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是有关企业社会责任(简称CSR)四篇连载的最后一篇。我会先总结本栏过去三个星期的要点,再就本港的社会需要,探讨可行之道。

CSR在过去这几十年成为政治信条。作为政治信条,所谓「企业社会责任」的核心思想是:单靠市场经济,难以满足公众的社会和道德需要;随着经济全球化,很多社会问题,由贫穷、不平等、环境破坏、传统信念溶蚀、「文化帝国主义」,到道德败坏……,纷至沓来。

在一些发展中地区,这些问题加强了人们对政治自由的追求;两类诉求彼此激化,令问题变得愈来愈迫切。这类反对声音的影响与时俱增,甚至把企业看作社会问题的祸源;公众希望企业多回馈社会。为免政府收紧法例影响其盈亏,有些企业主动捐输。

两种CSR观不一定对立

商界最熟悉的CSR看法来自商学院。今天的商学院希望企业主动肩负社会的需要,视之为企业的责任。具体来说,为环境、消费者、雇员、社区、持份者以至公共领域的所有成员举办活动,彰显企业的良心、对社会的关怀和参与。

有些企业积极提倡公益,协助社区发展,主动消除不利公共领域的行为,对自身的要求甚至较法律超前。以此角度看,CSR是企业经过深思熟虑,将公益融入决策的一种核心业务。

有人相信,企业以CSR观来经营,长远盈利会更好,因为在消费者、供应商、雇员、投资者和当地社区里树立了「善长仁翁」的无价形象,对公司的市值大有裨益。但也有人认为,CSR纯属门面工夫,最多不过是避免政府监管的先发制人招数,会令企业分心,做不好牟利的本分。

现实中,这两种CSR观不一定对立,如果企业在经营环境中有「被」要求肩负社会责任的压力,则积极面对和主动解决方为上策,拖到没有回旋余地时才来缴付「罚款」,损失会更大。

以大师Milton Friedman(佛利民)为代表的经济学观点认为,企业尽力为持股人(stockholder)赚钱,就已尽了社会责任。但以商学院看,企业要顾及所有持份人(stakeholder。注意:不仅是持股人)的利益,才能获得最大的市值。这两种观点看似大有出入,但其实更像是半杯水应该说「半满」还是「半空」的老问题。

佛利民并不否定企业应兼顾到各方面的持份者,而只有建立持续经营的基础,长期的盈利才能达致最大。但商学院实际教导经理人如何让所有持份者参与,进来以提升公司长远的市值,从而使长期的盈利达致最大。这两种CSR观的区别在于用词多过实质。

君主迫于受政治约束

历史上,暴君是对私产最大的威胁,臣民动辄遭封屋,财产充公。家财亿万者,要财不露眼,谈何容易;一千年前,宋朝的苏州巨贾特地在亭台楼阁外架起毫不起眼的高墙,就是想避开朝廷耳目,以免招来抄家之祸。中东的伊斯兰富商则以真神的名义设立「教产」(waqf),借慈善信托来保护个人的财产(见上周本栏);由于真神高于一切,即使君主也不敢随意侵吞。

工业革命之前的两百年,西欧有多项发展相辅相成,把经济带到全球化的时代。资本主义经济兴旺有两个先决条件:一是打造一部推动财富累积的引擎;二是构建一种为有产者保护其财产的工具。保护私产的工具至关重要,否则人们何来致富的诱因?

股份有限公司同时做到这两个要求。公司既是推动累积的引擎,又是创富后、保护其不受侵夺的工具。公司具有独立自主和永续性的法律地位,不受创办人和拥有人的局限;其存在经法治确立,统治者也要尊重。由于可永续经营,公司有长期的诱因以累积资本,不会因为东主的康寿而停摆。

上周,本栏谈到伊斯兰合伙关系和继承法的局限,以及对中东发展的窒碍。与此相比,股份公司的自主性令股东有充分的灵活性,可视乎经营环境的变化,调配资源作最佳的运用。但伊斯兰教产取决于创建人的原意,不够灵活,很容易随岁月而老化,其存在的永继性最终变成祸,而不是福。

1600-1800年整整有两个世纪,古典的自由主义席卷欧洲。君主势孤力弱,不得不接受新的政治约束,尊重法治,不能随心所欲,更不敢肆意侵吞臣民的财产。代之而起的是,权力有限且有代表性的政府,使公司和自由市场得以蓬勃发展。

由于公司有巨大的活力,市场经济迅速发展。在人类历史上,生活水准停滞数千年之后,首次飙升,人口向城市迁移。看文学名著即可知,当时城市的居住环境其实很差,但相对仍然比乡村好;认为乡间生活宁静和谐胜过城市,只是当时文人的幻想,源自十九世纪后诗人缅怀往昔的想像。城市繁荣起来后,现在的很多社会指标有所改善,这包括:婴儿死亡率下降,预期寿命延长,身高和体重也有所增加。

「落后」生活变得浪漫

不过,城市日趋繁荣的同时,市场经济也带来很多社会问题,单靠市场解决不了。由于城市密集的环境,贫富不均、民生困苦、道德败坏这类问题显得特别碍眼,而且人人都看得见,成为政治和社会动员的口实;与此同时,社会变得快,令一些人感到失落。正如上述,本来遭到讪笑的上世纪「落后」生活,突然变得浪漫起来。

市场经济崛起之前,社会和道德需要只是地方上的事,通常透过家庭、教堂和乡绅设立的慈善机构解决,中古时代的君主根本不管。但市场经济崛起后,这方面的需要变得复杂,在君主国家逐渐要由代议制政府来提供。家庭、教堂、慈善机构和公司形式的组织(包括牟利和非牟利)变成公民社会的成员,提供服务的作用逐渐缩减;代议政府十分热心,徇众要求赶忙立法。

英国立例保障妇女、儿童、穷人和弱者;俾斯麦治下的德国,更率先引入社会安全制度;西欧几乎所有的政府,均把教育和医疗视为己任。美国1930年代罗斯福总统推动的「新政」(New Deal,直译「重新洗牌」,意指重新分配资源)和1960年代约翰逊总统提出的「大社会」(Great Society),均力求以国家力量来满足最先进社会的社会和道德需要。

但事与愿违,政府提供服务的成绩一直强差人意。本栏在两周前提到,管理学大师Peter Drucker(德鲁克)发现,发达国家的人均不相信政府方案能够解决问题。就政府有心无力,他总结出四个理由。

一则政府兼顾的事太多,最终一事无成。二则社会计划由设计、采纳到落实,需要长时间的孕育,但民选政府任期短,注定目光短浅。三则政府方案一旦启动,即使发觉行不通,也很难放弃。由于政策不可能先测试才表决,政府通常同一时间内多头出击以博取政绩;有些方案摆明白费公帑,也仍然苟延残喘。四则这些社会和道德需要,通常涉及不同的利益和选民,很难界定明确的标的。

让这些大型的政府方案继续膨胀,必然有损财政的体质。政府本来想帮忙解决问题,最后自己反而成了问题,最明显不过的是,退休金和医疗开支。真正用会计原则来审核这方面的收支,世间发达的经济体几乎都要宣布破产。

政府方案主要造成两种经济损失,一、方案失效,虚耗税收;二、向企业征税,削弱其累积资本的意愿。但私营部门增长放缓,也就更难满足社会的需要。过程中,政客通常互相扯皮,令资源买少见少,问题更难解决,及至败象毕露,政客又反过来争相推诿。最后,市场和企业成为当然的矛头。

政府须提供财务诱因

政府若解决不了问题,还有出路否?以德鲁克看,有些问题可以交给非政府组织(简称NGO)代理。首先,他把牟利的公司也算作NGO,只不过与非牟利组织(又称为「第三部门」)属于不同的类别。理由很简单,这两种机构都独立于政府以外,都专注于一种目的。

企业的目的是累积资本,因此有财力资助社会方案;不用说,企业会希望解决那些与本身业务有关的社会需要。以这个角度看,应该由企业与兴趣相近,又有专长的非牟利机构合作,将原来的难题分拆成几个不同利益和选民较少的问题,这样才可望解开问题的死结。

德鲁克虽然寄望于NGO而不是公共部门,但问题相当棘手,仍然需要政府设立相关的法律架构和提供财务诱因。以我看,德鲁克的建议可能是解开这类死结唯一的可能。过去这几十年以至上百年,所有发达经济体的官方努力都差强人意。德鲁克没猜错的话,由于问题太复杂,不可能很快就获得解决;理顺各种利益、磋商达成结论,本身就是很繁复的过程。

佛利民会同意说,这些难题涉及太多利益,国家无法解决,最好是少扯上公共部门。只不过他没有讲出路在何处,而正是这些难题,无论市场和政府都束手无策。

最后,让我们看看,香港有哪些政策用得上CSR理念。

港府建议设立的关爱基金,不让出资的企业参与决定资金的用途和配置。但相信德鲁克会倒过来,由企业挑选非牟利组织,直接与后者合作,而由政府被动地参与——提供对等资金,但不涉及运作—— 除了负责必要的规管,确保资金用于既定的用途。

企业若只能出资,不能与非牟利组织一起工作,也就缺乏参与的诱因。让企业参与开发CSR方案,可以让他们接触社会,明白大众的需要,否则,利益复杂、选民众多的问题仍然动不了。关爱基金只不过是另一个官方炮制的方案,并非社区的心血。

设法冲出死胡同

教产冻结了伊斯兰国家25-50%的不动产,累积的过程前后将近十个世纪;中东发展滞后,部分与此有关。香港自麦理浩时代起,也有大约40%的土地冻结为郊野公园;四十年来,这苦了不少市民,我们的居住环境始终不如人意。我读小学时,教科书就说,香港地狭人稠。这无疑推高了楼价和租金,但何必人为地加剧这个困境?

想要掉头冲出这条掘头巷,政府可考虑在郊野公园拨出一批小地皮,单方面将每块地皮的发展权交托非牟利的环保NGO,可以用当众抽签或类似的机制挑选NGO。

为了让NGO从发展权获得回报,地皮拍卖所得由政府和NGO以事先决定的方法分账。

这无疑要立法会通过,议员会否支持、地皮最终能否发展,都是未知之数,但希望能抛砖引玉。事到如今,是时候认真权衡发展和保育、无限期冻结公众资产的代价。

赛马会作为久经考验的慈善机构,应该可以发挥更大的作用,满足社会更多的需要。我相信,降低博彩税率可以加强马会行善的能力;只要赔率结构维持不变,也就不会刺激赌风。

与此同时,可规定获减省的税款直接用作慈善。政府既无赤字要填补,何不减税以利民?如果认为减利得税有利财团,则为了慈善而减博彩税,应该没有这种烦恼。马会是非牟利的,最适合与企业和其他非牟利的NGO合作,用德鲁克的办法,应可解决利益一方难以平衡的社会难题。

「企业社会责任」系列.四之四

Share 分享到:
Print Friendly

发表评论

电子邮件地址不会被公开。

*

cod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