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去這兩個星期,我先後以經濟學和管理學的角度探討近年熱議的「企業社會責任」(簡稱CSR)。今天試用中東的經驗來說明,一個社會若缺少股份有限公司這類現代形式的商業組織,前景有何局限。
廣義的中東地區,包括北非和巴爾幹半島,直到十六世紀生活水準仍然高過西歐。以當時有識之士的觀點看,伊斯蘭世界並不那樣仇視創富,也不覺得穆斯林組織不利經濟活動。但到了十八世紀,中東變得相對落後,人均經濟產出不如西歐;到了上世紀末,甚至不如東亞一些地區。
十八世紀後期,西歐是全球最宜發展經濟的地區。工業革命開啟了以新技術從事大規模生產的時期,西歐的生產組織能充分發揮新技術的威力。英格蘭和荷蘭、比利時、盧森堡等「低地國家」(Low Countries),以及西歐其他地區,都有能力為大規模生產融資;現代形式的股份有限公司或者說財團法人(corporation),不但能動員大量儲蓄以落實大型商業計劃,還能夠為這類公司滙聚大量勞動力和資本,而且不受創辦人或股東壽命的限制,只要不破產,就一直可以以獨立的組織形式持續發展。
股份公司的動員力如今看來是理所當然,但當時在中東則不然。將新技術轉移到中東不難,難以轉移的是,運用這些技術的組織形式。Timur Kuran教授在這方面的一些研究很有說服力。他發現,中東經濟之所以停滯好幾百年,其中一個關鍵是未能發展出現代形式的商業組織。因為這個限制,不要說經濟,中東當時連社會需要都滿足不了。
有兩大因素妨礙中東在組織形式上創新:伊斯蘭特有的商業合同法和「教產」(waqf)這種特殊的信託形式。教產是伊斯蘭教一種不能轉讓的捐獻,主要是供宗教或慈善用的建築物或土地;這兩種制度遵從宗教法律,原封不動保持了大約一千年,但到了十九世紀,受到西歐主導的全球化衝擊。
伊斯蘭缺先進商業組織
為了方便滙聚勞動力和資本,伊斯蘭世界在公元1000年之初,以合同法確定合夥形式(partnership)的商業經營,由宗教法庭負責執行,投資者可資助商人和生產者營商以牟利。商業合夥的勞動力人數和資本額,以及時限的長短雖然不受限制,但一般來說只有兩個合夥人:一個不出力的投資者和一個出力的勞動者,合夥關係由頭到尾不過幾個月。雙方事先商定各佔多少利潤、如何分攤虧損;其中出力的一方幾乎擔當無限的個人責任,不出力的一方則只肩負有限的責任,主要是投入供夥伴運用的資本。
這種合夥形式起初並不妨礙中東與西方做生意。當時整個地中海地區,西起摩洛哥和西班牙、東到印度和印尼的伊斯蘭地區,都以這種形式經商。在十二世紀,意大利威尼斯掌管合夥關係的機構與中東巴格達的同類機構,並沒有本質上的分別。
不過,伊斯蘭合夥關係並非今天所說的公司。由於缺乏法律地位,本身無法永遠以獨立的組織形式持續發展和存活,合夥人萬一在約滿之前離世,合夥關係即自動終止,隨即分產解體,死者所得的份額歸於其繼承人;未完成的生意是否重新經營,視乎伊斯蘭教的繼承制度。
伊斯蘭的繼承制度源自《可蘭經》:遺產三分之二留給子女、父母、配偶及其他可能的親屬;但不論親疏,女性所得為男性的一半,換言之,女兒較兒子少一半,姐妹較兄弟少一半。
以中世紀標準來說,伊斯蘭分產方式相當平等,不允許父母偏袒子女,親屬應得的份額也不能剝奪;但反過來,正因為這樣平等,家產難以世代相傳,生意做得再成功,創辦人一旦離世,即前功盡廢。而且,穆斯林富商通常多妻,子孫繁衍眾多,一旦去世,不但合夥生意無以為繼,家財也分得很散,難以再做大生意。
為了減少生意提早解體的損失,合夥人不得不壓縮投入的規模、縮短經營期限。因此,伊斯蘭商人、生產者和投資者合夥的規模可小則小、可短則短,很難做得大。
在中古時期,西歐也曾經為合夥生意提早解體而煩惱。然而,基督教徒繼承財產的習俗與伊斯蘭信徒不同,基督教《聖經》並未指定怎樣繼承財產,教徒自找出路的空間大得多。西歐有些地方,包括帶頭進行工業革命的地區,通常由死者的長子獨力繼承,這一來,合夥人就可以預先講好,一旦一方難以繼續經營,就由長子頂上;因此,西歐公司可以一做就是幾十年,規模做得大,不像中東只做幾個月,一筆一筆算。
在西方,由於生意可以做大、長期經營,反過來促使社會發展出先進的商業組織。標準的會計方式應運而生,以便合夥人數日增後,各人仍然能夠掌握合夥生意的成果;股票市場同樣應運而生,讓股份公司這種永續企業的融資者得享資金流動性。然而,中東缺乏這種創新的動力,要到十九世紀才發覺,有需要革新商業組織的形式。
伊斯蘭合夥關係由於為期短暫、最多只有幾個合夥人,故很容易自定一套單式簿記(single-entry bookkeeping),毋須像西歐公司那樣,引入複式簿記(double-entry bookkeeping)。同理,由於合夥生意做不長,本身已具備資金流動性,伊斯蘭世界也沒有另立正式的資本市場;由於生意規模小,勞動分工也比較落後。
教產制度值得一讚
過去這一千年,西方由於體制先進,企業得以做大做強。有些公司的僱員和股東數以百計甚至千計,有些延續幾代人;由於經營時間長,聲名遠播,成為世界品牌。中東就差了一大截,由於很少生意能與西方企業競爭,商業日漸遭西方控制;要到十九世紀中期,才廣泛地進行體制改革,但已被西方遠遠拋離。
中東未能發展出現代的公司,還有一個長遠的後果。二十世紀之初,部分由於私人資本積累不多,現在所謂的「公民社會」(civil society),也就是國家範圍以外的社會系統,力量薄弱。由此形成的政治真空,促使、甚至逼使國家帶頭發展經濟。由國家主導經濟,除了令官僚機構膨脹,更限制了私有經濟的自由。
直到今天,中東對經濟全球化的衝擊適應得很慢,也是因為公民社會太弱;而且壟斷性的公共事業逐漸落入政客家族的手裏後,造成廣泛的貪污和裙帶資本主義。
在中東的經濟演變中,另一種舉足輕重的伊斯蘭機構是教產(waqf)。這是一種按宗教法律設立、受宗教法庭管轄的非股份公司形式的信託制度。創辦人通常擁有不動產,其中主要是土地或物業,目的是提供伊斯蘭法律許可的社會服務,例如供養清真寺、學校、孤兒院、公園、燈塔、為小區供水、保養道路,諸如此類;但無論提供何種服務,都必須是永久性的,不能設置期限。
早在中東進入現代以前,教產就允許個人以各自的方式提供如今慣由政府提供的公共物品(public goods)。由於不受中央操控,比較靈活,教產在當時很能夠回應地方上的需要。以此角度看,這種制度值得一讚。
數百年間,大量資源投放成為伊斯蘭世界的教產。1700年,在不同的地區,有四分一到一半的地產屬於教產,箇中收入部分用以提供社會服務;當時的奧斯曼帝國首都伊斯坦布爾約有七十萬人,其中三萬人每天靠教產資助的飯堂派飯。如今許多古色古香的景點,由噴水池、旅館、清真寺、學校、浴室到市場,都是過去這幾百年來,用教產打造和經營的成果。
早有慈善信託觀念
伊斯蘭教並非從一開始就有教產制度,後來之所以出現,似乎是為了保護私人財產。早在八世紀和九世紀,也就是教產開始成型時,中東地區一如同期的基督教世界,私產缺乏保障,當時的大地主雖然都是高官,但不時遭到上頭橫徵暴斂,甚至充公財產;高官因此像其他有錢人那樣,絞盡腦汁為家財找庇蔭。
穆斯林很早就有慈善信託的觀念,並由此發展出一種獨特靈活的制度,以宗教來保障個人資產;不論提供什麽服務,教產都是神聖的,設立教產屬於信行,由於地位崇高,在位者不敢亂碰。
教產的創辦人不但內心滿足、在社會上備受尊崇,在物質上也獲得巨大的回報。創辦人可自任教產的終身信託人兼管理人、自定收取多少報酬、設置有薪職位聘用親友、指定繼承人;最後,這項特權甚至繞過了伊斯蘭的繼承法。
教產制度之所以能長期存在,其中一個原因是對政壇各方都有利。有錢人獲國家承諾,物質有了保障,國家則可從中徵稅,而除了維持法治和秩序,毋須提供什麽回饋。城鎮則靠有錢人設立的教產,為居民提供社會服務,一般老百姓得享津貼的服務。這種制度既然鼓勵行善、就當地的條件作出回應,也就必然生成本身的政治勢力,一旦成形就得以延續。值得注意的是,教產並非以股份公司的形式來肩負社會責任,國家無法直接控制。
雖然有以上這許多長處,教產在經濟上卻不乏缺點,而且問題與日俱增。首先,教產必須是永存的,不能設置期限,以致組織流於僵硬。在中世紀,消費模式和商業契機的變動慢,教產即使僵硬,代價也有限。
進入現代後,技術更新的速度和全球性的相對優勢加快,教產從一開始就固定資本的用途,效能嚴重偏低。早在十八世紀和十九世紀,一些著名的教產就出名顢頇;它們名下的資源無法轉移給新設立的教產或非教產部門,用來提供新的公共物品,又或者用高效能來加強原有的服務。
不靠刀劍傳信仰
教產出現上述代價,當然並非制度的原意。但這不僅令社會服務的供應變得僵化,也有礙公民社會的發展。想要有健全的公民社會,必須有結社自由和管理自主,但教產只有結社自由,缺少管理自主,理事的決策權遠不及公司的經理。
教產是中世紀的產品,應朝廷橫徵暴斂和物業權益缺乏保障而生。當時西歐各國正因為中央政府羸弱,股份公司才得以冒起,成為有力的自治實體,頂住朝令夕改的國家機器,確保本身的財產。伊斯蘭教產受制於創辦人訂立的信託契約,但西歐公司可自訂議程,本質上有別。這兩種制度一高一低,使西歐和中東在商業組織的道路上分道揚鑣,彼此間的差距一直延續到十九世紀。
由十九世紀到二十世紀初,伊斯蘭世界的改革派多番想取銷教產制度,部分是為了會集資源,為現代化提供資金;部份是想減輕制度僵硬所造成的包袱。在角力的過程中,國家的力量有所壯大,但也大大削弱了公民社會和個人的自由,借用今天中國內地的術語:「國進民退」。
平心而論,伊斯蘭教打一開始就不否定商業活動。中古時代的中東,與世上其他地區同樣歡迎商人,伊斯蘭商人甚至控制了世上主要的長程貿易路線。伊斯蘭信仰當初擴散到遠東(現在福建省的泉州就有伊斯蘭信徒早期定居的印記)和非洲,並非靠刀劍,而主要是靠貿易。
當時各地民眾改宗伊斯蘭教,主要是想加入中東的貿易網;伊斯蘭商業機構控制了所有這些領域。可惜接着那幾百年,制度停滯不前,沒有產生現代形式的牟利公司,以致很晚才從西歐移植。非股份公司形式的非牟利教產既然是永久性的機構,制度上的僵硬也就具有永久性,但社會需要隨着時間不斷演變,制度僵硬所造成的問題也與日俱增。箇中經驗當引以為戒。
「企業社會責任」系列.四之三
參考文獻:
Timur Kuran, The Long Divergence – How Islamic Law Held Back the Middle East, Princeton University Press, 2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