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於二零一四年一月一日載於信報財經新聞)

 

2011年,香港離婚率位列全球十大,每千人佔2.89人(家庭傭工除外)。離婚率增加,不但扭曲住戶收入不均現象,且會日益誇大「靜態貧窮」(static poverty)的增長。「靜態貧窮」是關於在指定時段內住戶間的相對收入不均狀況,假若僅以某時段內住戶收入分布為基準以訂定減貧措施,則會導致政策失誤,情況一如歐美各國。

 

更有甚者,離婚窒礙社會階層自下向上的流動力,由是產生「動態貧窮」(dynamic poverty),也就是社會向上流動受阻而形成的跨代貧窮現象。此等相關現象如何在香港日益急劇惡化,正是本文的討論焦點。

 

【圖1】及【圖2】按居所類別分類顯示離婚男女數字(每千戶計),離婚率最高一類是私人住宅租戶,緊隨其後是公屋租戶;比較之下,資助出售單位業主的離婚人數就低得多,而私人住宅業主的離婚率就更低。千禧年代,本地租戶中的男女離婚率,平均約較業主高出50至60%。上世紀八十及九十年代,租戶與業主離婚率的差矩小得多,僅介乎10至25%。

 

圖1: 以房屋使用權劃分每千個家庭離婚/分居男性住戶的人數

資料來源: 1976-2011 年香港人口普查與中期人口統計樣本數據庫

 

圖2: 以房屋使用權劃分每千個家庭離婚/分居女性住戶的人數

資料來源: 1976-2011 年香港人口普查與中期人口統計樣本數據庫

 

 

收入不均    轉化玄機

 

香港大部分人的財產都以房產為主,居所產權因而是衡量家境的可靠指標。歸納【圖1】與【圖2】所示數據,可知窮等家庭的離婚率不但遠高於富有人家,其增長速率也極為急劇。

 

窮人離婚率較有錢人增長急劇,影響所及,住戶收入不均現象隨之備受扭曲。這完全是統計住戶收入方法的問題,以下再舉一個程式化例子加以說明。

 

假設社會上只有兩個住戶,各由夫婦二人組成,一戶收入4萬港元(夫婦入息各2萬),另一戶收入2萬港元(夫婦入息各1萬),這個社會的平均住戶收入為3萬元;再假設低收入的一對夫婦離婚,然後各自繼續工作,本來兩個住戶於是變為三個,一個收入4萬元,兩個收入各1萬元,即平均住戶收入頓由3萬元減至2萬元。雖然各人收入不變,但平均住戶收入卻減少33%。

 

從以上例子可見,即使個人收入實際維持不變,若收入低於平均水平的住戶離婚率增加,則住戶平均收入便會減少。要是經濟條件較差住戶的主婦在離婚前並無工作,這個變化就會更為明顯;若她覓得工作或接受社會福利援助,基於種種原因,其收入大有可能低於丈夫。

 

此外,這個假設例子中每戶人數亦減少,這與子女數目減少或收入分配的人數減少無關,反而因離婚而起,以致住戶收入未能反映經濟及社會實況,其中涉及的統計效應實在不容低估。

 

動態貧窮    隱憂所在

 

舉例來說,有關統計現象亦足以說明,為何住戶收入日趨貧富懸殊的速率甚於個人收入。正如本人早前的文章《正視離婚、貧富懸殊、中產式微趨勢》分析,收入最低的10%住戶在上世紀九十年代中期以後,收入一直停滯不前,但同期個人收入卻持續增長。住戶收入不均加劇,可說是由於在某程度上曲解了人口變化數據,造成人為統計假象。

 

若代入類似的計算程式,可顯示為何會產生長者住戶及單人住戶的增長加劇了住戶收入不均的統計現象。由此可見,單憑某一項數據解讀靜態不均現象產生變化,去推斷貧窮狀況已惡化,甚至為此制訂相關政策,則難免百弊叢生。

 

離婚率增長迅速,倒也反映出香港貧窮趨勢的實質隱憂,以及貧窮如何窒礙社會向上流動和形成跨代貧窮。有錢人自有辦法令財富代代相傳,反而貧苦大眾不但難以脫貧,處境更是每況愈下。

 

此外,尤其值得關注的是離婚女性的數目持續上升,再婚比率遠低於男性。2011年,離婚、分居、喪偶後再婚的男性平均每千人中有48.1人;相同背景而再婚的女性則平均只有8.4人,其收入往往偏低、每多獨力撫養子女,其中部分女性日益依賴社會福利過活。離婚率日增的因素不一而足,其中一些對動態貧窮現象產生深遠影響。

 

離婚激增    其來有自

 

離婚固然可悲,但當好處多於所需代價時,無疑是需要的。現代社會所以離婚率日升,其中一大因素在於婦女離婚後可另尋新生活,自食其力。傾向選擇離婚的具體因素可歸納如下:

 

第一,今日女性的教育程度已普遍提升,與男性的差距不比從前,在職場的機會隨之增加,毋須依賴男性供養,而能真正獨立自主。因此,一旦與配偶感情破裂,女性情願啞忍的機會已大為減低。

 

第二,政府為低收入而又須撫養子女的離婚婦女提供社會福利支援,有助於改善婦女以往的弱勢;婦女離婚的代價減低,因而較易接受離婚選擇。政府福利原意為有需要的離婚婦女提供支援,然而也無可避免地成為婦女考慮作出離婚決定的誘因。

 

第三,女性教育程度日高,就業機會增加,家庭不再渴求子女數目眾多。親子關係與養兒育女所需時間,是夫婦的共同資產。一旦婚姻關係破裂,雙方如何達成共式分配共同資產,是慣常的複雜問題。

 

子女數目愈少,夫妻的共同資產也愈少;窮困家庭由於在子女身上的投資不多,包括子女以至居所在內的共同資產也甚少,是以離婚成本較低,故窮等人家夫婦離異的傾向較大。

 

第四,離婚法例中引入「不論過失,容許單方提出」離婚的條文,亦促使離婚率上升。在某程度上,有關法例確是對社會、經濟等離婚趨勢原動力所作的回應。不過,順應社經形勢之餘,有關法例一方面便於不滿婚姻狀況的一方下堂求去,另一方面也令離婚變得更容易。

 

美國的「不論過失,容許單方提出」離婚法例引致離婚率只在約十年間持續增加大概10% 。這項法例未至於在美國影響深遠,乃因牽涉眾多因素,例如:隨後修訂法例以遏止離婚趨勢;不少已婚者逐漸甘願一改作風,避免任何一方因不滿婚姻狀況而選擇各走各路。反觀歐洲,自從各國在離婚法例中引入同樣條文後,離婚率約上升30%。2002年,區內平均每千人有兩人離婚,可見有關法例在歐洲的效應更大更持久。

 

回望本港,根據法律改革委員會1992年報告建議,1997年修訂的《婚姻訴訟法例》(Matrimonial Causes Ordinance)在規定若經雙方同意,以「婚姻破裂,無法挽回」為由申請離婚的所需分居時限由持續三年縮短為一年;若只由單方提出,所需時限則減至兩年。此舉雖然在形式上仍保留「證明過失」的離婚要求,但實際上已更步近「不論過失,容許單方提出」的離婚法規。

 

第五,香港離婚率由上世紀九十年代中期開始持續上升,2011年增至每千人有2.89人;相較之下,日本與中國為2人,新加坡僅為1.5人。香港離婚率超越歐洲(2人)而低於美國(3.6人),位列世界十大,原因何在?我認為主要原因在於本地的租住公屋計劃。

 

分居誘因    包藏禍根

 

雖然香港的公屋計劃始於上世紀五十年代,但自八十年代起,在經濟全球化、中國對外開放,以及更改土地用途進展緩慢等多方因素驅使下,私人物業價格隨需求激增而升勢不斷;物業增值使業主的財富日增,公屋租戶卻未能在此發展中受惠,淪為香港社會中的無產階級。

 

加上通脹打擊,公屋租戶的相對甚至絕對財富狀況嚴重下滑。始料不及的逆境,引起無產階級夫婦之間不睦,而正在孕育下一代的更備受經濟壓力。就業方面,男性與女性之間出現此消彼長的形勢,部分女性對離婚選擇不但減少恐懼,甚至甘於接受。

 

租住公屋計劃可說包藏着助長怨偶離異的誘因,因為租戶夫妻離婚之後,變為須供養子女的單親父母,其中一方可繼續居於原先公屋單位,而另一方則須另行租住私樓。本已供應有限的私樓市場平添這方面的住屋需求,供應更形受壓;需求帶動增長,「劏房」市場也就應運而生。耐人尋味的是,私樓住戶中離婚數字增幅尤較公屋租戶為高(【圖1】及【圖2】)。

 

社經宏觀    追本溯源

 

低收入離婚一方若與受供養子女同住,或已再婚,則重新申請租住公屋時可獲優先考慮。如此倒行逆施的安排,實無異於助長低收入夫妻離婚,同時導致租住公屋及私樓單位的需求增長變本加厲。可惜對於離婚趨勢所引致的額外住屋需求,特區政府以至整體社會既事前無法預見,至今亦未能充分洞悉。

 

香港離婚率踞高不下且持續上升,對本地升勢不斷的樓價及租值,既是因,也是果;也對本地住戶收入不均現象造成扭曲效應,左派政治團體和社會民主派都以收入不均的靜態指標趨升大做文章,誇大事態。本地樓價及租值升勢不止,乃受經濟全球化及中國對外開放影響,而又成為離婚率上升的催化劑。

 

對於針對資本主義經濟失敗的種種失實指摘,滴漏式經濟學不幸地成了代罪羔羊。租住公屋計劃不但未能保障無樓家庭的相對及絕對財富狀況,更生出助長貧戶夫妻離婚趨勢的誘因,擴大了各種經濟、社會轉變。

 

歐美離婚率持續上升,導致中產階級衰落,家庭破碎,子女前途堪虞。「不論過失,容許單方提出」的離婚法例以及援助貧者的社會福利政策,則引致貧窮戶進一步倚賴政府的經濟支援。此等富裕社會中的窮等人家子女,正日漸喪失自力更生、邁向豐盛人生的機會。

 

在私人樓宇價格升勢不斷的背景下,香港現時的租住公屋計劃亦正步向形成跨代貧窮。往後將會就有關效應再作探討。

 

 

參考文獻:

 

Libertad Gonzáleza and Tarja K. Viitanenb, “The Effect of Divorce Laws on Divorce Rates in Europe”, European Economic Review, February 2009.

 

Douglas W. Allen, “Do No-Fault Divorce Laws Matter? A Survey, 1995–2006”, Unpublished Manuscript, Simon Fraser University, February, 2006.

 

「再創香港奇蹟」系列.之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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