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于2015年6月17日载于《信报财经新闻》)
上周文章见报后,我收到两个垂询,其一是一位崇尚市场自由的友人,对于我在文中指出,部份年轻人已不再相信香港社会公平,而视民主为恢复公义、消除贪污的唯一出路,他想知道我对公平社会的看法。
另一个则是较早前我获邀出席一个电台节目中有关香港不平等现象及社会流动性的小组论坛后,两位崇尚市场自由的朋友,诧异我何以主张政府实施资助弱势社群置业的政策;令他俩大感惊讶的是,我身为利伯维尔场派经济学者,竟甘冒不韪,鼓吹有损个人自力更生意欲的民粹式社会主义政策,纵使未有明言,我也犹如听见他们心里说:「这叫公义?」
这些朋友均提出何谓社会公义这个十分重要的问题。
古已有之的「自然秩序」
之前,公平概念源于对人与人在才能方面不相若的认知,当同一社会中人人认识到必须通力合作,才能共同创建美好生活,理想社会的目标才能实现。换言之,社会上人人也都必须遵行合乎规范及准则的行为;这是古典时期的思维。
举例来说,柏拉图的经典名著《理想国》中,构想出的社会分为三大阶层:哲人王(philosopher-king)、守护者(guardian)、公民(citizen),在「理想国」政体中各有本份,社会对同类(即相若)者一视同仁,而对异类(即不相若)者则予以不同对待。这是公义的基本思想,亦是后来构成法治基础的原则。
按照古典时期思维,以人与人之间并不平等,但以同类(即相若)者应获同等待遇的公义概念,则在社会上广受认同。
问题在于对待异类(即不相若)者怎样才算公平?光说待遇不同并不足够,还须具体说明待遇究竟有何不同才公道,例如两个工人生产力相同,获得相同工资固然公道,但对于生产力较二人高出一倍的那个工人,又应得给予何等待遇?
古典时期思想家于是创出「自然秩序」(natural order),作为对待异类(不相若)者的准则,这一概念合乎人类天性,是社会道德规范及准则的依据,可凭人类理性思考发现。中国道家思想就以「天人合一」,亦即人与大自然融合,可说近乎「自然秩序」的和谐境界。
及至启蒙时代来临,公义概念亦为之一变:即使才能各有不同,人人得享平等政治权利的观念于此形成,不平等也就成为公义概念中的关注焦点。政治权利平等的主张,有时亦会延伸至经济以及社会权利亦须平等。
至于社经权利平等对政治权利平等是否至关重要,随后更争论不休。一般论者以经验为依据,假定极端社经权利不平等现象有损政治权利平等。关键之一是在经济及社会事宜上,应该争取的究竟是结果平等抑或机遇平等。假如社会上人人能力与才能各异,要争取结果平等,难免须采取种种厚此薄彼而干预「自然秩序」的措施,以致违背古典时期的公义及法治原则。
自由至上的英式政观
阿当史密斯(Adam Smith)的市场竞争观念,正正从古典时期的「自然秩序」概念演化而成。在市场竞争原则下,无论屠夫抑或面包师傅,都应该一视同仁,各获应得待遇,但由于职业性质有别,实际待遇则毋须划一。在完全自由而毫无威迫的情况下,自然秩序自然得以施行,人人也可获公平对待,相当于竞争环境中的市场价格,亦即平等待遇。只要机遇均等,即使经济结果不同,在整体上就可算合乎公义。
利伯维尔场秩序,实际上是把自然秩序应用于经济事务。史密斯对国家垄断及专利经营现象每多微言,视之为特权以及干预利伯维尔场自然运作,乃强权国家设置的贸易屏障。
这位苏格兰经济学家的经济观与英国政治哲学家的政治观十分接近。限制君主权力,以防滥用权力,妨碍司法公正,一向是英国传统政治观的核心,自大宪章(Magna Carta)颁布以来在历史上不断演化而成。
君主立宪以及后来的代议政制,无非旨在逐步解除对个人自由的束缚,以达成使自由政治秩序及利伯维尔场经济秩序,对专横政治加以有效约制,推崇法治,尽可能令人人在政治上获得平等对待。观乎以自然秩序为公义关键以及保障人人政治权利平等方面,英国的公义观无疑沿袭古典时期思维。
英国的政治观,释出小政府乃个人自由最佳保障的理念;利伯维尔场秩序,是自然秩序的一种具体表现。基于至高无上的法治足以约束君主及专政者的滥用权力,小政府及宪制民主政体在保障个人自由方面,往往被视为较威权君主及独裁政体优胜。
多数决制的德国思维
公义的先决条件在于法治当前最大程度的个人自由,以及最低限度的国家威权,对于这种以个人自由及个人自由选择为本的中心思想,德国哲学家并不认同。
他们提出强调全民集体自由意志,而非个人自由选择的自由观;民主政体正正以全民集体意志为依归,而通过代议政制表达全民要求。由个人自决均衡参与的自由选举,令全民表达的政治意志尤其显得珍贵崇高,这并非纯属政治行为,而是道德上更高层次的一种取态。
既然如此,民主政体的权力也就不应受到限制或约束,只要选举保持自由公平,要体现全民集体意志,民主政府应得以尽享实权。无论是机遇平等抑或结果平等,其实都无关宏旨,说到底,公义关乎政治,不与法治沾边。
德国哲学家认为只要选举自由公平,经济、社会、政治三方面的公义都能受到保障。可惜历史告诉我们,这种想法不但异想天开,而且异常危险,助长法西斯主义与共产主义,由此产生的往往并非自由民主政体,而是专制暴政;因为若是这样,公义原则只被集体意志定性,而非基于法治。
英德两国的思想观持续影响现代民主政治思维。在不均现象较为严重的社会,德国观念往往占主导优势;中国在举步维艰的现代化过程中,就宁采马克斯主义而放弃自由主义,至今才略见求变迹象。
各地社会不时面对宪制架构难以承受的种种挑战,社会遭受经济冲击,例如2008年的环球金融危机,在量化宽松政策影响下,出现社会、经济严重不均现象。而在深受其苦者心目中,对社经公义的印象就更加大打折扣。
民主政体难免转趋民粹主义,公义原则被打着民意旗号者肆意扭曲;任何人若仍坚持利伯维尔场为体现自然秩序的一种有效的机制,则被视为伪君子、属既得利益者之列;在这个大前提下,群众往往宁愿民主政体倾向德国思想而非英国思想,民主政体变成既得利益者或有意推翻既得利益者一群的专制手段。
拨乱反正的重新分配
自1980年以来,香港经历同一挑战。经济全球化、中国对外开放,加上低息环境长期持续,在资产价格高踞不下的形势下,社会上财富分布已形成「有产阶级」和「无产一族」,社会不公平现象日益恶化,并出现部份中产阶级下滑之势,这究竟是结果不平等抑或机遇不平等?
在80年代加入置业行列者,如今已成「有产阶级」,当今未有资产者,无疑属「无产一族」,占香港人口半数之多。资产价值微升,本属审慎投资的应有回报,因价格飙升带来的大笔意外之财,则根本无法预计,亦不见会回落。
当今香港时局既已如此,我认为必须通过公屋单位私有化来让自然秩序得以恢复公信力,重踏正常运作之轨。既然全球各地都鼓吹政治权利人人平等,在自然秩序备受巨大冲击,或伤势未愈之际,实有必要采取措施,为公平竞争创造条件,否则自然秩序一旦被扬弃或彻底摧毁,社会不公平现象只会变本加厉。
若将公屋单位私有化视为干预,以致有损利伯维尔场秩序,当然属于不公义;反之,若视之为可藉以恢复自然秩序,并在公平竞争环境中恢复正常运作,又可避免「长痛」式调整期的措施,则自不然可说合乎公义。事实上民主政体无耐性容忍这种近似无限期的折磨。
古典时期思想家构思出自然秩序概念,实在是功不可没,但现代社会已同时拥有人人平等的政治权利,再不愿意跟随古典时代的时间步伐去解决当前面对的各项社会经济问题,而倾向于以政治民主化作为解决途径。当政治凌驾于法治之上,公义不但不获伸张,反而成为牺牲品。
香港激进派的政治修辞植根德国政治观,其缺乏耐性的表现既不陌生,亦不难理解;但其以为社会一切弊病皆可单靠政治民主化去解决的想法,实属愚不可及。话虽如此,但激进派所表达缺乏耐性的政治信息却是不容忽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