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于2014年12月3日载于《信报财经新闻》)

 

自由民主制与民粹式民主的政治理念,同时诞生于欧洲启蒙时代(又称理性时代),两者分别主要在于对自由概念诠释不同。自由民主制度认为个人自由不应受约束,尤其是来自政府的管制。自由主义大师伯林(Isaiah Berlin)称之为「消极自由」(negative liberty),基本上视之为所有人的天赋人权;在此制度下政府被赋予有限度权力,藉以保障市民个人权利免受不公平损害,或免受别人侵扰。

 

至于民粹式民主制度下,自由的意义在于体现「公意」(general will),为追求集体目标而参与民主政治活动,例如集体政治运动、公民投票、全民普选,是谓「积极自由」,因为其中既包含共同体验,并且涉及对共同目标的追求;独立自主个人共同行动中拥抱的集体要求,对社会、个人都是一种解放,自由是个人尊严的体现。

 

鉴于现时由学生主导的占中争取民主运动如火如荼,我想分析一下何种民主制度最切合本港所需。

 

我认为香港不应拥护民粹式民主理念,原因有下列九个,其中三个属普遍性质,适用于所有国家及社会,其余则针对香港的独有情况。

 

三大理由 四海皆准

 

【理由一】关乎信念问题。民粹主义者信奉「公意」的理念,他们假设所有个人都服膺同一套关于自身处境和利益的信念,这种假设也许偶能适用,例如在奥运会中一同为国家队打气,又或者遇到外敌入侵,人人同仇敌忾,合力保家卫国。

 

不过,除非遇到此等特殊情况,否则难望在正常情况下,所有人皆拥抱共同信念,反而个人信念各有不同,才是各地社会的普遍现象,在现代多元社会就更尤其甚。那怕在全民团结一致的短暂时刻,也难免出现叛国、绥靖主义者,又或想法独立及异见分子等。

 

「人类本来就有共同信念」是启蒙时代德国大哲学家康德(Immanuel Kant)始创的理念,他试图以人类尊严取代神的尊严,就连神学的光环也一并摘除。

 

事实上当时在法德两国,启蒙运动差不多等同于反宗教;但这个时期为自由民主制奠定概念基础的不少苏格兰哲学家,却是备受敬重的教会人物,既是虔诚的基督教徒,又同时致力于当时的新学探索,他们的学说更直接影响美国宪法之父麦迪逊总统(James Madison)。

 

法国启蒙时代哲学家伏尔泰(Voltaire)曾以「即使对方话不中听,亦誓死捍卫其发言权」这句话闻名于世,也对当时的苏格兰哲学家甚为佩服,并且表示:「说到文明理念,我辈概以苏格兰为马首是瞻。」

 

【理由二】源自对历史恶果的恐惧。伯林审视民粹式民主对人类的影响,不但识别出「消极自由」与「积极自由」,更体会到「积极自由」是暴政的根源。

 

1994年,已届暮年的他在一次接受荣誉博士学位时指出,20世纪的种种可怕经历,实源于各种革命意识形态和革命运动,演辞中写道:「如果你确信人类的一切问题在某程度上总有办法解决,而且只要人人都为达成理想而努力,必能构思出理想中的社会,则你和你的追随者就必须相信,要打开通往理想国度之门,需不惜任何代价。面对如此绝对又简单的真理,只有愚不可及和居心叵测之徒才会拒绝接受;拒绝接受的必须加以劝告,要是不听劝告则须立法禁止,法禁不绝则即使动武甚至采取恫吓或杀戮手段,亦要使其就范。」

 

伯林还作出如此忠告:「因此,我们必须权衡利害,讨价还价,甚或作出妥协,也要避免一种生活形式遭反对者粉碎。我明白青年男女怀着理想的一腔热诚,绝不会甘于跟随这样的旗帜,会视之为太懦弱、太守规、太平庸(bourgeois)、毫不激动人心;但请相信我,一个人总不能事事如愿,不但实际上行不通,理论上也无法办到。拒绝面对现实,一味追求单一而凌驾一切的理想,把它当作唯一真理,只会招来镇压;随之而来的是摧毁与流血;理想主义者的行动就如不断打鸡蛋也煮不成奄列,眼中变得只有无数的人、无数的蛋去打破,原本满腔热血,到头来却忘了目的是为煮奄列,而只顾打鸡蛋。」

 

【理由三】触及逻辑分析。黎卡(William Riker)教授曾经指出,民粹主义者的理念是透过民主活动找出「公意」;公众咨询、公民投票、全民普选,都是藉以找出「公意」的民主政治活动;这些民主活动过程的结果成为体现集体要求的宝贵成果。假如任何方式均无法找出「公意」,社会就无从得知其集体抉择为何。

 

黎卡根据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阿罗(Kenneth Arrow)所创的「社会选择理论」(theory of social choice),在选择多于两个目标的情况下,无论利用那种收集标准以归纳个人选择,都不可能从中厘清社会整体的真正要求。换言之,在A、B、C三项选择之中,根本无法避免出现「偏好循环」(preference cycles),即A排序高于B,B又高于C,C又高于A,出现令精神分裂的循环序列,社会抉择因此无法确知。

 

既然无法确知社会整体抉择,民粹式民主自然无法实现。通过种种民主手段达致的政治效果,也就不再是「公意」的珍贵体现,不过是政治手腕的效果,甚或历史上或某些环境下出现的意外而已。

 

重重限制 慎防民粹

 

【理由四】一个国家断不可能同时出现两种对立的公民意愿,公民意愿是国家主权的一种表述。假如香港自行表述另一种公民意愿,难免演变成带有僭越国家主权的意味,本土主义若全面转化成民族主义,只泊难免会进一步变为分离主义。

 

中国作为民粹式的宗主国,不会容忍一个特别行政区僭越主权的另类表述,即使公民投票,亦可视为僭越主权之举。北京早已作出制订反叛乱法例即《基本法》第23条的规定,可见早已有见及此。只有自由民主制中的「消极自由」,才有望见容于中国主权之下。

 

【理由五】在于香港所承袭的各种制度,例如法治、新闻自由、低税率、利伯维尔场、强大的公民社会,作用都在于保障「消极自由」,在本地发展自由民主制也就顺理成章。立法会议员不得就财政预算提交私人条例草案的规定,已令基于群众的自下而上政治参与,以及为执行「公意」而策动的群众行动白费心机,在本地建立民粹式民主必然面对障碍重重。

 

【理由六】在建立广获支持政党及联盟的过程中,实在难以避免造成社会分化。《基本法》要求政府以行政主导,用意即在限制政党日益壮大而夺权,但亦造成政党基层日形分化,新一代在党内晋升无望,往往另组新党,在政治策略上更龃龉频生。在政党无法广获支持的情况下,民粹政治运动变得激进、充满无政府主义色彩,并流于分化及边缘化,以致逐渐疏远大多数群众,失败告终。

 

【理由七】香港人口和社会均属高度多元,个人自由备受保障,人人得以自由追求自己的生活方式,年轻人独立自主、富于创意、教育程度高且忠于理想,但即使崇尚民主理想及民主的生活方式,香港青年却并非人人醉心政治。

 

这与二百年前工业化年代的贫农大众绝对不可相提并论,民粹式民主只会对疏离的激进分子有吸引力,否则在本地社会难有市场,无奈政制发展进度缓慢,令社会上不安的一群日益疏离而转趋激进。

 

【理由八】行政长官角色矛盾,究竟代表北京政府还是香港市民?在自由民主制度下,有关矛盾较小,行政长官只不过是任期与权力均有限的官员,只须善侍二主,以防被解雇;然而民粹式民主则要求行政长官代表他们心目中的全港市民「公意」,无疑置特首于与北京政府抗衡境地。

 

【理由九】在于香港若能制定可行的政制发展模式,无疑可供北京政府在改革国家政制方面作为参考。西方各国及日本的民主政体,即在法治和政治问责原则下,基于政党竞选执政的模式建立而成,虽然以往尚算行之有效,但近数十年来,西方国家及日本政府往往陷于政治僵局。一旦政府渐倾向于受有组织的小众问责,反会令整体管治的问责性愈见丧失。

 

香港能否在《基本法》框架中找到出路,提升以行政主导的政府的代表性、获广泛民意支持的问责性以及认受性?若能成功,则香港经验堪足为中国甚或世界各地提供借镜。香港人虽然未必具备足以解决目前困境的智慧,但事已至此,实也别无选择,但愿改革之需终能激发创意。

 

参考文献:

 

Isaiah Berlin, “A Message to the 21st Century,” An Honorary Doctorate Lecture Delivered Before the University of Toronto on 5 November 1994, The Isaiah Berlin Literary Trust, 2014.

 

「构建香港政制发展论说之路」系列•之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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