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着这四个星期,我会集中探讨“企业社会责任”(企业社会责任,缩写CSR)的。作为本系列的主文,今天先从已故经济学大师米尔顿弗里德曼(佛利民)的角度论持股人(股东),也就是股东怎样看待企业社会责任;下周再以已故管理学大师彼得德鲁克(德鲁克)的角度,谈谈持份人(股东)的企业社会责任观,带出另一套核心思想;接着在第三篇绕个大圈子到中东,试说明当企业受制,经济滞后时,对政治和社会所造成的影响;最后回过头来,反思企业社会责任在当今社会,特别是香港的角色。
所谓企业社会责任也就是督促企业,不要只看持股人的利益,而要兼顾多方面持份人的利益。所谓的持份人,通常包括员工,供应商,顾客和企业所服务的社区。“做生意除了追求最大的利润,也要兼顾社会和道德责任“作为一种信念,由来已久,但以”企业社会责任“的名义推动,成为一种社会运动,则是新近的发明。这个名词在1960年代末期和70年代初期才开始广泛使用,当时国际贸易和投资流量日增,跨国公司的业务随之遍布全球。
打从那时起,公众就企业的社会角色展开激辩,最尖锐的话题是围绕经济全球化对社会和环境的影响。第三世界的发展,贫穷,环境和就业等课题,不但是反全球化抗争者的焦点,在全球各地也赢得不少人的同情。新近来说,由于恐怖活动,金融危机全球化,国际社会缺乏安全感,企业的社会角色也就显得更迫切。
主张企业社会责任的朋友认为,企业以此角度来经营,长远会赚得更多,但对手认为,企业社会责任令企业分心,难以做好经济的本分,也有人认为,企业社会责任纯属门面工夫,又或者想代替政府,传媒和民间组织监察跨国财团。最明显的迹象是,企业社会责任已成为公关界年营业额亿万的大生意。
政府默认社会责任影响
CSR公司是当今的“潮语”,企业行动,“关注”政治,公共政策都以此为名。香港政府去年10月建议设立一百亿元的关爱基金(社区医疗基金)协助弱势社群,也就是默认CSR公司的影响。政府希望与商界各出五十亿元成立基金,激发商界的社会责任,发扬为善最乐的文化。
十八世纪的经济学祖师兼哲学家亚当斯密(亚当斯密)说,要满足社会的需要和欲望,最佳途径是让个人和组织在市场上自由互动。说得具体些,只要每个人从自利出发采取行动,就会生成或交付出产品和服务,既为自己赚取利润,又同时满足他人的需要,将这个观念由个人扩大到企业,也就是说,当企业谋求最大的私利时,其实也同时为“顾客”谋取了最大的价值注意:。这里说的是顾客也就是持份人,并非持股人。
大约在上世纪初,美国人针对大企业强烈反弹,认为财团自恃财雄势大,以反社会,反竞争的手法牟利,政府于是立法,强化监管架构,希望为员工,消费者和社会提供保障。
到了1960年年代和70年代,民权运动,消费者保护,环保理念和经济全球化再次冲击美国人的企业观。由“同等就业机会”(平等就业机会,平等就业机会缩写),产品安全,开工安全到环境保护,企业的法律责任大增。公众逐渐认为,商界不论是否社会问题的源头,都应当自愿帮忙解决这些困难,理由是企业应超越本身的经济和法律职责,肩负起改善社会的义务。美国商界也真的慢慢接受了这些额外的“义务”。
彻头彻尾的社会主义
在这种背景下,佛利民1970年9月13日在“纽约时报周日杂志”上以本企业的社会责任就是增加利润“(<商界的社会责任是增加利润>)为题撰文,指商界向压力低头,认为以社会责任为念过于短视,长远将不利商界的生存用他的话说。:
“当商人声称自己不『仅』关心利润,也提倡可取的『社会』目的,而商界也有『社会良心』,认真肩负起责任,以提供就业,消除歧视,避免污染,以及迎合当下改革派各种名堂的时尚时,他们还自以为是捍卫自由企业事实上,他们 – 。不论自己,还是任何认真看待他们的人 – 。是在鼓吹彻头彻尾的社会主义说这种话的商人是在不知不觉之中,为那些数十年来不断挖自由社会墙脚的知识界势力充当傀儡。“
在佛利民看来,“在自由企业,私有财产制度下,企业的行政人员是企业『拥有者』(业主)的雇员,对雇主负有直接的责任。这就是按照『拥有者』的愿望经营这盘生意… …。同时遵照法律份内和道德习俗份内(粗体为作者所加)的社会基本规则。“
值得注意的是,佛利民将道德习俗视为社会基本规则,反而批评他的人往往不承认这点。对佛利民来说,企业谋求最大的利润是正当的行为,但经营时须尊重道德规范(伦理规范)和社会习俗(社会习俗)。
不论牟利还是非牟利机构,行政人员都是机构拥有者的代理人(代理人),对拥有者负有主要的责任牟利公司的目的是尽可能多赚钱。非牟利机构的目的也许不同,而带有慈善的目的,例如,医院或者学校。
佛利民承认,企业行政人员身为人,也许还有许多个人认可或自愿肩负的责任,例如对家庭,良心,善心,所属宗教,所在城市以至归属的国家。也许出于这些责任,认为有必要为了自己觉得有价值的理念献出部分收入,拒绝为某些企业工作,甚至因此而离职,例如专心传教。其中一些责任也许的确可以称为“社会责任”。
但在这些情况下,这位行政人员是主事人(校长),不是代理人(代理人),所花的是自己的金钱,时间和精力,不是雇主的钱,也不是自己已承诺为雇主专用的时间和精力。上述这些即使真的是“社会责任”,也只是雇员个人的,与所属的企业无关。
佛利民如何看“社会责任”?
佛利民曾问道:“当我们说行政人员身为商界人士具有『社会责任』时,那到底是什么意思?”
他分析道:“这如果不是空话,则必然是说,此人的作为并非出于雇主的利益例如,即使涨价符合公司最佳的利益,他也拒绝这样做,以便为防止通胀尽社会责任或者为了减少污染,花费超乎公司最佳利益或法定的开支,以便为改善环境尽社会责任,又或者,利用公司的盈利来聘请『长期』失业者,而不是最合用的人手,以便为扶贫尽社会责任。”
原则和后果造成政治问题
佛利民的结论是:“在每一个这些例子里,企业行政人员都是花别人的钱来追求公众的社会利益就他为了尽『社会责任』而采取行动,减少对持股人的回报。来说,他是在花持股人的钱。就他的行动抬高对消费者的售价来说,他是在花消费者的钱。就他的行动降低某些雇员的工资来说,他是在花这些雇员的钱。”
对佛利民来说,这在原则和后果上都造成政治问题。在政治原则的层次上,征收和动用税款是政府的功能。但现在,企业行政人员身为持股人的代理人,却仿佛立法,行政,司法三权合一由他来决定谁应缴税,缴多少,缴来何用,而且由他来花费 – 。所有的决定均假遏制通胀,改善环境,扶贫诸如此类之名以行。
企业之所以由持股人挑选行政人员,完全是因为要行政人员担当代理人,为企业主事人的利益服务。行政人员一旦以“社会”为名抽税,花费税收,这个理据也就失效。行政人员名义上仍属私人企业雇员,实则已成为公共机构雇员,也就是“公仆”。
就政治原则来说,企业如果假社会责任之名的行动并非摆门面,那也就无法忍受,当初怎么会选用这种“公仆”来主持业务。真的想聘请公务员,那应该以政治程序来遴选。想要加税和花费以推动“社会”目的,应设立政治架构就税项进行评估,再透过政治程序来选定服务的目的。因此,佛利民打一开始就认为企业社会责任是错的。首先,这是在分配稀缺资源作不同的用途时,以政治而非市场机制为正途;第二,企业行政人并未像公务员那样获得政治授权,在政治上无从问责。
就政治后果来说,佛利民看不出企业行政人员如何能正确履行他所说的“社会责任”。他也许是管理公司的专家,但当初获遴选时,并未确认他是反通胀,改善环境,扶贫诸如此类的专家。即使他碰巧真的是这方面的专家,又能够将多少成本,以社会之名加诸持股人,顾客和员工而能自圆其说?他个人应分摊多少,其他人又应分摊多少?他并未获授权,就这些政治问题从公众利益出发为公司作抉择。
无论这是否他的原意,随便花持股人,顾客或雇员的钱,他脱得了干戈吗?持股人会否开除他?顾客和雇员也可能转投那些不那么执着于社会责任的产品和雇主。
大师之言遭人断章取义
由于政治压力增加,透过政治程序来化解比较费时,改行社会责任不但节省时间,对成效也较有把握。但从政治原则出发,应避免这种权宜之计。佛利民指出,这相当于说,主张抽税和动用“税款”的人毋须透过正式的政治渠道说服公众,就能随心所欲。他们可以走捷径,劝其他商人履行社会责任。
佛利民也指出,当鼓吹“社会”公益的人士呼吁持股人要企业肩负起“社会责任”时,也存在着同样的问题。在大多数这些情况下,有些持股人会试图要求其他持股人(或者消费者,雇员)有违本意,为“社会”公益作出贡献。一旦成功,也就相当于抽税和花税。
不过,佛利民注意到独资企业有点不同公司若只有一个持股人,减少回报以尽“社会责任”,并不是花别人的钱。只要是东主的本意,无可厚非。
佛利民给引用最多的名言是:“在自由社会里,… …商界只有一种社会责任 – 运用资源,从事为增收利润而设的活动 – 但是要遵守游戏规则,也就是从事公开而自由的竞争,不涉及诈骗。“这话却往往遭人断章取义,说成佛利民只要求商界谋取最大的利润,毋须理会其他持份人的利益。
这不是事实。佛利民承认,为了持股人长远的利益,有理由顾及雇员,供应商和当地社区的利益他写道:“一个作为当地大雇主的企业,贡献资源为社区提供福利或改善地方政府,可说是符合其长远利益的。“佛利民批评企业社会责任,目的并非要企业追求最大的短期利润,不惜损害持股人的长远利益。
佛利民之所以认为企业应关注最大的长远利润,是假设企业在自由社会和自由企业制度下运作。但在不少发展中地区,跨国公司所处的环境往往不存在法治,自由企业制度和。代议政府由于制度性贪腐和公共机构横征暴敛,经济和社会问题丛生,游戏的名称可能就叫做“骗局”;全球化有时更会加剧这些初始条件。
环境如此恶劣,当初到底是因为“外敌来犯”而“衰败”,还是因为“内因的败坏”而触发“颓势”,各方莫衷一是。就这个问题,佛利民肯定有话说,只不过不见于他批评企业社会责任的文字。
虚伪的门面工夫
佛利民注意到,企业展示其长线投资时,往往标榜持份人的价值,以示其重视“社会责任”。但在他看来,这类行动即非全部,也至少有一些,是虚伪的门面工夫。他明白,美国人当时普遍厌恶“资本主义”,“利润”,“无灵魂公司”,这是企业表示善意的一种方式,而说到底只是企业为了本位利益而出钱买来的一种副产品。
佛利民虽然没有指摘商人用虚伪的门面工夫,为其尽社会责任的行动自圆其说,以及商界名流以社会责任为名发表的一些无稽之谈,但他相信,商界的自圆其说,明显地损害了自由社会的根基。商人就企业社会责任发表演说,短期内或可得分,但只会加强当时流行的观点,认为谋利邪恶,不道德,必须以外力约制之。这一旦成为政策,约束市场的外力不会是行政人员的社会良心,而是政府官僚的铁拳。
以佛利民看,企业社会责任的教条若认真执行,政治机制将会遍布人类所有的活动,与世上再明显不过的集体主义教条无异。唯一的差别是,以为可以不用集体主义的手段来达成集体主义的目的。佛利民称之为自由社会“根本颠覆性的教条”(从根本上颠覆学说)。
“企业社会责任”系列。四之一
参考文献:
Milton Friedman, Capitalism and Freedom, The University of Chicago Press, 1962
Milton Friedman, “The Social Responsibility of Business is to Increase its Profits”, The New York Times Magazine, 13 September 197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