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於2015年12月9日載於《信報財經新聞》)

 

近期有關法系淵源的經濟學研究發現,不同的法制傳統,其規管社會經濟問題的作風大有不同。現今世界大部份國家及地區的法制傳統,只源自數個國家,主要由於曾受來源國佔領、統治,或作為其殖民地而建立,其中亦有少數是自行效法,採納別國制度而成。

 

調查發現,在150個國家當中,採納普通法制度的國家為數42,採用民法制度的國家達108個;後者屬法國傳統分支者計有84,屬德國傳統分支者計有19,屬北歐傳統分支者為數5個,中國、日本、南韓則自願採用德國法制傳統。

 

法制基建例如法典、法律原則及意識形態在移植至某個國家或地方時,在法律及規條兩方面每多演變及有所修訂,以配合當地情況,因此國與國之間的法規不會完全一樣;但基本法律建制,大致上會保留,而不同法制傳統在解決社經問題上的不同作風,亦仍會存在。

 

尤其值得注意的是,法系淵源影響深遠,即使在前宗主國已經撤離而殖民地已獨立之後,仍然歷久不衰,無論民主或專制政體,法系淵源的影響同樣既深且遠,而不論相關國家或地區的歷史、文化如何南轅北轍,影響層面亦深入經濟及社會各範疇。

 

聚焦法系淵源,既有助我們了解近30年來香港回歸,從英國殖民管治過渡至「一國兩制」的過程中所遇的困局,並且有望重新規劃香港的未來發展,參與推動國家「一帶一路」的海外發展策略。

 

在詳細鋪陳有關論說之前,先來探討法糸淵源所塑造出的經濟效果以及社會行為。

 

根深蒂固的法系根源

 

首先,普通法國家在金融及資本市場的發展方面,較民法制度國家深入完備,皆因其金融體制效率較高;而在民法制度下,股東及債權人保障程度與及債項追討效率均較低,而銀行較多由政府擁有。

 

相較於實行普通法制度的國家,在推行法國法制的國家,針對企業內幕交易而實施的反自我交易規例為數較少,而對招股說明書中披露有關事項的要求也較低。在實行民法制度的國家,破產法對債權人權益保障較低,以致經由法庭追討債項同樣低效率,經由民法法院索償未能兌現支票及欠交房租的過程漫長而艱辛。

 

在實行民法制度的國家,政府對銀行的擁有權顯著較高,借貸利率差別較大;相比之下,普通法國家因市場集中度較低、銀行業競爭較大,借貸息率的差距往往較窄。

 

在普通法國家,股市資本化對GDP比例往往較高、人均企業數目較大、市場集中程度較低,而控制權溢價(買家為求取得控制性持股量所須支付超出市價的價格)同樣較低。至於債券市場方面,私人信貸對GDP比例往往較高、追討債項效率較高,而借貸息率的差距亦較低;這些都與民法制度國家迴然而異。

 

其次,法系淵源的影響範圍亦包括在金融領域以外的各種商業及非商業活動相關的政府規例以至擁有權。普通法國家與實行法國法制的國家相比,不但具備較多創業及勞工的規例,政府對傳媒的擁有權亦偏高,徵兵制也相對普遍。

 

在民法制度的國家,創業所需步驟繁多,造成貪污舞弊變本加厲,「非官方經濟」從業者漸趨增加。政府制定的勞工規例愈多,往往降低勞動參與率而提升失業率,而以年輕人的失業率升幅尤為顯著。

 

第三,法系淵源對司法及政府制度影響重大,民法制度國家帶有較濃的法律形式主義色彩,司法獨立程度較低,這由法官任期較短,以及上訴審理法院裁決的憲制認受程度偏低可見一斑。

 

司法制度對於確保合約履行效率及產權保障,可謂至關重要,不同司法制度所產生的後果分別極大。舉例來說,民法制度國家基於法律形式主義,處理驅逐欠租租戶或處理未能兌現支票情況廢時失事;司法獨立則可顯著改善履行合約及保障產權的水平。

 

第四,對於上述各種金融、經濟、社會各方面的影響,即使社會文化各異、政制安排(或權力架構)各有不同,法系淵源卻都能產生重大而持久的影響。

 

權衡輕重的解難之道

 

那管專制抑或民主政制,倒也無改這一現象。在左翼政治運動及強大工會大行其道,以致資本主義(尤其是金融資本主義)據說也被「馴服」的社會,有關效應依然昭彰。至於民主社會採取選舉比例代表制形成政治分歧,小眾利益集團堅拒讓步導致僵局頻仍(民法傳統當道的歐洲大陸即屬一例),據有關研究結果顯示,法系淵源仍繼續發揮效應,不但左右不同權力安排的政治影響力,更有蓋過政治影響之勢。

 

法系淵源效應所以具有獨立自決的特質,主因(並非唯一原因)在於經由法規產生,對多種不同社經範疇造成極大影響;法規上的差異,隨即導致經濟成效及社會行為呈現重大差別,得以持續數十年以至數世紀,皆因法制移植牽涉的不僅是法律條文(其中不少亦隨時代變遷而修訂),更包括法律制度(核心為司法獨立)、法制中人的人力資本,加上法律處理嶄新問題時的策略和風格,世世代代法官、律師以及從政者均學習此廣義概念的運用。

 

另一方面,兩大法制傳統的差異,實源於要同時解決治安不靖或市場失效,又要防止獨裁或政府濫權,須權衡輕重,作出取捨。

 

政府若在處理治安問題上表現專橫,自然恐怕會難免流於濫權。在解決社經問題方面,民法傳統可視為側重於治安不靖而非獨裁的制度;比較之下,普通法傳統則側重針對獨裁而非治安不靖。兩大法制傳統,可視為一種調節經濟生活,以及部份社會、政治生活的控制手段。

 

兩大法制雖同樣在避免治安不靖和公職濫權兩方面取得平衡,但卻步上相異之途。普通法解決問題的重點在扶掖市場和化解紛爭,而民法則以限制市場甚或代之以政府指令為出路。因此,在實行普通法制度的國家及地區,自由與繁榮的發展步伐特別快速。

 

難以招架的外來衝擊

 

1979年中國對外開放,適逢經濟全球化之勢蔓延世界各地。香港經濟起飛,隨後經歷戰後的蕭條,再有逐漸湧現的人口老化問題,程度之嚴重,也許僅次於日本而已。同期席捲香港的巨大社經衝擊,實屬史無前例,亦從此播下社會紛亂的種子。

 

隨着製造業大舉擴張,北移不返,香港經濟冒現繁榮機遇,物業價格不斷飆升,身家數百萬的港人數目大增;然而「樓富」趨勢不無隱憂,因佔另一半人口的「無殼蝸牛」難免愈見瞠乎其後,亞洲金融及經濟危機爆發之後,其形勢更見不利。

 

跨境婚姻日趨普遍,由此產生的怨偶導致離婚率飆升,尤以低收入家庭所受影響至為嚴重;現時在單親家庭成長的兒童比例已高達五份之一;香港目前離婚率之高,已躋身全球十大之列。

 

優勢所在的法制傳統

 

本地社經問題絕大部份可歸咎於外在因素。面對瞬息萬變的機遇與挑戰,香港一直對外來衝擊作出適應和調整,雖向來對市場反應靈敏,無奈行政上反應遲緩,整體表現參差。鑑於衝擊急劇,來勢洶洶,回應部署未免有欠妥善。

 

施政策略上一大失誤,乃在於未能及時回應社經不均問題(尤其是房屋財富不均)。事後回顧,以解決政治議題先行而忽略社經問題,實為最大政治失誤;話說回來,這可是普通法的傳統特色。

 

普通法忌憚濫權尤甚於社會紛亂,以致在從政者推波助瀾下,仍處新生階段的「一國兩制」未經成熟就已備受「壓力測試」。不過,這雖屬政策失誤,但歸根究底,實屬普通法的本質使然。

 

不幸的是,本地民運份子極力避免北京插手干預及操控香港事務,寧願採取隔絕北京政治影響的方式,不惜與北京政府正面交鋒,以為可以爭取平穩,卻反為香港帶來更不平穩。

 

亦反陷入哲學家Hegel所謂「歷史變化深不可測」(cunning of history),香港真的並無抉擇?

 

然而,普通法傳統中的確構成香港穩健的金融、經濟、社會制度,也正是香港所具軟實力的泉源,以及賴以構建合約關係的關鍵技巧,打造社會繁榮與和諧的基石,此等優勢藉個人才能充份發揮;忍讓、誠信,以至從外國人社群中學習到包容不同文化的廣闊胸襟,均足以成為個人在「一帶一路」上擔當親善大使的必要條件。毋需國家定調。

 

在普通法傳統薰陶下,香港的制度基石穩固、人才輩出,此乃根深蒂固的優勢所在;而在中國內地的民法制度下,卻見缺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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