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于二零一四年九月十七日载于《信报财经新闻》)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刚通过的政改架构引起广泛回响,各泛民政党及组织视之为有违民主与「真普选」原则。
人大常委会宣布的政改架构针对几项富争议课题,为香港政制发展提供一种论说。在我看来,这种论说符合《基本法》所包含的各种关键元素,体现1990年中央政府与港人通过人大立法而成的协议。
是以我认为所谓北京政府未能兑现承诺,容许港人发展民主政制的指责,未免有欠说服力。各有关方面、团体在争斗过程中无疑都会极力互数不是,但在现阶段指控北京方面违背对民主承诺并无实质根据。当此之际,理应详加分析已宣布的政改框架,了解其中有何实质含义。
四大价值 两大关注
迄今就我的观察所得,香港政制发展的论说有三种,分属不同政治团体及利益立场。在目前的历史关口,最终那种政治论说成为主流实属未知之素。从本周开始,本栏将继续探讨按照《基本法》框架内「一国两制」原则,构建政制发展论说的元素。
1984年《中英联合声明》正式签署之后,产生了两种关注,衍生出两种论说。不少论者担忧在本地民主政制发展的同时,香港一向崇尚的小政府、自由企业、公民自由,以及法治精神,都难免向民粹主义让路。「第一种关注」是民粹主义将冲击香港一直行之有效的制度。
「第二种关注」则基于中国并非实行民主政制和资本主义的国家,想必不会重视各项核心价值,于是忧虑此等价值变质。。
至于上述四大核心价值那一种最容易受到影响、那一种最应捍卫,则属众说纷纭。对于上述两大关注,《基本法》条文都有不同程度的照顾到,但没有归纳作统一处理。而《基本法》是港人所能寄望,而中央府又愿意庄严承诺的最佳安排。
《基本法》中有关终审法院、行政主导政府、不容立法会议员提出具有财政承担的法案、坚守量入为出的理财原则、维持低税率,以及保持自由贸易的种种安排,都在某程度上反映「第一种关注」。《基本法》内的这些安排,事实上在于保障港英时期四大核心价值所系的关键因素。
论说一:捍卫价值 不靠民主
虽然不少倡议者认为民主政制对维护法治、自由企业经济,以及公民自由至关重要,但香港却能在缺乏自由政体,亦即欠缺民主政制的情况下,维护了昔日殖民统治遗留下来的四大核心价值,环顾世界各地可谓绝无仅有。
新加坡同样具备不少这些香港社会的特点,大抵程度有所不同而已。虽然新加坡推行普选制度已久,但政制实质上并不自由。从香港与新加坡两地政制可见,只要具备一套有效的法治制度,即使政治上缺乏全面自由,自由企业经济与公民自由亦有生存空间。
对于香港与新加坡的成功,一说个中原因在于两地同为小型开放式经济体,或谓香港所以如此,皆因其宗主国英国本身为自由政体,所以在其管冶下仍具民主问责元素;但后者论调并不适用于新加坡,因为它是一个宗主国。
香港大部分人崇尚法治、自由企业经济,以及公民自由,而且亟欲在于香港回归中国之后继续维持现状。三十年前参与制订《基本法》的本地商界及各界专业精英,亦千方百计维护战后香港赖以成功的此等核心价值。
因此,香港一直在法治保障下得享种种自由,只有政治自由例外。部分论者甚至认为此一情况非属巧合;从西方经验可见,政治自由不一定能保障经济及公民自由,反而有蚕食自由及法治之虞。
此一政治论说预料民主政制势将引致民粹主义抬头,强化社会资源重新分配及政府规管,最终削弱经济及公民自由。一旦落得如此下场,小政府及自由企业经济亦只会受到蚕食。
论说二:自下而上 缘木求鱼
另一种政治论说则主张香港走「自下而上」式民主政制发展之路;这派观点要求决策单以民意为依归,罔顾在「一国两制」下港人实非当家作主的事实。
部分泛民派认为,有关行政长官选举由公民提名,即使在大部分成熟民主政体中并不普及,却是符合民主政制进程的整体原则。但基本上只有独立自主的政体,才能贯彻施行「自下而上」的民主政制发展模式。
「一国两制」是独一无二的政治安排;事实上特区行政长官往往处于面对着中央政府与香港市民两面不讨好的困境,政制安排若有欠周全,如此困境只会更易出现。西方以及日本资本主义民主政制发展所依据的民主政治原则,并不能直接套用于香港。
2005年我出席一私人午宴时,宴会嘉宾新加坡内阁资政李光耀于席间被问到对香港政制发展的意见,李氏婉拒置评,并谓香港特区行政长官殊不易为,因为一人须事二主,又说所担当任务艰巨,只差没提到这是个不可为的任务而已。
不拘一格 转圜有望
此外,尚有第三种论说,其着眼点不在于香港能否在2017年推行「真正普选」,而在于随着本地社会日趋两极化,政治纷争会否更难化解。人大常委会宣布布的政改框架因而令这派论者大失所望。
他们担心政治僵局将对香港未来的繁荣稳定带来种种恶果,希望能于2017年实现普选行政长官,深虑人大常委会宣布的政改框架未能为收窄政见分歧预留转圜余地,完成《基本法》「政改五部曲」的希望因而更显渺茫。
在这派论者心目中,取得2017年政改进展,是消除政制发展不明朗因素的重要一步,可望改善管治,重建政府施政能力,以化解近三十年来冒现种种社经层面的深层次矛盾,从而维系香港长远繁荣稳定。政改一旦原地踏步,势将令香港在政治、经济、社会三环日走下坡。
在政改问题上持温和中间立场者,大都倾向支持第三种论说。不过,这派论者日益发现自处于泛民死硬派与建制派的政改主张夹缝中,他们既不拥护「自下而上」的政改方式,亦寄望未来民主政制能在毋须与中央对抗的情况下有所发展。他们相信「一国两制」只有在双方互谅互让的基础上方能实现。
虽然人大常委会宣布的政改框架限制重重,我仍相信温和中间派的希望仍有转圜余地,否则只会产生违反常理的后果,对任何人都没有好处;市民大众更会深受其害。纵然政改进程有违常理的情况时见出现,却也不应轻言放弃。事实上由于《基本法》早已设下界限,各种分歧意见与利益冲突均须共容在有限的空间之内。
过去三十年,随着社经矛盾日形恶化,意见分歧与利益冲突相继趋于严重。部分港人对政局已失耐性,逐渐倾向尝试以另类政治手法化解逐渐加深的社经矛盾。问题在于所谓另类政治手法是否合法,尤其是否符合《基本法》。
以公民提名选举行政长官是《基本法》以外的新创政治安排,修改提名委员会四大界别亦然。按招《基本法》规定,修改提委会三十八个分组界别及其组成方式,是通过本地立法进行。
社经矛盾日深,必须通过社经政策加以化解,为捍卫香港长远福祉,有助制订并施行此等社经政策的政改方案应获接纳;我们必能在《基本法》框架或人大常委会的决议中,找到容纳此等政改方案之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