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由主義與民粹主義角力 是一個古老的辯論,和政治學教授William Harrison Riker(1920-93)以至現今香港政治都有關連的議題。
香港的公職選舉有三個層次:區議會、立法會和行政長官。目前仍在逐步開放中,直到所有層次都做到一人一票。不少論者認為,民主政治難免和必然引發民粹主義。因此,香港歷來的積極不干預和有限政府政策,最終必然讓路予民粹。
我不敢說這種看法沒有道理,但總覺得就邏輯上來說,「民主」與「民粹」之間並不存在必然的關係。但已故英國自由派大師Isaiah Berlin(伯林)認為,民粹式民主必然導致暴政而不是自由;希特拉就是在1930年代德國的民粹式民主氣氛中當選的,與希特拉同期的前意大利大獨裁者墨索里尼(Benito Mussolini)亦然。
從近年區議會和立法會參選人的競選承諾裏,市民已經嗅到不容忽視的民粹傾向。五年後的行政長官普選,是否也會洋溢民粹的味道?對於我們這個見稱於世、頭上甚至因而帶有一點點褪色光環的有限政府來說,自由主義(liberalism)的理想,是否正逐漸由民粹主義(populism)取代?
Riker深具遠見,擅長用數學來研究政治。他借助博弈論(game theory)和社會選擇(social choice)論,自創一套政治分析的理論架構,奠定了「實證科學政治理論」(positive political theory)的基礎,便於以預測性的測試(predictive tests),以及借助實驗、歷史和統計數據來驗證。
對Riker來說,民主既是理想(ideal),也是手段(method)。他假設這兩者並無二致,但就兩者如何做到一致,視乎其側重面,形成了自由派(liberal)或者說麥迪遜派(Madisonian)和民粹派(populist)或者說盧梭派(Rousseauistic)兩種不同的闡釋。民主派(democrat)人士都認為,以投票為基礎的政治參與是民主的核心,但民主派內部對投票的行為有不同的闡釋。投票的目標是什麼?意義在哪裏?箇中爭議十分尖銳,但大體上可以概括為上述兩大類。
投票作用 管住官員
自由派(liberal)認為,投票的作用是管住官員,「只此而已,再無其他的意義」。美國建國早期,帶頭高舉自由派民主路線的總統麥迪遜(James Madison)是這樣界定「共和國」(republic)的:政府所有的權力直接、間接都來自人民,交由公職人員按照人民的喜好,在有限的任期內和行為良好的期間內代為管理。「民眾票決」(popular vote)是民主的首要條件。
接着的第二個條件是選舉和有限的任期。在麥迪遜看來,這兩大條件已足以界定自由派民主,此外毋須另加其他條件。他從未提到過民眾票決結果的質素問題。麥迪遜認為,政府官員有可能剝奪公民的自由,也可能未起到人民代理人的作用,從而威脅到自由;一旦出現其中一種情況,自由派會用再次選舉來補救。選舉是唯一要做的事,已足以保障自由,此外毋須增添其他辦法。
以自由派角度看,更換官員是唯一可用的工具。自由派擔心,政府手握大權,很容易用來對付公民,迫令其支持不得民心但官員認為必須的政策。英國十九世紀的政治學家Acton勳爵「權力滋生腐敗,絕對的權力滋生絕對的腐敗」的名言,就反映了這種恐懼。自由派希望,官員擔心下次落選,因而自律檢點;選舉對官員起到鞭策的作用,從而保障了自由。
麥迪遜所擔心的另一種情形是多數派的暴政,也就是在上次選舉中當選的官員有可能奉那次選舉的多數派之命,迫害少數派。麥迪遜希望,由於誰是多數派由選舉決定,而在不同的時間選舉會產生不同的結果,因此,在未來的選舉中成為多數派的一方,可以將上次奉多數派之命打壓他們的官員逐出政府,從而將來自多數派的壓迫減到最少。他因此強調選民多元的重要性。
有識之士早就認識到,社會上的一些特殊利益團體根深蒂固,往往主導着公共決策的過程。近月的「佔領華爾街」運動就反映了對特殊利益團體操控下,施行暴政的恐懼。這方面的恐懼在麥迪遜時代還不太受關注,但現已成為政治學和自由主義重要的一環。
兩大「自由」 分歧明顯
但對民粹派來說,「自由」體現於公民參與制訂社會契約(social contract)的成果。這個概念源自法國哲學家Jean Jacques Rousseau(盧梭)。社會契約建立了一個道德的和集體的機構,也就是著名的「人民意志」(general will),具體來說,也就是所有加入社會這個大機構人士的意志。而「人民的意志」也就是社會大機構所有成員客觀上正確(objectively correct)的共同利益(common interest)。
要確定什麼是「人民意志」,首先是諮詢公民,然後點算數量。如果每個公民都深思熟慮,作抉擇時又只跟從社會的共同利益而不是個人(personal)或私自(private)的利益,這項點算也就是準確的。因此,把全社會每一個具體的人有關共同利益的票數加在一起,也就是主權的意志。我們可以把主權看作一個無形的,以眾人意志人工構建的最高權力代表,又或者說「人民意志」的載體(embodiment)。個人自由則表現為最高權力內各成員對上述程序的參與。盧梭說,自由也就是服從「我們自訂、為自己而設」的法律。
但自由派認為,「自由」是由透過投票去約束官員行為而產生的,故毋須把政府的所作所為當作自由的載體,珍而重之。對自由派來說,法律只是立法者或者法官的命令,公民須要接受(accept),只此而已。但對民粹派來說,公民參與制訂法規是產生自由必要的過程,必須尊重由此訂定的法規,視之為正確(right)和正當(proper)。法規既然是自由載體,只要稍欠尊崇,我們就可能失卻自由。故對民粹派來說,法律高於一切,豈止珍貴而已。
這兩大自由觀的分歧顯而易見。伯林(Isaiah Berlin)名之為積極(positive)和消極(negative)的自由。後者指個人活動不受外力尤其是政府的干預。前者則是把每個人看作自己的導師,為了公共的利益,自我作主,道德為本,行為正直。
在伯林看來,所謂的「人民意志」在現實中往往被移花接木,變成某些社會目標,迫使個人跟從。舉個例,許多社會以「平等」作為公共目標。在這個至高層次目標的名義下,政府強行侵佔私產、強迫分配收入和財富不但於理有據,而且看上去很有必要,否則何以體現人民的意志。伯林根據一個重要的實例得出這個結論:黑格爾和馬克思將康德對個人道德責任的看法改頭換面,用來支持可怕的獨裁。伯林認為,積極的自由最初看似無傷大雅,其實是暴政的根源。
優先次序 各人不同
民粹派對投票的闡釋其實借用了積極自由的出發點,與自由派崇尚的消極自由基本上是相反的。民粹派認為,多數票的意見必定正確,故必須尊重,因為人民的意志也就是人民的自由。社會上一般人相信民主純粹是多數人的統治,但從民粹派的觀點來看,這基本上是一種誤解。他們對投票的看法不僅僅是多數人的統治而已,因為投票是對「人民意志」自以為是(self-righteous)的闡釋,於道德上肯定正確。因此,必然地具壓迫性。但在自由派的闡釋裏沒有這樣神奇的身份和角色。投票的結果只是一項決定,因而不帶有特殊的道德正確性。
舉個例,要求為愛生育(pro-birth,也就是反墮胎)和反同性戀立法的政治團體就與民粹主義的投票理念有密切的關係。同理,我一直相信,司徒華當年反對同性戀和願意立法規管個人的性取向,確定了他屬於民粹陣營,而不是自由派。
上世紀,就自由派對壓迫的恐懼,民粹派不時嗤之以鼻,視為不合時宜(anachronism)。既然有了公眾的參與,民主政府就必然代表人民的意志,怎麼可能反過來壓迫人民?
但Riker覺得沒有這樣簡單。以他看,民粹派對投票的闡釋不可能符合諾貝爾經濟學獎得主Kenneth Arrow 1951年提出的社會選擇(social choice)論,而只有自由派的闡釋說得通。
舉個例說明,假設A、B、C三個人各有X、Y、Z三種選擇。各人的偏好如下:
A君:X > Y, Y > Z, 及X > Z;亦即X >Y > Z
B君:Y > Z, Z >X, 及Y> X;亦即Y > Z >X
C君:Z > X, X > Y, 及Z > Y;亦即Z > X > Y
請這三人就喜好投票,而以簡單多數取決,結果發現,在X與Y之間,有兩個人同意X > Y。而在Y和Z之間,有兩個人同意Y > Z。最後,在Z和X之間,同樣有兩人同意Z > X。因此,三個人的喜好加起來會出現矛盾的結果X > Y > Z > X。這在學術上稱為循環偏好(cycling of preferences)。換言之,雖然每個人的喜好都優先次序一致分明,但整個社區不可能得出一致的優先次序。
人民意志 難以界定
六十年前面世的這個社會選擇論成果,也就是著名的Arrow不可能定理(Arrow’s impossibility theorem)。用常話來說,Arrow以數學方法證明,我們不可能通過個人的喜好來確定整個社會的喜好。Riker認為這對民粹的投票觀是致命一擊,因為人民的意志在現實中不可能既有清晰的界定,而又優先次序首尾一致。在Riker看來,它更重要地說出了政治是藝術 ─ 在不可能中創造奇蹟的藝術。
社會作為一個整體,最後選擇X、Y還是Z,很視乎最初用其中哪兩種可能性讓人民挑選。例如,想確保社會選擇Z,第一次付諸「公投」時,只能讓人民在X和Y裏選,確保Y被淘汰。然後再讓人民在X和Z裏選,確保Z的勝利。這說明,操縱與政治分不開,而議題設定(agenda setting)也就是預先設定討論哪些議題而不討論另一些議題,也是政治的一部分。
民粹式民主之所以不可能,理由一如上述:從個人的選擇不可能得出首尾一致的群體選擇。假裝有「人民意志」這回事,不僅是誤導,更會錯信在操縱下得出的政治結果是重大的成就,因為代表了道德崇高、正義凜然的價值觀。這只會最終導致全面的政治壓迫。
自由派對投票的闡釋相對較好。由此所得的法例和政府政策只代表公眾的抉擇,不據有道德高地。這讓我們得以不時換掉壞官,體現民主政治的生活;明白政府的決策不可能永遠正確,承認現實的缺陷;避免過份追求遠大的宏圖。對於那些熱心捍衞自由、擔心政府決策失靈和擔憂煽動者的腐敗影響,這裏不妨重申:政府必須堅持有限的規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