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于2015年12月9日载于《信报财经新闻》)
近期有关法系渊源的经济学研究发现,不同的法制传统,其规管社会经济问题的作风大有不同。现今世界大部份国家及地区的法制传统,只源自数个国家,主要由于曾受来源国占领、统治,或作为其殖民地而建立,其中亦有少数是自行效法,采纳别国制度而成。
调查发现,在150个国家当中,采纳普通法制度的国家为数42,采用民法制度的国家达108个;后者属法国传统分支者计有84,属德国传统分支者计有19,属北欧传统分支者为数5个,中国、日本、南韩则自愿采用德国法制传统。
法制基建例如法典、法律原则及意识形态在移植至某个国家或地方时,在法律及规条两方面每多演变及有所修订,以配合当地情况,因此国与国之间的法规不会完全一样;但基本法律建制,大致上会保留,而不同法制传统在解决社经问题上的不同作风,亦仍会存在。
尤其值得注意的是,法系渊源影响深远,即使在前宗主国已经撤离而殖民地已独立之后,仍然历久不衰,无论民主或专制政体,法系渊源的影响同样既深且远,而不论相关国家或地区的历史、文化如何南辕北辙,影响层面亦深入经济及社会各范畴。
聚焦法系渊源,既有助我们了解近30年来香港回归,从英国殖民管治过渡至「一国两制」的过程中所遇的困局,并且有望重新规划香港的未来发展,参与推动国家「一带一路」的海外发展策略。
在详细铺陈有关论说之前,先来探讨法纟渊源所塑造出的经济效果以及社会行为。
根深蒂固的法系根源
首先,普通法国家在金融及资本市场的发展方面,较民法制度国家深入完备,皆因其金融体制效率较高;而在民法制度下,股东及债权人保障程度与及债项追讨效率均较低,而银行较多由政府拥有。
相较于实行普通法制度的国家,在推行法国法制的国家,针对企业内幕交易而实施的反自我交易规例为数较少,而对招股说明书中披露有关事项的要求也较低。在实行民法制度的国家,破产法对债权人权益保障较低,以致经由法庭追讨债项同样低效率,经由民法法院索偿未能兑现支票及欠交房租的过程漫长而艰辛。
在实行民法制度的国家,政府对银行的拥有权显著较高,借贷利率差别较大;相比之下,普通法国家因市场集中度较低、银行业竞争较大,借贷息率的差距往往较窄。
在普通法国家,股市资本化对GDP比例往往较高、人均企业数目较大、市场集中程度较低,而控制权溢价(买家为求取得控制性持股量所须支付超出市价的价格)同样较低。至于债券市场方面,私人信贷对GDP比例往往较高、追讨债项效率较高,而借贷息率的差距亦较低;这些都与民法制度国家回然而异。
其次,法系渊源的影响范围亦包括在金融领域以外的各种商业及非商业活动相关的政府规例以至拥有权。普通法国家与实行法国法制的国家相比,不但具备较多创业及劳工的规例,政府对传媒的拥有权亦偏高,征兵制也相对普遍。
在民法制度的国家,创业所需步骤繁多,造成贪污舞弊变本加厉,「非官方经济」从业者渐趋增加。政府制定的劳工规例愈多,往往降低劳动参与率而提升失业率,而以年轻人的失业率升幅尤为显著。
第三,法系渊源对司法及政府制度影响重大,民法制度国家带有较浓的法律形式主义色彩,司法独立程度较低,这由法官任期较短,以及上诉审理法院裁决的宪制认受程度偏低可见一斑。
司法制度对于确保合约履行效率及产权保障,可谓至关重要,不同司法制度所产生的后果分别极大。举例来说,民法制度国家基于法律形式主义,处理驱逐欠租租户或处理未能兑现支票情况废时失事;司法独立则可显著改善履行合约及保障产权的水平。
第四,对于上述各种金融、经济、社会各方面的影响,即使社会文化各异、政制安排(或权力架构)各有不同,法系渊源却都能产生重大而持久的影响。
权衡轻重的解难之道
那管专制抑或民主政制,倒也无改这一现象。在左翼政治运动及强大工会大行其道,以致资本主义(尤其是金融资本主义)据说也被「驯服」的社会,有关效应依然昭彰。至于民主社会采取选举比例代表制形成政治分歧,小众利益集团坚拒让步导致僵局频仍(民法传统当道的欧洲大陆即属一例),据有关研究结果显示,法系渊源仍继续发挥效应,不但左右不同权力安排的政治影响力,更有盖过政治影响之势。
法系渊源效应所以具有独立自决的特质,主因(并非唯一原因)在于经由法规产生,对多种不同社经范畴造成极大影响;法规上的差异,随即导致经济成效及社会行为呈现重大差别,得以持续数十年以至数世纪,皆因法制移植牵涉的不仅是法律条文(其中不少亦随时代变迁而修订),更包括法律制度(核心为司法独立)、法制中人的人力资本,加上法律处理崭新问题时的策略和风格,世世代代法官、律师以及从政者均学习此广义概念的运用。
另一方面,两大法制传统的差异,实源于要同时解决治安不靖或市场失效,又要防止独裁或政府滥权,须权衡轻重,作出取舍。
政府若在处理治安问题上表现专横,自然恐怕会难免流于滥权。在解决社经问题方面,民法传统可视为侧重于治安不靖而非独裁的制度;比较之下,普通法传统则侧重针对独裁而非治安不靖。两大法制传统,可视为一种调节经济生活,以及部份社会、政治生活的控制手段。
两大法制虽同样在避免治安不靖和公职滥权两方面取得平衡,但却步上相异之途。普通法解决问题的重点在扶掖市场和化解纷争,而民法则以限制市场甚或代之以政府指令为出路。因此,在实行普通法制度的国家及地区,自由与繁荣的发展步伐特别快速。
难以招架的外来冲击
1979年中国对外开放,适逢经济全球化之势蔓延世界各地。香港经济起飞,随后经历战后的萧条,再有逐渐涌现的人口老化问题,程度之严重,也许仅次于日本而已。同期席卷香港的巨大社经冲击,实属史无前例,亦从此播下社会纷乱的种子。
随着制造业大举扩张,北移不返,香港经济冒现繁荣机遇,物业价格不断飙升,身家数百万的港人数目大增;然而「楼富」趋势不无隐忧,因占另一半人口的「无壳蜗牛」难免愈见瞠乎其后,亚洲金融及经济危机爆发之后,其形势更见不利。
跨境婚姻日趋普遍,由此产生的怨偶导致离婚率飙升,尤以低收入家庭所受影响至为严重;现时在单亲家庭成长的儿童比例已高达五份之一;香港目前离婚率之高,已跻身全球十大之列。
优势所在的法制传统
本地社经问题绝大部份可归咎于外在因素。面对瞬息万变的机遇与挑战,香港一直对外来冲击作出适应和调整,虽向来对市场反应灵敏,无奈行政上反应迟缓,整体表现参差。鉴于冲击急剧,来势汹汹,回应部署未免有欠妥善。
施政策略上一大失误,乃在于未能及时响应社经不均问题(尤其是房屋财富不均)。事后回顾,以解决政治议题先行而忽略社经问题,实为最大政治失误;话说回来,这可是普通法的传统特色。
普通法忌惮滥权尤甚于社会纷乱,以致在从政者推波助澜下,仍处新生阶段的「一国两制」未经成熟就已备受「压力测试」。不过,这虽属政策失误,但归根究底,实属普通法的本质使然。
不幸的是,本地民运份子极力避免北京插手干预及操控香港事务,宁愿采取隔绝北京政治影响的方式,不惜与北京政府正面交锋,以为可以争取平稳,却反为香港带来更不平稳。
亦反陷入哲学家Hegel所谓「历史变化深不可测」(cunning of history),香港真的并无抉择?
然而,普通法传统中的确构成香港稳健的金融、经济、社会制度,也正是香港所具软实力的泉源,以及赖以构建合约关系的关键技巧,打造社会繁荣与和谐的基石,此等优势藉个人才能充份发挥;忍让、诚信,以至从外国人社群中学习到包容不同文化的广阔胸襟,均足以成为个人在「一带一路」上担当亲善大使的必要条件。毋需国家定调。
在普通法传统熏陶下,香港的制度基石稳固、人才辈出,此乃根深蒂固的优势所在;而在中国内地的民法制度下,却见缺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