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去这两个星期,我先后以经济学和管理学的角度探讨近年热议的“企业社会责任”(简称CSR)的。今天试用中东的经验来说明,一个社会若缺少股份有限公司这类现代形式的商业组织,前景有何局限。

广义的中东地区,包括北非和巴尔干半岛,直到十六世纪生活水准仍然高过西欧。以当时有识之士的观点看,伊斯兰世界并不那样仇视创富,也不觉得穆斯林组织不利经济活动。但到了十八世纪,中东变得相对落后,人均经济产出不如西欧,到了上世纪末,甚至不如东亚一些地区。

十八世纪后期,西欧是全球最宜发展经济的地区。工业革命开启了以新技术从事大规模生产的时期,西欧的生产组织能充分发挥新技术的威力。英格兰和荷兰,比利时,卢森堡等“低地国家“(Low Countries),以及西欧其他地区,都有能力为大规模生产融资;现代形式的股份有限公司或者说财团法人(Corporation),不但能动员大量储蓄以落实大型商业计划,还能够为这类公司汇聚大量劳动力和资本,而且不受创办人或股东寿命的限制,只要不破产,就一直可以以独立的组织形式持续发展。

股份公司的动员力如今看来是理所当然,但当时在中东则不然。将新技术转移到中东不难,难以转移的是,运用这些技术的组织形式。Timur Kuran教授在这方面的一些研究很有说服力。他发现,中东经济之所以停滞好几百年,其中一个关键是未能发展出现代形式的商业组织。因为这个限制,不要说经济,中东当时连社会需要都满足不了。

有两大因素妨碍中东在组织形式上创新:伊斯兰特有的商业合同法和“教产”(waqf)这种特殊的信托形式教产是伊斯兰教一种不能转让的捐献,主要是供宗教或慈善。用的建筑物或土地;这两种制度遵从宗教法律,原封不动保持了大约一千年,但到了十九世纪,受到西欧主导的全球化冲击。

伊斯兰缺先进商业组织

为了方便汇聚劳动力和资本,伊斯兰世界在公元1000年之初,以合同法确定合伙形式(partnership)的商业经营,由宗教法庭负责执行,投资者可资助商人和生产者营商以牟利。商业合伙的劳动力人数和资本额,以及时限的长短虽然不受限制,但一般来说只有两个合伙人:一个不出力的投资者和一个出力的劳动者,合伙关系由头到尾不过几个月。双方事先商定各占多少利润,如何分摊亏损;其中出力的一方几乎担当无限的个人责任,不出力的一方则只肩负有限的责任,主要是投入供伙伴运用的资本。

这种合伙形式起初并不妨碍中东与西方做生意。当时整个地中海地区,西起摩洛哥和西班牙,东到印度和印尼的伊斯兰地区,都以这种形式经商。在十二世纪,意大利威尼斯掌管合伙关系的机构与中东巴格达的同类机构,并没有本质上的分别。

不过,伊斯兰合伙关系并非今天所说的公司。由于缺乏法律地位,本身无法永远以独立的组织形式持续发展和存活,合伙人万一在约满之前离世,合伙关系即自动终止,随即分产解体,死者所得的份额归于其继承人;未完成的生意是否重新经营,视乎伊斯兰教的继承制度。

伊斯兰的继承制度源自“可兰经”:遗产三分之二留给子女,父母,配偶及其​​他可能的亲属,但不论亲疏,女性所得为男性的一半,换言之,女儿较儿子少一半,姐妹较兄弟少一半。

以中世纪标准来说,伊斯兰分产方式相当平等,不允许父母偏袒子女,亲属应得的份额也不能剥夺,但反过来,正因为这样平等,家产难以世代相传,生意做得再成功,创办人一旦离世,即前功尽废。而且,穆斯林富商通常多妻,子孙繁衍众多,一旦去世,不但合伙生意无以为继,家财也分得很散,难以再做大生意。

为了减少生意提早解体的损失,合伙人不得不压缩投入的规模,缩短经营期限。因此,伊斯兰商人,生产者和投资者合伙的规模可小则小,可短则短,很难做得大。

在中古时期,西欧也曾经为合伙生意提早解体而烦恼。然而,基督教徒继承财产的习俗与伊斯兰信徒不同,基督教“圣经”并未指定怎样继承财产,教徒自找出路的空间大得多。西欧有些地方,包括带头进行工业革命的地区,通常由死者的长子独力继承,这一来,合伙人就可以预先讲好,一旦一方难以继续经营,就由长子顶上,因此,西欧公司可以一做就是几十年,规模做得大,不像中东只做几个月,一笔一笔算。

在西方,由于生意可以做大,长期经营,反过来促使社会发展出先进的商业组织标准的会计方式应运而生,以便合伙人数日增后,各人仍然能够掌握合伙生意的成果。股票市场同样应运而生,让股份公司这种永续企业的融资者得享资金流动性。然而,中东缺乏这种创新的动力,要到十九世纪才发觉,有需要革新商业组织的形式。

伊斯兰合伙关系由于为期短暂,最多只有几个合伙人,故很容易自定一套单式簿记(single-entry bookkeeping),毋须像西欧公司那样,引入复式簿记(double-entry bookkeeping)。同理,由于合伙生意做不长,本身已具备资金流动性,伊斯兰世界也没有另立正式的资本市场;由于生意规模小,劳动分工也比较落后。

教产制度值得一赞

过去这一千年,西方由于体制先进,企业得以做大做强有些公司的雇员和股东数以百计甚至千计,有些延续几代人。由于经营时间长,声名远播,成为世界品牌中东。就差了一大截,由于很少生意能与西方企业竞争,商业日渐遭西方控制;要到十九世纪中期,才广泛地进行体制改革,但已被西方远远抛离。

中东未能发展出现代的公司,还有一个长远的后果。二十世纪之初,部分由于私人资本积累不多,现在所谓的“公民社会”(civil society),也就是国家范围以外的社会系统,力量薄弱。由此形成的政治真空,促使,甚至逼使国家带头发展经济。由国家主导经济,除了令官僚机构膨胀,更限制了私有经济的自由。

直到今天,中东对经济全球化的冲击适应得很慢,也是因为公民社会太弱,而且垄断性的公共事业逐渐落入政客家族的手里后,造成广泛的贪污和裙带资本主义。

在中东的经济演变中,另一种举足轻重的伊斯兰机构是教产(waqf)。这是一种按宗教法律设立,受宗教法庭管辖的非股份公司形式的信托制度。创办人通常拥有不动产,其中主要是土地或物业,目的是提供伊斯兰法律许可的社会服务,例如供养清真寺,学校,孤儿院,公园,灯塔,为小区供水,保养道路,诸如此类;但无论提供何种服务,都必须是永久性的,不能设置期限。

早在中东进入现代以前,教产就允许个人以各自的方式提供如今惯由政府提供的公共物品(public goods)。由于不受中央操控,比较灵活,教产在当时很能够回应地方上的需要。以此角度看,这种制度值得一赞。

数百年间,大量资源投放成为伊斯兰世界的教产1700年,在不同的地区,有四分一到一半的地产属于教产,箇中收入部分用以提供社会服务。当时的奥斯曼帝国首都伊斯坦布尔约有七十万人,其中三万人每天靠教产资助的饭堂派饭。如今许多古色古香的景点,由喷水池,旅馆,清真寺,学校,浴室到市场,都是过去这几百年来,用教产打造和经营的成果。

早有慈善信托观念

伊斯兰教并非从一开始就有教产制度,后来之所以出现,似乎是为了保护私人财产。早在八世纪和九世纪,也就是教产开始成型时,中东地区一如同期的基督教世界,私产缺乏保障,当时的大地主虽然都是高官,但不时遭到上头横征暴敛,甚至充公财产;高官因此像其他有钱人那样,绞尽脑汁为家财找庇荫。

穆斯林很早就有慈善信托的观念,并由此发展出一种独特灵活的制度,以宗教来保障个人资产,不论提供什么服务,教产都是神圣的,设立教产属于信行,由于地位崇高,在位者不敢乱碰。

教产的创办人不但内心满足,在社会上备受尊崇,在物质上也获得巨大的回报。创办人可自任教产的终身信托人兼管理人,自定收取多少报酬,设置有薪职位聘用亲友,指定继承人;最后,这项特权甚至绕过了伊斯兰的继承法。

教产制度之所以能长期存在,其中一个原因是对政坛各方都有利。有钱人获国家承诺,物质有了保障,国家则可从中征税,而除了维持法治和秩序,毋须提供什么回馈。城镇则靠有钱人设立的教产,为居民提供社会服务,一般老百姓得享津贴的服务。这种制度既然鼓励行善,就当地的条件作出回应,也就必然生成本身的政治势力,一旦成形就得以延续。值得注意的是,教产并非以股份公司的形式来肩负社会责任,国家无法直接控制。

虽然有以上这许多长处,教产在经济上却不乏缺点,而且问题与日俱增。首先,教产必须是永存的,不能设置期限,以致组织流于僵硬。在中世纪,消费模式和商业契机的变动慢,教产即使僵硬,代价也有限。

进入现代后,技术更新的速度和全球性的相对优势加快,教产从一开始就固定资本的用途,效能严重偏低。早在十八世纪和十九世纪,一些著名的教产就出名颟顸;它们名下的资源无法转移给新设立的教产或非教产部门,用来提供新的公共物品,又或者用高效能来加强原有的服务。

不靠刀剑传信仰

教产出现上述代价,当然并非制度的原意。但这不仅令社会服务的供应变得僵化,也有碍公民社会的发展。想要有健全的公民社会,必须有结社自由和管理自主,但教产只有结社自由,缺少管理自主,理事的决策权远不及公司的经理。

教产是中世纪的产品,应朝廷横征暴敛和物业权益缺乏保障而生。当时西欧各国正因为中央政府羸弱,股份公司才得以冒起,成为有力的自治实体,顶住朝令夕改的国家机器,确保本身的财产。伊斯兰教产受制于创办人订立的信托契约,但西欧公司可自订议程,本质上有别。这两种制度一高一低,使西欧和中东在商业组织的道路上分道扬镳,彼此间的差距一直延续到十九世纪。

由十九世纪到二十世纪初,伊斯兰世界的改革派多番想取销教产制度,部分是为了会集资源,为现代化提供资金;部份是想减轻制度僵硬所造成的包袱在角力的。过程中,国家的力量有所壮大,但也大大削弱了公民社会和个人的自由,借用今天中国内地的术语:“国进民退”。

平心而论,伊斯兰教打一开始就不否定商业活动。中古时代的中东,与世上其他地区同样欢迎商人,伊斯兰商人甚至控制了世上主要的长程贸易路线。伊斯兰信仰当初扩散到远东(现在福建省的泉州就有伊斯兰信徒早期定居的印记)和非洲,并非靠刀剑,而主要是靠贸易。

当时各地民众改宗伊斯兰教,主要是想加入中东的贸易网。伊斯兰商业机构控制了所有这些领域可惜接着那几百年,制度停滞不前,没有产生现代形式的牟利公司,以致很晚才从西欧移植。非股份公司形式的非牟利教产既然是永久性的机构,制度上的僵硬也就具有永久性,但社会需要随着时间不断演变,制度僵硬所造成的问题也与日俱增。箇中经验当引以为戒。

“企业社会责任”系列。四之三

参考文献:

Timur Kuran, The Long Divergence – How Islamic Law Held Back the Middle East, Princeton University Press, 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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