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于二零一三年十二月四日载于信报财经新闻)

 

在阿当史密斯首部经济学经典著作《道德情操论》(The Theory of Moral Sentiments)中,贯穿主线在于作者深信平民百姓具备道德判断能力,哲学家与决策者不应将知识分子自以为是的「价值观」强加于百姓身上。他认为伦理道德并非硬性规定的行为准则,而是从民间日常交往中逐渐演化,成为和平共存的社会规范。

 

史密斯所建构的一套伦理学说,以日常道德判断为基础,而非从凌驾于此等判断、高高在上的哲学观作起点。其伦理道德可说从下而上,亦即以平民百姓的行为出发,而非自上而下。换言之,史密斯提倡,指引平民百姓行为的伦理道德观,乃源自人作为社会动物的本性。

 

相反,史密斯视自上而下的伦理道德观为硬性行为规条,而那些基于知识分子理性分析或神性感召权威的伦理观,由于非以一般人日常生活的共存方式为依据,因而有违自然定律,难免与人类的社会动物本性背道而驰。《国富论》(The Wealth of Nations)对于此自上而下的观点同样不以为然,书中反对政府官员就平民百姓在经济事务上事事指指点点。

 

伦理基础 人性为本

 

观察他人的言行举止,不但能够自省其身,更对自身德行有所了解。此一原则既是社会生存的要素,也是社会昌盛的关键。史密斯学说着眼于人性中以下四大范畴:私心、正义、善心和良知,作为人类道德情操的根源。

 

在他看来,虽然私心是人皆有之的本性,但作为社会动物,人的本性中也具备同情心,对别人的痛苦或喜悦都会感同身受,只是程度深浅有别而已。人类的伦理道德观既源自其社会特性,也就有其实证基础。史密斯在《道德情操论》中写道:

 

无论一个人的私心有多重,其本性之中显然或多或少包含关心他人利益的原则。虽然其中并无任何实质利益,只有替人高兴的份儿,但关心别人的福祉,可带来所需快乐,此乃人性使然。

 

史密斯指出,伦理道德并非斤斤计较的结果,而是人类作为社会动物与生俱来的本质;人类的情感心志在指引行为方面较理智、更可靠,情志有如体现人性的本能。在《国富论》一书中,史密斯阐释人类私心的本质,以及私心何以成为人类「互通有无」的自然结果。

 

正义自发 不容强制

 

事无大小,赏罚分明,无疑是一大社会功能。有利大众福祉的作为,理应受到赞扬,甚或荣获奖赏;有损大众利益的行为应遭指责,甚或加以惩罚。私心纵然无可避免,但人际交往既是在所难免,提防损人利己亦同样重要,正义感因而成为社会存亡所系的最低限度条件。

 

至于任何进一步的善举,则已纳入善心的范畴。善心固然令人愉悦,但社会不应对此有等同于对正义的要求。若有人行有余力却不愿助人,或得人恩惠而不图报,虽然可视之为有欠善心或知恩不报,但社会上任何惩罚措施,只会用以制止立心不良甚或有损社会实际利益的行为,倒不会用以迫人行善。大众均须服从正义原则,否则社会能否维系也成问题。善心有助促进义举,带动社会昌盛,属于社会的伦理范畴而无关宪法规定;既然如此,亦毋须以立法程序加以强制。正义感的作用,仅限于维系社会存亡之需,要适可而止。

 

史密斯认为,同情心作为善心的基础,源于人类的天性,实为人类道德情操之本。不过,缺乏同情心不应受到惩罚,否则既侵犯天赋人权,亦有违正义原则。硬性规定行善属侵犯人身自由且是不必要的,因人类作为社会动物,其本性已蕴含同情心。

 

法制以外 还须自制

 

除却私心、正义和善心三大要素之外,史密斯相信人性兼备自省意识或称良知,远较外在惩罚措施实在。良知从人际关系产生;对数之不尽的行为作出判断的过程中,人类逐渐从经验中学会何谓大众接受的行为准则,形成一己行事的道德标准。

 

良知是反省自身行为的「无私镜子」,例如当我们关心别人,自知会受到这面镜子的认同,内心亦会有喜悦的感觉。人与人之间既可以互为彼此行为的无私镜子,亦可凭良知加以自省。

 

虽然无私镜子是一种社会产物兼表现方式,但其准则一经内在化,即变成道德评价的标准,有助个人自我抽离,从而批判其身在的社会。在史密斯看来,道德上的自我改造,虽受社会制约启发和指引,但最终由个人自发驱使。因此,个人须为自身行为的对错与后果负责。人类虽带有社会特性的伦理道德,却不会限制个人行为上的自由。

 

只要顺着良知行事,不知不觉间自会造福人群。虽然社会法规,或史密斯所称的「人为法制」 (亦即立法; man-made laws or legislation) ,同样尝试透过赏罚的方式去为人群造福,但却永远不及良知般贯彻、直接、有效,因个中的伦理道德,亦源自人类的社会特性。

 

史密斯指出「人为法制」(亦即立法; man-made laws or legislation) 的作用,应在于维护社会存亡攸关的正义考虑。若要社会繁荣昌盛,则须靠个人善心及良知指引。耐人寻味的是,自汉代以来,中国人赖以实现和谐社会目标的基石,一直是法家思想配合儒家道统。

 

史密斯的杰作《道德情操论》,以刻划完人质量的一段描写作结;在他笔下,完美人格之中,正包含私心、正义、善心和自制四大品质。私心从自利出发,却以社会公利为念,以免过度放纵自己,此质量虽然值得尊重,却并不可亲。正义感可以避免个人作出有损他人的行为,对维系社会至关重要。善心助人行善,以利他人福祉,这质量不可硬性规定,但必受人赞赏。自制使人行事知所节制,以良知为出发点,以免为害社会。

 

史密斯从未视伦理道德为神圣天条,或纯属「有利大众福祉」公利之举。其结论在于社会得以和谐有序,实有赖自由与人性,而非哲学家或独具创见者的所谓理性或受神性感召使然。至于其政治意愿,则在于确保平民百姓待人处事得享「天赋自由」。

 

《国富论》早已预言资本主义将兴,以及近两个世纪以来自由贸易及经济全球化在减贫方面的佳绩;而《道德情操论》则阐释现今世界的伦理道德观,以期世人共享繁荣之余得享和谐并存。

 

史密斯也得承认,人性中的自利原则往往凌驾同情心之上,但却能避免爱心泛滥或强人行善,以免落入罔顾世人自然习性而空谈伦理道德的陷阱,徒令社会分化,各走极端,带来公害。

 

例如在多元政治环境中,美国社会在强制医疗保险及债务上限问题陷于僵局,正是史密斯所指假「社会公义」之名强制行善的必然结果。在这位哲人眼中,「社会公义」并非社会存亡所系,并不等同于正义,反而有违一般人的本性,导致社会进一步分化。一旦有欠善心或知恩不报亦被视作违反「社会公义」,实反映社会深层矛盾的政治僵局经已形成。

 

史密斯深知传统世袭君主如何恶行昭彰,但身处十八世纪,未及目睹民粹政府如何假「社会公义」之名胡作非为的现象。他视法国大革命为解救黎民于水火的义举,但他有此看法,也许只因卒于1790年,无从得知随后出现一段惊心动魄的「恐治时期」(Reign of Terror)而已。

 

人性光辉 照亮未来

 

一如苏格兰启蒙运动时期的其他伦理哲学家,史密斯一方面深明人类本性,以及人性中优点与弱点,而社会风气为何应以人性为本;另一方面也通晓伦理道德如何发扬人性光辉,以及政治决策及措施一旦具严重侵犯或威胁人的本性,只会完全适得其反。

 

在高度全球化的现代经济中,互通有无者彼此往往素未谋面,甚或各不相干。有鉴于此,自发行善究竟对减轻弱势社群的贫困处境有何效果,实在还有待验证。除非面临自然浩劫,否则一般人只会关心身边受苦的人,而对其他人的苦难则有所疏忽。

 

另一方面,在时下民粹式民主政治环境中,口口声声维持「社会公义」的政界中人,却动辄假借政府权力,强制扶助弱势社群。我倒应同时指出,政界中人所以如此着力扶贫,不外乎志在打动人心,拉拢有利一己政途的选民;对史密斯的伦理观,以及一众苏格兰伦理哲学家的至理名言自然充耳不闻。

 

话说回来,鉴于全球各地纷纷成立非政府慈善组织,可见人心不死,希望在明天,例如盖茨(Bill Gates)夫妇及股神毕非德(Warren Buffett)的善举可谓振奋人心。至于香港本地,据私人银行Coutts的一项调查发现,香港去年有47位大慈善家捐出共计8.77亿美元,按人均计算,尤高于美国139.6亿美元及中东11.8亿美元大额善款总额。

 

可见香港社会即使经常被曲解为自私自利,骨子里却洋溢同情心。按照史密斯所著《国富论》以及《道德情操论》两书的标准而言,香港堪称典范。对于史密斯抱持平民百姓具备道德情操的坚定信念,相信仍值得寄予厚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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