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于2017年5月24日载于《南华早报》)
国务院总理在2017年《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及将草拟粤港澳大湾区(简称大湾区)城市群发展规划,以充份发挥香港和澳门的独有优势,并提升两地在全国经济发展和改革开放的位置。
以往珠江三角洲及泛珠三角区域发展规划,均以国内区域发展为主,而这次提出的大湾区发展规划,则强调对外联系,以及在全球产业链中争取主导地位。
香港具备有利营商的环境、世界级通讯及物流服务所需的硬件和软件,作为世界商业语言的英语亦普遍通行;再者,在信息科技驱动的全球新经济中,香港更兼具广受欢迎的两大优厚条件:作为意念枢纽和具备完善普通法制度。
知识属特殊商品,可以重复使用,并可供多人同时使用,可驱使人才聚集成群,群体又会吸引更多人才荟萃其中。全球供应链的相关信息枢纽,多由现成国际经济及金融中心发展而成,随之萌生发展新业务的新意念。
香港在各方面不乏优势,足以成为各类全球供应链的信息枢纽。本地已荟萃众多内地与外国企业,与区内创新企业广结联系,是各类全球供应链的创新开路先锋,金融与相关专业服务百川汇流,兼具开放式国际大都会的社会、文化环境,有待解决的问题,只在于人才短缺与可供发展土地不足两方面而已。
作为一种商务法制,普通法比内地所行的民法制度更利于营商,包括两方面:第一,对投资者和债权人的保障;第二,促进经济创新。
普通法地区法典的管辖范围不及民法般巨细无遗,普通法法庭较为自主,根据基于法律原则的严谨推理,参照先例作出裁决;换言之,在合乎法理和法律原则、并非专断独行的情况下,作出裁决。此种严谨的灵活性,是经济发展的重要关头,协助推动经济发展进程所必需的。
回顾香港法律史,有两宗案件足以证明普通法制度利于经济发展,并且清楚显示,在香港推动中国以至亚洲整体经济发展的过程中,普通法制度如何发挥其独特优势。
第一宗是有关在1947年制定的《业主与租客条例》。二战结束后,大批内地移民涌进香港,但此条例却压制楼宇重建。
在1955年,租赁事务审裁处作出以下诠释:租客只占用「建议重建楼宇范围内的一小角落,不至于对重建工程构成实质影响」。
若非上述裁判官诠释法律条文时如此灵活变通,根本无法将整幢楼宇重建成高楼大厦,增建房屋单位以容纳新移民。全靠裁判官根据普通法原则作出权宜之计,才能绕过政府僵化的政策,在香港发展史上的一个关口,响应社会的迫切需求。
第二宗案件是有关由「集体政府租契」管制的新界土地用途。经过于1983年的裁决,新界农地自此可用作存放货柜。
上诉法庭在裁决中指出:「政府租契附表中所列的土地用途,仅具说明性质;附表的作用在于纪录租契的相关土地。若附表原意适用于说明范围以外,则毋须在契约内文列出有关无牌楼宇的限制。契约条文解释俨如规定土地承批人死守一个烂厕所75年,实属无稽。」如果没有这裁决,香港便不会成为全球最繁忙的货柜港,中国的开放改革亦会受到阻碍。
中国外交部驻香港特别行政区特派员公署副特派员佟晓玲在《华尔街日报》撰文盛赞香港具备多方优势,除为「一带一路」规划作出贡献之外,又不时寻求推动发展的新动力与提升经济的新途径。
在我看来,只要特区政府能解决可供发展土地不足及人才短缺问题,则香港在保障投资者和债权人、不妨碍商业创新的普通法制度之下,必能发展成为新全球供应链信息枢纽,前途实在无可限量。大湾区发展规划更将带动有关城市,成为国家「一带一路」基建投资外展战略的先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