最佳政策。
社會應對貧困及破碎家庭中的兒童額外提供各種補助及支援,幫助來自這些家庭的高材生就讀最佳學府以作為人力資本投資。事實上政府無須負擔所有支出,而應鼓勵私人捐獻,以達成此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