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于2016年5月25日载于《信报财经新闻》)
文革在半个世纪前爆发,当时世界各地的政治意识形态普遍向左倾,两年后,亦即1968年,学生运动席卷欧美,我正在读中五,很快就发觉中国以至全球各地学生,都把社会上不平等和不公义现象归咎于资本主义,但对我来说资本主义只是一个经济名词而已。
那年暑假,我细读《共产主义宣言》(The Communist Manifesto),以了解资本主义。也许是受到马克斯和恩格斯的学说影响,我随后决定修读经济学,结果碰巧考上了芝加哥大学,可是其经济学系与马克斯主义却是背道而驰。
制度的自由程度
在芝大期间,我对资本主义的经济体系,以至资本主义与社会主义对自由、民主理想如何不同,都增进了不少知识,对下列三种见解尤其深刻。
第一,资本主义对个人自由的保障大于社会主义;后者崇尚集体自由,对个人自由的威胁大于资本主义。
第二,自由民主制的政治理想,较帮扶资本主义,而民粹民主制的政治理想则贴近社会主义。
第三,民粹民主制的政治理想往往导致专制。
上述首项见解认为,在资本主义制度下,公民可以拥有私人产业,产权获得承认,若产权受到国家威胁,持有人可在产权未被侵犯前带同私人产业离开本国。由于承认私人产业权益,资本主义确保公民享有较大程度的个人自由。
反观社会主义制度之下,公民既无私有产权,个人权利一旦受到威胁,虽有出国自由,但无产业可带走,其选择权大受削弱。说资本主义制度对个人自由保障大于社会主义,而后者对个人自由的威胁甚于资本主义,关键在于私有产权,这正是个人自由根基之所在。
除了私有产权,个人权利还包括言论自由、信仰自由等,此等自由不同于私有产权,但它们彼此之间往往互相关连,例如外汇管制规限个人购买外国货品和拥有外国资产的自由,要知道这同时限制了购买个人信仰的外地宗教书籍,换言之等如间接限制信仰自由。外汇管制看似只用于规管经济自由,但其实也限制了信仰自由。
自由的公私范畴
从历史可看见第二种见解,Thomas Hobbes(1588–1679年)和John Locke(1632–1704年)提出维护自由民主制所需的哲学理念。Hobbes视国家为人民自发选择的社会契约,脱离「自然状态」(state of nature)中无政府和暴力两大特征,透过国家契约确立政治秩序,象征人类文明得以实现。
Locke更进一步认为人类文明不仅在于脱离无政府及暴力状态,更孕育出个人自由;国家职能除了避免人类文明重堕这两大深渊之外,还在于作出开明的政治安排。
在Locke眼中,人类天生理性、包容,由此推论,但凡个人都应能在法律框架内,就互认权利的适当范围和内容达成共识,而社会契约则缔造国家宪法权限和分权制度安排,促进人类在自由的环境中兴盛发展,利己利人。个人权利与私有产权受到国家充份承认、保障和维护,国家权力受到适当约束,防止无理干涉个人自由。个人的私人与公共事务范畴壁垒分明,国家无权任意干涉私人范畴。由此确立的施政制度即自由民主制,为个人自由以及资本主义经济提供保障。
相反,Rousseau(1712–1778年)的自由民主观则主要从集体主义,而非个人主义角度出发,在其著作《Discourse on Inequality》(1754)及《Social Contract》(1762)中,提出人类文明侵蚀人类道德。他视人类为大自然的「高贵野人」(noble savage),在习染文明之前独来独往、自给自足,为求存活而杀戮;在大自然中,人人生而平等、无分贵贱,但私有产权一经确立,顿成人类社会的万恶之源。
这种大自然本属浪漫伊甸园的想法,与Hobbes的学说实在南辕北辙。Rousseau认为文明和私有产权是对人类的诅咒,确立私有产权,就为一切不平等和不公义播下种子。社会主义(以及无政府主义)否定和痛恨私有产权的立场,可说是由Rousseau学说而来。
Rousseau有意通过社会契约彻底改变人类文明,让人人平等参与,建立「公意」(general will),亦即民众意志、集体意志、主权意志,但这种「公意」建基于否定私有产权的社会主义之上,而非在Locke学说中保障私有产权的资本主义。
Rousseau的主张真可说是石破天惊,声称现状为颓唐腐败,要全盘推翻,为未来开创新局面;法国大革命可算是真正传承了Rousseau的理念,中国的文化大革命,若单以群众运动方面的表现而论,亦属类同。
民粹的专制因子
最后看看第三种见解。Rousseau提出的「公意」,是以集体自由取代个人自由。假使大众只有单一意志,则社会上再无个人自由选择空间可言,「公意」于是化为高压手段,进一步将政治推向专制之途。
若说政治选择是「公意」的体现,那么无论任何政治决定,都代表社会广大民众的意志,如此一来,政治选择也就变得异常宝贵。要是宪法制约或分权制度对社会大众的宝贵选择构成障碍,则需一一予以扫除,这便演变成国家权力专制。
民粹民主制会不期然引致专制。法国大革命中出现的可怖行为,实源自Rousseau的「公意」。1789年8月4日晚上至翌日早上八时,法国国民议会一共通过30项法令,废除一切封建权利及欠款,瓜分贵族领土给与农民,此举将法国法制及社会结构彻底改变,随后极端主义及暴行日益猖獗,以致国民甘于接受拿破仑的独裁统治。同样,中国文化大革命的极端主义及暴力行为,亦有其相似之处。
自由民主制度之下,民选的代表任期有限,选民有时会作出不智甚或欠妥的政治选择,民选代表或会力有未逮而表现不济,投票本身可说毫不宝贵。社会上不同个体利益难免各有不同,政治是避免使用不必要暴力的一种管治社会方法。在聆听社会分歧的同时,政治亦力求尊重分歧,避免过度或经常介入,是以政治承认、保障、维护个人及私有产权。为确保自由,实有必要以限制任期及设定权限等方式来限制政府权力。
事实上,Rousseau的民粹民主和Locke的自由民主,都以「多数决民主」(majoritarian democracy)为原则,两者的「多数决民主」究竟有何分别?缺乏个人及私有产权保障的「多数决民主」,倾向于专制和社会主义;不在多数联盟阵营的任何个体,较易也较多受到打压,私有产权既无保障,个人的私人生活空间亦会压缩。相对而言,自由民主制度下,生活受压程度较轻,资本主义运作起来也较为轻松。
在20世纪之中,有大部份时间对民粹式「多数决民主」的忧虑,在于个人及少数权益会否因向民主大多数让路而被侵犯和犠牲。近数十年来,多数联盟则往往由大量关注不同利益的小众成员组成,他们彼此间鲜有共享利益,是只因利益结盟的机会主义者。
一向以来对多数专制的忧虑,逐渐转为惧怕小众专制(且经常更替)的恶果,政治日益分岐,小众往往掌握否决权,左右政治决定、延误落实政策。政治僵局在世界各地已成普遍现象,有作者更公开称之为「权力终结」。
在上一世代,与政治抬杠的团体相继崛起,他们不再信任政界中人,反而宁愿孤注一掷,改为支持全无从政经验的一群。在寄望于政坛新人之余,这些团体更否定政治妥协–亦即保障个人自由,限制专制措施范围与程度的必要元素。
短期之内,香港难免仍须面对政府管治失效和政治僵局,可惜这只会令社会更倾向要求专制,自由民主不得不向民粹民主让路,也实在是现今世代的恶运。有人申辩香港并无民主,但可悲的是我们却有民粹主义和选举,因此,我们的制度难以产生任何解决政治争议的方案。
要解决眼前的政治困局,政改在所难免,但当务之急,港人必须抚心自问,到底要的是自由民主抑或是民粹民主。要寻求自由民主的出路,恐怕已是时日无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