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着這四個星期,我會集中探討「企業社會責任」(corporate social responsibility,縮寫CSR)。作為本系列的主文,今天先從已故經濟學大師Milton Friedman(佛利民)的角度論持股人(shareholder)、也就是股東怎樣看待CSR;下周再以已故管理學大師Peter Drucker(德魯克)的角度,談談持份人(stakeholder)的CSR觀,帶出另一套核心思想;接着在第三篇繞個大圈子到中東,試說明當企業受制、經濟滯後時,對政治和社會所造成的影響;最後回過頭來,反思CSR在當今社會、特別是香港的角色。
所謂CSR也就是督促企業,不要只看持股人的利益,而要兼顧多方面持份人的利益。所謂的持份人,通常包括員工、供應商、顧客和企業所服務的社區。「做生意除了追求最大的利潤,也要兼顧社會和道德責任」作為一種信念,由來已久,但以「CSR」的名義推動,成為一種社會運動,則是新近的發明。這個名詞在1960年代末期和70年代初期才開始廣泛使用,當時國際貿易和投資流量日增,跨國公司的業務隨之遍布全球。
打從那時起,公眾就企業的社會角色展開激辯,最尖銳的話題是圍繞經濟全球化對社會和環境的影響。第三世界的發展、貧窮、環境和就業等課題,不但是反全球化抗爭者的焦點,在全球各地也贏得不少人的同情。新近來說,由於恐怖活動、金融危機全球化,國際社會缺乏安全感,企業的社會角色也就顯得更迫切。
主張CSR的朋友認為,企業以此角度來經營,長遠會賺得更多;但對手認為,CSR令企業分心,難以做好經濟的本分;也有人認為,CSR純屬門面工夫,又或者想代替政府、傳媒和民間組織監察跨國財團。最明顯的迹象是,CSR已成為公關界年營業額億萬的大生意。
政府默認CSR影響
CSR是當今的「潮語」,企業行動、「關注」政治、公共政策都以此為名。香港政府去年10月建議設立一百億元的關愛基金(Community Care Fund)協助弱勢社群,也就是默認CSR的影響。政府希望與商界各出五十億元成立基金,激發商界的社會責任,發揚為善最樂的文化。
十八世紀的經濟學祖師兼哲學家Adam Smith(亞當斯密)說,要滿足社會的需要和欲望,最佳途徑是讓個人和組織在市場上自由互動。說得具體些,只要每個人從自利出發採取行動,就會生成或交付出產品和服務,既為自己賺取利潤,又同時滿足他人的需要;將這個觀念由個人擴大到企業,也就是說,當企業謀求最大的私利時,其實也同時為「顧客」謀取了最大的價值。注意:這裏說的是顧客也就是持份人,並非持股人。
大約在上世紀初,美國人針對大企業強烈反彈,認為財團自恃財雄勢大,以反社會、反競爭的手法牟利,政府於是立法、強化監管架構,希望為員工、消費者和社會提供保障。
到了1960年代和70年代,民權運動、消費者保護、環保理念和經濟全球化再次衝擊美國人的企業觀。由「同等就業機會」(equal employment opportunity,縮寫EEO)、產品安全、開工安全到環境保護,企業的法律責任大增。公眾逐漸認為,商界不論是否社會問題的源頭,都應當自願幫忙解決這些困難,理由是企業應超越本身的經濟和法律職責,肩負起改善社會的義務。美國商界也真的慢慢接受了這些額外的「義務」。
徹頭徹尾的社會主義
在這種背景下,佛利民1970年9月13日在《紐約時報周日雜誌》上以The Social Responsibility of Business is to Increase its Profits(〈商界的社會責任是增加利潤〉)為題撰文,指商界向壓力低頭,認為以CSR為念過於短視,長遠將不利商界的生存。用他的話說:
「當商人聲稱自己不『僅』關心利潤,也提倡可取的『社會』目的,而商界也有『社會良心』,認真肩負起責任,以提供就業、消除歧視、避免污染、以及迎合當下改革派各種名堂的時尚時,他們還自以為是捍衞自由企業。事實上,他們——不論自己、還是任何認真看待他們的人——是在鼓吹徹頭徹尾的社會主義。說這種話的商人是在不知不覺之中,為那些數十年來不斷挖自由社會牆腳的知識界勢力充當傀儡。」
在佛利民看來,「在自由企業、私有財產制度下,企業的行政人員是企業『擁有者』(owners)的僱員,對僱主負有直接的責任。這就是按照『擁有者』的願望經營這盤生意……。同時遵照法律份內和道德習俗份內(粗體為作者所加)的社會基本規則。」
值得注意的是,佛利民將道德習俗視為社會基本規則,反而批評他的人往往不承認這點。對佛利民來說,企業謀求最大的利潤是正當的行為,但經營時須尊重道德規範(ethical norms)和社會習俗(social customs)。
不論牟利還是非牟利機構,行政人員都是機構擁有者的代理人(agent),對擁有者負有主要的責任。牟利公司的目的是盡可能多賺錢;非牟利機構的目的也許不同,而帶有慈善的目的,例如,醫院或者學校。
佛利民承認,企業行政人員身為人,也許還有許多個人認可或自願肩負的責任,例如對家庭、良心、善心、所屬宗教、所在城市以至歸屬的國家。也許出於這些責任,認為有必要為了自己覺得有價值的理念獻出部分收入、拒絕為某些企業工作,甚至因此而離職,例如專心傳教。其中一些責任也許的確可以稱為「社會責任」。
但在這些情況下,這位行政人員是主事人(principal),不是代理人(agent),所花的是自己的金錢、時間和精力,不是僱主的錢,也不是自己已承諾為僱主專用的時間和精力。上述這些即使真的是「社會責任」,也只是僱員個人的,與所屬的企業無關。
佛利民如何看「社會責任」?
佛利民曾問道:「當我們說行政人員身為商界人士具有『社會責任』時,那到底是什麽意思?」
他分析道:「這如果不是空話,則必然是說,此人的作為並非出於僱主的利益。例如,即使漲價符合公司最佳的利益,他也拒絕這樣做,以便為防止通脹盡社會責任;或者為了減少污染,花費超乎公司最佳利益或法定的開支,以便為改善環境盡社會責任。又或者,利用公司的盈利來聘請『長期』失業者,而不是最合用的人手,以便為扶貧盡社會責任。」
原則和後果造成政治問題
佛利民的結論是:「在每一個這些例子裏,企業行政人員都是花別人的錢來追求公眾的社會利益。就他為了盡『社會責任』而採取行動、減少對持股人的回報來說,他是在花持股人的錢。就他的行動抬高對消費者的售價來說,他是在花消費者的錢。就他的行動降低某些僱員的工資來說,他是在花這些僱員的錢。」
對佛利民來說,這在原則和後果上都造成政治問題。在政治原則的層次上,徵收和動用稅款是政府的功能。但現在,企業行政人員身為持股人的代理人,卻彷彿立法、行政、司法三權合一。由他來決定誰應繳稅、繳多少、繳來何用,而且由他來花費——所有的決定均假遏制通脹、改善環境、扶貧諸如此類之名以行。
企業之所以由持股人挑選行政人員,完全是因為要行政人員擔當代理人,為企業主事人的利益服務。行政人員一旦以「社會」為名抽稅、花費稅收,這個理據也就失效。行政人員名義上仍屬私人企業僱員,實則已成為公共機構僱員,也就是「公僕」。
就政治原則來說,企業如果假社會責任之名的行動並非擺門面,那也就無法忍受,當初怎麼會選用這種「公僕」來主持業務。真的想聘請公務員,那應該以政治程序來遴選。想要加稅和花費以推動「社會」目的,應設立政治架構就稅項進行評估,再透過政治程序來選定服務的目的。因此,佛利民打一開始就認為CSR是錯的。首先,這是在分配稀缺資源作不同的用途時,以政治而非市場機制為正途;第二,企業行政人並未像公務員那樣獲得政治授權,在政治上無從問責。
就政治後果來說,佛利民看不出企業行政人員如何能正確履行他所說的「社會責任」。他也許是管理公司的專家,但當初獲遴選時,並未確認他是反通脹、改善環境、扶貧諸如此類的專家。即使他碰巧真的是這方面的專家,又能夠將多少成本,以社會之名加諸持股人、顧客和員工而能自圓其說?他個人應分攤多少,其他人又應分攤多少?他並未獲授權,就這些政治問題從公眾利益出發為公司作抉擇。
無論這是否他的原意,隨便花持股人、顧客或僱員的錢,他脫得了干戈嗎?持股人會否開除他?顧客和僱員也可能轉投那些不那麼執着於社會責任的產品和僱主。
大師之言遭人斷章取義
由於政治壓力增加,透過政治程序來化解比較費時,改行社會責任不但節省時間,對成效也較有把握。但從政治原則出發,應避免這種權宜之計。佛利民指出,這相當於說,主張抽稅和動用「稅款」的人毋須透過正式的政治渠道說服公眾,就能隨心所欲。他們可以走捷徑,勸其他商人履行社會責任。
佛利民也指出,當鼓吹「社會」公益的人士呼籲持股人要企業肩負起「社會責任」時,也存在着同樣的問題。在大多數這些情況下,有些持股人會試圖要求其他持股人(或者消費者、僱員)有違本意,為「社會」公益作出貢獻。一旦成功,也就相當於抽稅和花稅。
不過,佛利民注意到獨資企業有點不同。公司若只有一個持股人,減少回報以盡「社會責任」,並不是花別人的錢;只要是東主的本意,無可厚非。
佛利民給引用最多的名言是:「在自由社會裏,……商界只有一種社會責任 –– 運用資源、從事為增收利潤而設的活動 –– 但是要遵守遊戲規則,也就是從事公開而自由的競爭,不涉及詐騙」。這話卻往往遭人斷章取義,說成佛利民只要求商界謀取最大的利潤,毋須理會其他持份人的利益。
這不是事實。佛利民承認,為了持股人長遠的利益,有理由顧及僱員、供應商和當地社區的利益。他寫道:「一個作為當地大僱主的企業,貢獻資源為社區提供福利或改善地方政府,可說是符合其長遠利益的。」佛利民批評CSR,目的並非要企業追求最大的短期利潤,不惜損害持股人的長遠利益。
佛利民之所以認為企業應關注最大的長遠利潤,是假設企業在自由社會和自由企業制度下運作。但在不少發展中地區,跨國公司所處的環境往往不存在法治、自由企業制度和代議政府。由於制度性貪腐和公共機構橫徵暴斂,經濟和社會問題叢生,遊戲的名稱可能就叫做「騙局」;全球化有時更會加劇這些初始條件。
環境如此惡劣,當初到底是因為「外敵來犯」而「衰敗」,還是因為「內因的敗壞」而觸發「頹勢」,各方莫衷一是。就這個問題,佛利民肯定有話說,只不過不見於他批評CSR的文字。
虛偽的門面工夫
佛利民注意到,企業展示其長線投資時,往往標榜持份人的價值,以示其重視「社會責任」。但在他看來,這類行動即非全部、也至少有一些,是虛偽的門面工夫。他明白,美國人當時普遍厭惡「資本主義」、「利潤」、「無靈魂公司」,這是企業表示善意的一種方式,而說到底只是企業為了本位利益而出錢買來的一種副產品。
佛利民雖然沒有指摘商人用虛偽的門面工夫,為其盡社會責任的行動自圓其說,以及商界名流以CSR為名發表的一些無稽之談,但他相信,商界的自圓其說,明顯地損害了自由社會的根基。商人就CSR發表演說,短期內或可得分,但只會加強當時流行的觀點,認為謀利邪惡、不道德,必須以外力約制之。這一旦成為政策,約束市場的外力不會是行政人員的社會良心,而是政府官僚的鐵拳。
以佛利民看,CSR的教條若認真執行,政治機制將會遍布人類所有的活動,與世上再明顯不過的集體主義教條無異。唯一的差別是,以為可以不用集體主義的手段來達成集體主義的目的。佛利民稱之為自由社會「根本顛覆性的教條」(fundamentally subversive doctrine)。
「企業社會責任」系列.四之一
參考文獻:
Milton Friedman, Capitalism and Freedom, The University of Chicago Press, 1962
Milton Friedman, “The Social Responsibility of Business is to Increase its Profits”, The New York Times Magazine, 13 September 197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