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于2017年5月24日载于《信报财经新闻》)
国务院总理在2017年《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及将草拟粤港澳大湾区(简称大湾区)城市群发展规划,以充份发挥香港和澳门的独有优势,并提升两地在全国经济发展和改革开放的位置。
以往珠江三角洲及泛珠三角区域发展规划,均以国内区域发展为主,而这次提出的大湾区发展规划,则强调对外联系,以及在全球产业链中争取主导地位。
全新的规划重点,提高了大湾区在全国经济改革中的领导地位,充份利用该区的优越地理位置、开放经济结构、高效资源分配以及国际通讯与物流网络作为发展的基石,以支持中国经济向国际市场开放。
避免重蹈覆辙
以往各项区域发展规划,均旨在理顺区内(以及对内地)的经济政策及资源分配,通过区域经济融合惠及相关地区(以至区外)各持份者。然而实行区域经济融合谈何容易,欧罗区的实验结果就足以证明,此一理念过于理想化。
内地先前有关规划未能奏效,是由于区域经济融合与发展规划的主要决策者皆为地方政府,除着眼于各自管辖的地域范围由此所得实际利益,还需顾及彼此合作关系中,己方地区得失的平衡否则可能要付出沉重政治代价。
是次提出的大湾区发展规划,应以前车之辙为鉴,订立崭新目标,着力开拓境外机遇,在政策协调上寻求突破。各地政府从旁协助,协调政策以促进商机,并为国内企业包括非国管企业提供信息,降低门坎;如此必能提供更全面激励,成功促使政策协作。
无论香港或内地的论者,不少都深知「一国两制」所能在区内提供的多元发展效应,其实远远超乎资金、技术和科技方面;由此产生的优势,其他地区大多数望尘莫及。
香港对大湾区内企业而言,首要优势在于它既是全球经济网络的汇合点,也是面向全球产业链的平台,已成为内地企业开设区域总部,以便管理海外业务及向国际市场进军的热门地点。
来港经营的内地企业,现时已逾八千家,雇员占本地劳动人口近12%,特区政府应对此一发展加以研究,例如考虑降低内地企业(尤其在大湾区的中小企)在港开设办事处和扩展业务的门坎。香港若能进一步成为内地企业的据点,则大湾区在全国经济中定能发挥更大优势。
香港具备有利营商的环境、世界级通讯及物流服务所需的硬件和软件,作为世界商业语言的英语亦普遍通行;再者,在信息科技驱动的全球新经济中,香港更兼具广受欢迎的两大优厚条件:作为意念枢纽和具备完善普通法制度。
全球供应链的信息枢纽
自1980年代起,全球经济融合令国际贸易与投资产生革命性变化。时至今日,再将英、美、中、日出口商品加以区分,说某类出口商品由某国一手包办,已是毫无意义;事实上,几乎所有货品的组件都来自各地,在不同地区组装,然后运往世界各地销售。
从前所谓的国际贸易与投资,现在是处于瞬息万变的网络的全球供应链。随着科技发展和各地的法规修订,这些供应链和网络都不断重组更新。
全球供应链属大规模而呈封闭式的系统,只有得到供应链龙头企业青睐的地区,才可在其生产网络中获外判机会。这些供应链的最宝贵资产是知识,包含有关每一外判地点的知识;而更重要的,则是关乎处于科技创新尖端的龙头企业,在「神经中枢」运筹帷幄所具的知识。
某地若能吸引龙头企业聚集其中,设置区域甚或全球总部,自会发展成为有关全球供应链的蓬勃信息枢纽。信息枢纽将荟萃人才与企业,从中寻求机遇、彼此互相借鉴。此等枢纽往往能够自给自足,前往寻求信息的人才或企业,本身亦会带来有用的信息,使信息枢纽的地位更形巩固,这是信息荟萃的效应。
知识属特殊商品,可以重复使用,并可供多人同时使用,可驱使人才聚集成群,群体又会吸引更多人才荟萃其中。全球供应链的相关信息枢纽,多由现成国际经济及金融中心发展而成,随之萌生发展新业务的新意念。
全球供应链往往看来极为脆弱,易受冲击,其「神经中枢」虽较为坚固,却非牢不可破。但今时今日,随着全球供应链聚集成群,以往威胁个别供应链的冲击,对信息枢纽已不足为患。
香港在各方面不乏优势,足以成为各类全球供应链的信息枢纽。本地已荟萃众多内地与外国企业,与区内创新企业广结联系,是各类全球供应链的创新开路先锋,金融与相关专业服务百川汇流,兼具开放式国际大都会的社会、文化环境,有待解决的问题,只在于人才短缺与可供发展土地不足两方面而已。
大湾区发展机遇近在咫尺,香港应根据自身经验,在「一带一路」的势头下,积极进取,为远大的前景善加筹划。
普通法制度的优势
作为一种商务法制,普通法比内地所行的民法制度更利于营商,包括两方面:第一,对投资者和债权人的保障;第二,促进经济创新。
普通法制度受国家主导的程度低于民法制度,是以较有利于企业创新。但凡创新,都超出现行法典范围,往往阻延把创新意念商品化的试验审批程序。
普通法地区法典的管辖范围不家民法般巨细无遗,普通法法庭较为自主,根据基于法律原则的严谨推理,参照先例作出裁决;换言之,在合乎法理和法律原则、并非专断独行的情况下,作出裁决。此种严谨的灵活性,是经济发展的重要关头,协助推动经济发展进程所必需的。
金融创新争分夺秒,普通法制度的优势尤为显著,国际金融中心多属普通法管辖范围,也就不足为奇。在经济发展水平相若的情况下,无论银行与金融市场的效率及竞争力、劳工与产品市场的开放程度及灵活性,以至投资者和债权人的保障方面,在普通法地区的发展程度均较民法地区为高。
回顾香港法律史,有两宗案件足以证明普通法制度利于经济发展,并且清楚显示,在香港推动中国以至亚洲整体经济发展的过程中,普通法制度如何发挥其独特优势。
第一宗为1955年「Lee Pik-fu对Kwan Cheong案」,法庭的裁决实质上把《业主与租客条例》有碍市区重建的害处消除。该条例于1947年制定,二战结束后,大批内地移民涌进香港,但此条例却压制楼宇重建。
1945至1951年,香港人口由60万激增至230万,房屋供应严重短缺,但上述租管条例却阻止将旧楼拆卸改建为可容纳较多住户的高楼大厦。制定租管条例,目的只在于保障租客免在租约期满后,被业主大幅加租迫迁。
1955年,Lee Pik-fu女士向租务审裁处申请,着令租客Kwan Cheong迁出,好让她把楼宇重建。当年房屋严重短缺,租管条例不公之处日趋明显;但政府无意撤销此条例,只着意保障租客而完全不顾及业主与大批新移民。
租赁事务审裁处John Way先生针对条例中「放弃管有」(giving up possession)而非「放弃保障」(giving up protection)作为保障租客之用字眼的漏洞,而作出以下判决:
虽然除非租客迁出,否则李女士所申请的楼宇重建工程根本无法进行,但亦可假设租客只占用『建议重建楼宇范围内的一小角落,不至于对重建工程构成实质影响』。虽然此一小「角落」须小得难以想象或小得出奇,但在逻辑上却有此可能。
如此诠释,令审裁处作出假设租客无需放弃对有关单位的管有权,亦可批准有关楼宇进行重建的裁决。这项裁决更为稍后修订有关条例铺路,在重建问题上,赋予租赁事务审裁处类同土地征用权,并使之有权决定对「放弃管有权」租客的合适补偿。
若非上述裁判官诠释法律条文时如此灵活变通,大大减低收楼成本,根本无法将整幢楼宇重建成高楼大厦,增建房屋单位以容纳新移民,而房屋短缺情况势将更为严峻。全靠裁判官根据普通法原则作出权宜之计,才能绕过政府僵化的政策,在香港发展史上的一个关口,响应社会的迫切需求。
第二宗案件则为1983年「生发案」,随着此案作出裁决,新界农地自此可用作存放货柜,以致航运业在1970年代大举货柜化之后发展蓬勃,而香港亦于随后多年成为全球最繁忙的货柜港。
在此案之前,航运货柜化加上中国内地改革开放,使香港转口与转运贸易发展突飞猛进,储存地方严重短缺,可供存放货柜的新界农地需求激增。
当时新界土地用途由「集体政府租契」管制。其中两大关键条文如下:
- 除非获政府授权,否则土地承批人不得容许或自行将批租为农地或园圃之土地改作建筑用途,只可用作农地或园圃。
- 除非获政府授权,否则土地承批人不得在有关土地上架设或建造任何形式之建筑或结构。
原告人Melhado Investment Ltd. 声称,有关土地用作农地的说明无非是撰写附表时的地段说明,对业主对有关土地使用权并不构成限制。政府作出反驳,指有关地段根据「集体政府租契」限作农地用途,有关土地当时却用作存放钢枝。
上诉法庭在裁决中指出:「政府租契附表中所列的土地用途,仅具说明性质;附表的作用在于纪录租契的相关土地。若附表原意适用于说明范围以外,则毋须在契约内文列出有关无牌楼宇的限制。契约条文解释俨如规定土地承批人死守一个烂厕所75年,实属无稽。」
上述裁决影响所及,于「集体政府租契」中土地用途被描述为农地者,均可作不涉及建筑物的任何用途。换言之,农地(其中包括大批新界农地)作存放货柜用途,已不受政府控制。
若非上诉法庭作出上述裁决,在港口及航运服务需求因中国内地经济开放而激增之际,香港根本难以成为全球最繁忙货柜港。业绩彪炳的和记港口集团与最近在深圳上市的顺丰速运(市值250亿美元),亦受惠于改变新界土地用途的「新发案」裁决。若非上诉法庭作出裁决时灵活变通,本港的物流业发展与及中国对外开放必遭遇严重挫折。
2017年5月11日,中国外交部驻香港特别行政区特派员公署副特派员佟晓玲在《华尔街日报》撰文盛赞香港具备多方优势,除为「一带一路」规划作出贡献之外,又不时寻求推动发展的新动力与提升经济的新途径。
在我看来,只要特区政府能解决可供发展土地不足及人才短缺问题,则香港在保障投资者和债权人、不妨碍商业创新的普通法制度之下,必能发展成为新全球供应链信息枢纽,前途实在无可限量。大湾区发展规划更将带动有关城市,成为国家「一带一路」基建投资外展战略的先锋。
参考文献:
Tong Xiaoling, “What ‘Belt and Road’ Means for Hong Kong”, Wall Street Journal, 11 May 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