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於2017年5月24日載於《南華早報》)
國務院總理在2017年《政府工作報告》中,提及將草擬粵港澳大灣區(簡稱大灣區)城市群發展規劃,以充份發揮香港和澳門的獨有優勢,並提升兩地在全國經濟發展和改革開放的位置。
以往珠江三角洲及泛珠三角區域發展規劃,均以國內區域發展為主,而這次提出的大灣區發展規劃,則強調對外聯繫,以及在全球產業鏈中爭取主導地位。
香港具備有利營商的環境、世界級通訊及物流服務所需的硬件和軟件,作為世界商業語言的英語亦普遍通行;再者,在資訊科技驅動的全球新經濟中,香港更兼具廣受歡迎的兩大優厚條件:作為意念樞紐和具備完善普通法制度。
知識屬特殊商品,可以重覆使用,並可供多人同時使用,可驅使人才聚集成群,群體又會吸引更多人才薈萃其中。全球供應鏈的相關資訊樞紐,多由現成國際經濟及金融中心發展而成,隨之萌生發展新業務的新意念。
香港在各方面不乏優勢,足以成為各類全球供應鏈的資訊樞紐。本地已薈萃眾多內地與外國企業,與區內創新企業廣結聯繫,是各類全球供應鏈的創新開路先鋒,金融與相關專業服務百川匯流,兼具開放式國際大都會的社會、文化環境,有待解決的問題,只在於人才短缺與可供發展土地不足兩方面而已。
作為一種商務法制,普通法比內地所行的民法制度更利於營商,包括兩方面:第一,對投資者和債權人的保障;第二,促進經濟創新。
普通法地區法典的管轄範圍不及民法般巨細無遺,普通法法庭較為自主,根據基於法律原則的嚴謹推理,參照先例作出裁決;換言之,在合乎法理和法律原則、並非專斷獨行的情況下,作出裁決。此種嚴謹的靈活性,是經濟發展的重要關頭,協助推動經濟發展進程所必需的。
回顧香港法律史,有兩宗案件足以證明普通法制度利於經濟發展,並且清楚顯示,在香港推動中國以至亞洲整體經濟發展的過程中,普通法制度如何發揮其獨特優勢。
第一宗是有關在1947年制定的《業主與租客條例》。二戰結束後,大批內地移民湧進香港,但此條例卻壓制樓宇重建。
在1955年,租賃事務審裁處作出以下詮釋:租客只佔用「建議重建樓宇範圍內的一小角落,不至於對重建工程構成實質影響」。
若非上述裁判官詮釋法律條文時如此靈活變通,根本無法將整幢樓宇重建成高樓大廈,增建房屋單位以容納新移民。全靠裁判官根據普通法原則作出權宜之計,才能繞過政府僵化的政策,在香港發展史上的一個關口,回應社會的迫切需求。
第二宗案件是有關由「集體政府租契」管制的新界土地用途。經過於1983年的裁決,新界農地自此可用作存放貨櫃。
上訴法庭在裁決中指出:「政府租契附表中所列的土地用途,僅具說明性質;附表的作用在於紀錄租契的相關土地。若附表原意適用於說明範圍以外,則毋須在契約內文列出有關無牌樓宇的限制。契約條文解釋儼如規定土地承批人死守一個爛廁所75年,實屬無稽。」如果沒有這裁決,香港便不會成為全球最繁忙的貨櫃港,中國的開放改革亦會受到阻礙。
中國外交部駐香港特別行政區特派員公署副特派員佟曉玲在《華爾街日報》撰文盛讚香港具備多方優勢,除為「一帶一路」規劃作出貢獻之外,又不時尋求推動發展的新動力與提升經濟的新途徑。
在我看來,只要特區政府能解決可供發展土地不足及人才短缺問題,則香港在保障投資者和債權人、不妨礙商業創新的普通法制度之下,必能發展成為新全球供應鏈資訊樞紐,前途實在無可限量。大灣區發展規劃更將帶動有關城市,成為國家「一帶一路」基建投資外展戰略的先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