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于二零一四年十一月廿六日载于《信报财经新闻》)

 

占领运动结束后本地政治生态面貌如何,目前固然未可预料;有谓北京政府将进一步收紧对香港的政治操控,而本地各方则会加紧寻求化解社会深层矛盾之道,大部分人则认为,在政治僵局足以瘫痪政府的形势下,香港公共决策质素恐怕会从此走下坡,也有人预测本地民主运动将使社会更形分化,让民粹主义乘势而起。

 

以上观点勾划出当前的政治关口,香港的民主政制或已陷于前路茫茫的险境,今后何去何从更堪忧虑,未来发展是自由民主制抑或民粹式民主?

 

1997年英国政府撤出香港后,本地政制似曾有望演变成自由民主制,但随着政治环境渐趋壁垒分明、僵局常现,自由民主制的发展变得前景未明。

 

香港社会迈向自由民主制的发展进度一直未见理想,令部分人义愤填胸,民粹式民主观念逐应运而起,且愈见昌盛。占领运动出现而持续不止,相信更令政制发展偏离自由民主制,逐渐走上民粹民主之路。

 

方法理想 两种观点

 

民主是带有公义原则的政治理想,强调人皆有平等权利和均等参与机会,并透过投票、选举等渠道以实现这理想。

 

自从民主成为世人着意争取的要求以来,关于作为一种政治方法(涉及投票、选举)应如何构建,才最能实现政治理想,一直众说纷纭。若要民主在政治上发挥实质作用,理想和实现方式必须贯彻始终,方能成功。

 

民主人士一致公认,民主政制聚焦于以投票为基础的均等参与机会,但「一人一票」并不保证能产生人人受惠的良策,这道理非常显浅,不难明白。足以引发争议的关键,在于民主理论中对自由的真义如何理解,其中分为「自由主义」和「民粹主义」;对于投票及选举有何目的及后果,各有诠释。

 

英国自由主义大师伯林(Isaiah Berlin)将自由分为积极、消极两种。「消极自由」(negative liberty)指个人行动中不受任何他人(尤其是政府)胁迫或干涉的一种自由,自由民主制拥护的正是这种观点。

 

「积极自由」(positive liberty)则指掌控自我生命及命运,并透过参与民主活动集体掌控社会命运,实现达致人类道德理想与社会公义的共同理念,民粹式民主(包括社会主义民主)采纳的正是这种观点。

 

自由民主 制约多数

 

最令自由主义忧虑之处,在于政府可以随意行使强权,迫令民众支持官员视为必要的政策,英国阿克顿勋爵(Lord Acton)「权力令人腐化,绝对权力令人彻底腐化」的名言,反映的就是此一忧虑。自由主义中人寄望,政府官员碍于担心有损下届选举的选情,于是在行使强权方面知所收敛,换言之,自由的防御机制系于民主选举的纪律作用。

 

自由民主制度下,政府的一切权力均直接或间接源于民众,从政者来自民众,任期有限。自由民主精神在于确保参与、公平,自然视大众选票为必须的要求,而另外的要求则是任期设限,目的在确保自由。

 

这两项要求构成自由民主制的全部定义,但对候选人的质素并无进一步要求。根据自由派的观点,投票的作用仅在于监控公职人员,而辞退官员的权力则是自由受到威胁时的基本防线。

 

自由民主政制的一大挑战,在于如何制约多数统治(majority rule),以保障个人自由和小众利益,在一人一票的情况下,这项挑战自然非同小可;解决方法在于对投票及选举设立制约机制,诸如宪制约束、三权分立、多院制、司法独立、新闻自由、选举条例、有限任期及定期选举、拉布守则,及其他足以保障小众及个人利益的各种安排。

 

具体细节则因地而异,视乎当地情况及历史因素,设立上述所列的制约机制,旨在制约政府权力,而「小政府」(limited government)就是促成自由民主制行之有效的必要条件;各种制约机制难免存有缺撼,间或产生政治矛盾,导致政局陷于胶着状态,甚至引发暴力冲突。

 

当代的政局又面对另一新挑战:狭隘特殊利益渐居主导,左右政治进程。环顾全球民主政体中经常产生的僵局,可见当初为求限制政府权力的制约机制,反而诱发当前的小众专制。

 

民粹民主 唯我独尊

 

「积极自由」这一概念较难掌握,指的是正确行事的自由,而非不受干扰的自由。在民粹主义者心目中,社会所以自由,皆因众人透过参与民主活动去掌握主宰社会生活和命运;民众所以自由,皆因社会大众行事追求道德理想及社会公义;民粹主义民主政体所以自由,因为民众有共同的目标与理念。

 

共同的目标亦即社会「公意」(general will),民粹式民主假设公民对道德理想及社会公义的观点是一致的,而且私底下并无难以化解的恩怨与利益冲突。这一观念的起源,可追溯至康德(Immanuel Kant)哲学。「公意」可从咨询公民及总结共同利益之中取得。

 

民粹主义者认为全民投票是寻求「公意」的最佳办法,占中运动三番四次借助公众咨询以及非正式公投,以期发掘民意(public’s will);2010年泛民政党的「五区公投」以及占领运动主事者提出的类似建议,均属民粹主义的思维方式。

 

民粹主义者认为有机会参与投票即可从而获得自由,投票结果代表自由本身,而由此所制定的规则包含自由的意义,应视为正当并受尊重;自由于是等同于遵从民众自定义的法律,这是民粹主义者的「公意」所在。

 

民粹主义理想要求民选政府迅速果断,以立法方式确立当选者政纲,任何有碍落实这项民意授权的宪制约束或适当程序都不能容忍,最简单的解决方法是把之废除。

 

同一道理,在自由民主制度下为免个人及小众受制于大多数而设的各种机制,在民粹主义者看来也就无足轻重,废除一切约束之后,要变更选举安排更轻而易举。正因如此,民粹式民主政体可演变为独裁政体,法西斯主义当年在德国抬头即属一例。

 

自由概念 两极之别

 

从自由派观点出发,投票既以限制官员权力的方式体现自由,即毋须将政府决策视为宝贵的圣喻,等同自由的化身;在他们眼中,法律无非是立法会议员或法官通过,而又获公民接受的判令而已。

 

自由民主制不带价值判断,尊重个人价值观及愿望的多元性,自由民主的文明社会中,任何人只能在为免他人受到伤害的前提下行使权力。

 

伯林较能接受「消极自由」,却同时看出一个弱点。「消极自由」的精义在于摆脱个人生活中的种种约束,甘愿放弃难以达成的愿望,自能提高个人的自由度,例如获主子善待的奴隶,可能不再为求自由而出走,可见「消极自由」或会导致人类追求崇高理想的精神不断妥协。

 

反观民粹式民主的信徒,倒认为降低愿望只会贬损自身价值,不能藉此提升自由度;自由离不开自己作主,而非听命于人,一个真正自由的人可以通过自身行动来表达真我。他们鼓吹大众积极参与政治活动,面对政治(及外在)环境。伯林声称「积极自由」曾经推动不少革命运动,例如法国大革命和俄国革命。

 

不过,伯林忧虑「积极自由」理想反而会将革命运动推向极权深渊。革命领袖往往只愿接受一己的道德观念,强迫其他人顺从自己的一套,历史上种种「积极自由」理论或歪理,亦多用作压制异己的工具。伯林无非藉此指出,「积极自由」概念虽然最初看似无伤大雅,却成为 20 世纪暴政的根源。

 

此外,这位自由主义宗师同样反对「积极自由」唯我独尊的价值观;相反,「消极自由」却能与多元价值观相容。

 

香港的民主发展既难望一蹴而就,过程中亦不免多番周折,势将在自由主义与民粹主义之间摇摆不定。虽然只有讲求自由民主的制度才能容纳市民大众的多元价值和利益,但在社会已分为「有产阶级」(haves)和「无产一族」(have-nots)的大前提下,梦想和命运势成水火,加上民众但求足以振奋人心的论说,以助超脱政治和生活困局,民粹式民主不愁没有市场。

 

参考文献:

 

Isaiah Berlin, Two Concepts of Liberty: An Inaugural Lecture Delivered Before the University of Oxford on 31 October 1958, Clarendon Press, 1959.

 

「构建香港政制发展论说之路」系列.之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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