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由主义与民粹主义角力是 一个古老的辩论,和政治学教授William Harrison Riker(1920- 93 )以至现今香港政治都有关连的议题。

 

香港的公职选举有三个层次:区议会、立法会和行政长官。目前仍在逐步开放中,直到所有层次都做到一人一票。不少论者认为,民主政治难免和必然引发民粹主义。因此,香港历来的积极不干预和有限政府政策,最终必然让路予民粹。

 

我不敢说这种看法没有道理,但总觉得就逻辑上来说,「民主」与「民粹」之间并不存在必然的关系。但已故英国自由派大师Isaiah Berlin(伯林)认为,民粹式民主必然导致暴政而不是自由;希特拉就是在1930年代德国的民粹式民主气氛中当选的,与希特拉同期的前意大利大独裁者墨索里尼(Benito Mussolini)亦然。

 

从近年区议会和立法会参选人的竞选承诺里,市民已经嗅到不容忽视的民粹倾向。五年后的行政长官普选,是否也会洋溢民粹的味道?对于我们这个见称于世、头上什至因而带有一点点褪色光环的有限政府来说,自由主义(liberalism)的理想,是否正逐渐由民粹主义(populism)取代?

 

Riker深具远见,擅长用数学来研究政治。他借助博弈论(game theory)和社会选择(social choice)论,自创一套政治分析的理论架构,奠定了「实证科学政治理论」(positive political theory)的基础,便于以预测性的测试( predictive tests),以及借助实验、历史和统计数据来验证。

 

对Riker来说,民主既是理想(ideal),也是手段(method)。他假设这两者并无二致,但就两者如何做到一致,视乎其侧重面,形成了自由派(liberal)或者说麦迪逊派(Madisonian)和民粹派(populist)或者说卢梭派(Rousseauistic)两种不同的阐释。民主派(democrat)人士都认为,以投票为基础的政治参与是民主的核心,但民主派内部对投票的行为有不同的阐释。投票的目标是什么?意义在哪里?箇中争议十分尖锐,但大体上可以概括为上述两大类。

 

投票作用 管住官员

 

自由派(liberal)认为,投票的作用是管住官员,「只此而已,再无其他的意义」。美国建国早期,带头高举自由派民主路线的总统麦迪逊(James Madison)是这样界定「共和国」(republic)的:政府所有的权力直接、间接都来自人民,交由公职人员按照人民的喜好,在有限的任期内和行为良好的期间内代为管理。 「民众票决」(popular vote)是民主的首要条件。

 

接着的第二个条件是选举和有限的任期。在麦迪逊看来,这两大条件已足以界定自由派民主,此外毋须另加其他条件。他从未提到过民众票决结果的质素问题。麦迪逊认为,政府官员有可能剥夺公民的自由,也可能未起到人民代理人的作用,从而威胁到自由;一旦出现其中一种情况,自由派会用再次选举来补救。选举是唯一要做的事,已足以保障自由,此外毋须增添其他办法。

 

以自由派角度看,更换官员是唯一可用的工具。自由派担心,政府手握大权,很容易用来对付公民,迫令其支持不得民心但官员认为必须的政策。英国十九世纪的政治学家Acton勋爵「权力滋生腐败,绝对的权力滋生绝对的腐败」的名言,就反映了这种恐惧。自由派希望,官员担心下次落选,因而自律检点;选举对官员起到鞭策的作用,从而保障了自由。

 

麦迪逊所担心的另一种情形是多数派的暴政,也就是在上次选举中当选的官员有可能奉那次选举的多数派之命,迫害少数派。麦迪逊希望,由于谁是多数派由选举决定,而在不同的时间选举会产生不同的结果,因此,在未来的选举中成为多数派的一方,可以将上次奉多数派之命打压他们的官员逐出政府,从而将来自多数派的压迫减到最少。他因此强调选民多元的重要性。

 

有识之士早就认识到,社会上的一些特殊利益团体根深蒂固,往往主导着公共决策的过程。近月的「占领华尔街」运动就反映了对特殊利益团体操控下,施行暴政的恐惧。这方面的恐惧在麦迪逊时代还不太受关注,但现已成为政治学和自由主义重要的一环。

 

两大「自由」 分歧明显

 

但对民粹派来说,「自由」体现于公民参与制订社会契约(social contract)的成果。这个概念源自法国哲学家Jean Jacques Rousseau(卢梭)。社会契约建立了一个道德的和集体的机构,也就是著名的「人民意志」(general will),具体来说,也就是所有加入社会这个大机构人士的意志。而「人民的意志」也就是社会大机构所有成员客观上正确(objectively correct)的共同利益(common interest)。

 

要确定什么是「人民意志」,首先是咨询公民,然后点算数量。如果每个公民都深思熟虑,作抉择时又只跟从社会的共同利益而不是个人(personal)或私自(private)的利益,这项点算也就是准确的。因此,把全社会每一个具体的人有关共同利益的票数加在一起,也就是主权的意志。我们可以把主权看作一个无形的,以众人意志人工构建的最高权力代表,又或者说「人民意志」的载体(embodiment)。个人自由则表现为最高权力内各成员对上述程序的参与。卢梭说,自由也就是服从「我们自订、为自己而设」的法律。

 

但自由派认为,「自由」是由透过投票去约束官员行为而产生的,故毋须把政府的所作所为当作自由的载体,珍而重之。对自由派来说,法律只是立法者或者法官的命令,公民须要接受(accept),只此而已。但对民粹派来说,公民参与制订法规是产生自由必要的过程,必须尊重由此订定的法规,视之为正确(right)和正当(proper)。法规既然是自由载体,只要稍欠尊崇,我们就可能失却自由。故对民粹派来说,法律高于一切,岂止珍贵而已。

 

这两大自由观的分歧显而易见。伯林(Isaiah Berlin)名之为积极(positive)和消极(negative)的自由。后者指个人活动不受外力尤其是政府的干预。前者则是把每个人看作自己的导师,为了公共的利益,自我作主,道德为本,行为正直。

 

在伯林看来,所谓的「人民意志」在现实中往往被移花接木,变成某些社会目标,迫使个人跟从。举个例,许多社会以「平等」作为公共目标。在这个至高层次目标的名义下,政府强行侵占私产、强迫分配收入和财富不但于理有据,而且看上去很有必要,否则何以体现人民的意志。伯林根据一个重要的实例得出这个结论:黑格尔和马克思将康德对个人道德责任的看法改头换面,用来支持可怕的独裁。伯林认为,积极的自由最初看似无伤大雅,其实是暴政的根源。

 

优先次序 各人不同

 

民粹派对投票的阐释其实借用了积极自由的出发点,与自由派崇尚的消极自由基本上是相反的。民粹派认为,多数票的意见必定正确,故必须尊重,因为人民的意志也就是人民的自由。社会上一般人相信民主纯粹是多数人的统治,但从民粹派的观点来看,这基本上是一种误解。他们对投票的看法不仅仅是多数人的统治而已,因为投票是对「人民意志」自以为是(self-righteous)的阐释,于道德上肯定正确。因此,必然地具压迫性。但在自由派的阐释里没有这样神奇的身份和角色。投票的结果只是一项决定,因而不带有特殊的道德正确性。

 

举个例,要求为爱生育(pro-birth,也就是反堕胎)和反同性恋立法的政治团体就与民粹主义的投票理念有密切的关系。同理,我一直相信,司徒华当年反对同性恋和愿意立法规管个人的性取向,确定了他属于民粹阵营,而不是自由派。

 

上世纪,就自由派对压迫的恐惧,民粹派不时嗤之以鼻,视为不合时宜(anachronism)。既然有了公众的参与,民主政府就必然代表人民的意志,怎么可能反过来压迫人民?

 

但Riker觉得没有这样简单。以他看,民粹派对投票的阐释不可能符合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Kenneth Arrow 1951年提出的社会选择(social choice)论,而只有自由派的阐释说得通。

 

举个例说明,假设A、B、C三个人各有X、Y、Z三种选择。各人的偏好如下:

 

A君:X > Y, Y > Z, 及X > Z;亦即X >Y > Z

 

B君:Y > Z, Z >X, 及Y> X;亦即Y > Z >X

 

C君:Z > X, X > Y, 及Z > Y;亦即Z > X > Y

 

请这三人就喜好投票,而以简单多数取决,结果发现,在X与Y之间,有两个人同意X > Y。而在Y和Z之间,有两个人同意Y > Z。最后,在Z和X之间,同样有两人同意Z > X。因此,三个人的喜好加起来会出现矛盾的结果X > Y > Z > X。这在学术上称为循环偏好(cycling of preferences)。换言之,虽然每个人的喜好都优先次序一致分明,但整个社区不可能得出一致的优先次序。

 

人民意志 难以界定

 

六十年前面世的这个社会选择论成果,也就是著名的Arrow不可能定理(Arrow’s impossibility theorem)。用常话来说,Arrow以数学方法证明,我们不可能通过个人的喜好来确定整个社会的喜好。 Riker认为这对民粹的投票观是致命一击,因为人民的意志在现实中不可能既有清晰的界定,而又优先次序首尾一致。在Riker看来,它更重要地说出了政治是艺术─ 在不可能中创造奇迹的艺术。

 

社会作为一个整体,最后选择X、Y还是Z,很视乎最初用其中哪两种可能性让人民挑选。例如,想确保社会选择Z,第一次付诸「公投」时,只能让人民在X和Y里选,确保Y被淘汰。然后再让人民在X和Z里选,确保Z的胜利。这说明,操纵与政治分不开,而议题设定(agenda setting)也就是预先设定讨论哪些议题而不讨论另一些议题,也是政治的一部分。

 

民粹式民主之所以不可能,理由一如上述:从个人的选择不可能得出首尾一致的群体选择。假装有「人民意志」这回事,不仅是误导,更会错信在操纵下得出的政治结果是重大的成就,因为代表了道德崇高、正义凛然的价值观。这只会最终导致全面的政治压迫。

 

自由派对投票的阐释相对较好。由此所得的法例和政府政策只代表公众的抉择,不据有道德高地。这让我们得以不时换掉坏官,体现民主政治的生活;明白政府的决策不可能永远正确,承认现实的缺陷;避免过份追求远大的宏图。对于那些热心捍卫自由、担心政府决策失灵和担忧煽动者的腐败影响,这里不妨重申:政府必须坚持有限的规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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