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于2016年6月1日载于《信报财经新闻》)
在自由民主制度下,只要不侵犯他人运用其资产的权利或自由,产权拥有者都有权和有自由随意运用自己的资产,正如John Locke(1632–1704年)指出,自由民主国家的主要功能,在于保障及维护公民的私有产权(private property rights)。
「资产」一词泛指具有价值的事物,有些资产例如一家雪糕厂、一幅Rembrandt名画,更可在市场上买卖,具有金钱价值;个人身心等资产虽然亦具金钱价值,但法律不容贩卖奴隶。言论自由、信仰自由、人身保护令,以及其他种种基本自由,全部可视为一个人的身心权利或自由。
产权公私之分
资产属多用途,可在不同方面加以使用;用作产生收益的资产称为「资本」,此词由马克斯(Karl Marx)所创,他认为资本主义社会的重点,在于透过累积资产价值而产生收入的功能。
把资产与资本清楚划分至关重要,资产是可拥有及满足个人欲望的贵重物品,可作买卖以带来收入;若用以产生收入,则成为资本。有些资产只供个人享用,不会产生收入,只是资产而非资本。个人的身心不可买卖,却可用以产生收入,经济学者称之为「人力资本」;换句话说,但凡资本均属资产,但并非所有资产都是资本。一幅Rembrandt油画若只供私人观赏,则只属资产而非资本;但若物主向观赏者收费,则名画顿成资本。原则上任何资产均具备成为资本的潜能,除非受到阻挠,则另当别论。
资产分私有与公有两种;若属公有,则所有公民都享有产权。此等资产如何运用或是否收费,则由政府决定,决策过程由法律厘定,经由政府部门、法院、公共委员会或立法机关的相关政治程序而产生。
部份道德哲学家(如Michael Sandel)认为,资产应否收费不能一概而论,其中存在道德界限,例如的士载客收取车资可以接受,但观赏Rembrandt名画则应免费。在Sandel眼中,若要切合道德原则,底线就难免划在不容任何人对观赏Rembrandt名画收费;按其主张,或会出现两种情况:一、画主只许朋友观赏,而非大众;二、名画被政府充公(画主未必一定获得赔偿),免费供大众观赏。因此,除非画主甘愿接受赔偿,任由大众免费观赏,否则名画被没收,是侵犯画主的私有产权及其自由,假藉道德原则或社会公义之名,令画主受到不公对待。
不公的问题核心在于大众是否有权免费观赏Rembrandt名画,对此谁又有权定夺?究竟民选政府是否有权以社会公义或人民意志为由而将公民的私有资产充公?若认为没收名画的行动做得公允,则改以雪糕厂或个人身心为例又如何?
这自然不会见容于Locke的自由民主观,此举实有违国家职能中保障、维护私有产权的基本原则,但Rousseau的民粹民主观却可以接受,皆因民众的选择被视为至高无上、不可拂逆。在民粹民主制度下,个人自由和私有产权均非神圣不可侵犯。
民主优劣之辩
自由民主制和民粹民主制孰优孰劣?在上一世纪曾就两个议题先后两度展开争论:第一、究竟自由资本主义(liberal capitalism)制度下的经济表现是否胜过民粹社会主义(populist socialism)。此一问题于1950年代未有清晰答案,西方知识分子大都相信民粹社会主义终会取胜;及至1980年代,答案变得清晰,这辈的想法显然有误。
第二、究竟在自由资本主义制度下,社会公义程度是否胜过在民粹社会主义制度。同样,西方知识分子多以为民粹社会主义终会取胜,但到了1980年代,答案清晰不过——民粹社会主义在人权记录及社会公义程度两方面的表现,都远远及不上自由资本主义。
为何结果如此?究其原因,一旦私有产权变为社会大众所共有,大部份有关资产的运用效率只会每况愈下,不公的情况与日俱增。
作为资产所带来收入的直接受惠者,私人资产拥有者会有强大意欲把资产尽量适当调配以换取最高回报,悉心维护、善加运用,而受聘的代理人亦会得到合适报酬,把资产妥为管理。
换个角度,若由政府代理人负责管理资产,则恐怕难望会全力加以运用和管理;政府官员往往省力避险,政客只为博取曝光和争取选票,而公共委员会则受制于个别成员的刁钻要求与挑剔。
结果不但引致经济效率低落,更会酿成社会上的不公平现象。公共资产既然完全免费,自然求过于供,分配原则掌控于政府代理人手上。碍于种种政治限制,政府官员或政客往往难以释出有关公共资产的全部价值,否则会有贪污赎职甚或招致刑责之虞。然则公共资产的剩余价值最终花落谁家?
再以Rembrandt名画为例,政客大概会公开安排有关资产,让选民中最忠实的支持者先睹为快;教育事务官员优待教师、学生;环境事务官员先请环保团体观赏;金融官员则款待银行界高层;科技官员自然会善待信息科技界,余此类推。
是以有关公共资产的价值将因应代理人的政治利益分配,分配原则也就由付费能力变为政治准则,最终目的是藉以巩固选民基础,帮助个人仕途发展。为何观赏名画的机会竟被政治动机支配?这是否合乎公义?
若选择性地把私有资产充公,则会造成某类资产有较大被充公的机会,同时促使有关各方就厘定及豁免充公资产的准则大举展开游说活动,制造大量贪污与贿赂的机会,遗害无疑更大。
课税不公之弊
除了充公之外,课税和规管亦足以打击私有产权,实质上可算是剥夺私有产权的另类手段。
表面看来,课税并不会改变资产的拥有权益,而只是从资产所产生的收入中抽取一部份,令资本累积率下降而已。假若所有资产类别及经济活动税率划一,则资源分配的扭曲程度不大,课税令巿民意欲倾向从事难以征收税项的非市场地下活动,很多自雇工种易于隐藏其中,但若税率偏低,则资源分配扭曲的程度不会严重。
不过,一旦税率偏高,势将促使部份经济活动转以地下方式经营,甚或迁往海外低税地区以便避税。这亦会引起大量要求减税的游说活动,若是真的顺应所求,则会演变成税制对不同经济活动厚此薄彼,又引起反游说活动;在部份国家如美国等,税务法典(tax code)因而变得极为繁复。
假使税制转趋繁复、税率偏高,则资产运用每以考虑税务为先,而非活动的本身价值,有鉴于此,我从不支持扩阔香港税基,因此举必会令本地税制日渐繁复,导致加税。
至于引入增值税或消费税一环,则几可断言定必有强大游说组织会成功争取当局给予部份消费品(如食品)豁免优待,本地税制不久即会变得繁复(欧洲单就在进出口税务上如何区别牛油与人造牛油的法理定义,内容就已厚如一本电话簿)。种种由此而起的寻租行为,只会徒然浪费资源,从中亦会产生不公现象。
规管侵权之害
规管私有产权不但效应各有不同,遗害更远甚于此。规管的方式包括价格规管、数量规管、进口屏障、卫生及安全规例等等。
价格管制(例如租金管制)有限制私人合约中收入条款的作用。订定合约的资格要求有关资产由其中一方全权拥有,若此一方的获取收入部份权利被剥夺,则除非其中有明文将转移收入授与他人,否则其中产生的转移收入,必会循不同途径及方式,消散到其他人手中。
根据租金管制,业主不得将租金提高至管制租值以上。市值租金与管制租值之间差额变成业主未能收到的转移收入,目前此等收入并未有明文如何授权转让他人,但将会逐渐以不同方式逐渐消散至他人之手,下列为较可能出现的一种情况。
短期之策,业主将减少维修开支、收取较高钥匙费或家具费、要租客于租约期满立即迁出,再精挑细选物色新租客等等。若租客可将物业分租,则租金差额将由住客(或部份)取得。长远而言,资产质量每况愈下,继续支付物业税、维修费、承担意外风险已不划算,租金难以回本,业主难望迫使租客迁出,或会索性放弃物业,物业重建无望,使物业价值不断下降,物业所在地区环境亦日渐恶化。
楼宇遭放弃,业权将由政府接管,由于无任何动机持有物业或将之出租,于是将物业转让给现有租客(以现有租客愿意支付物业税为前提)。可见长远而言,租金管制效应实际上把业权从业主转往现有租客手中,价格管制实际上有侵蚀私有产权之效,在此一例子中,原来的私有产权更遭彻底侵蚀。这并非凭空杜撰的故事,而是纽约市租管区上世纪的真实个䅁。事实上,其中最大的损失,却是期间物业地段未能收回重建所牵涉的巨额款项。
一项资产要能成为「私有资产」,离不开下述三类权利。第一,全权使用或决定如何运用有关资产的权利,其中包括不准其他人使用有关资产的权利。第二,从有关资产获取收入的权利。第三,将产权转让给任何业主视为合适者的权利,其中包括与其他人订约以及选择相关合约形式的权利,此等权利都互相关连。对获取收入的限制,例如课税或租管,将令其他两类权利的行使方式产生可以预见的变化。
在自由民主制度下,通过课税、规管、充公方式侵蚀私有产权的政治呼声与日俱增,假若顺应所求,必会逐渐侵蚀动摇自由资本主义的根基,假藉道德原则或社会公义之名,逐渐变成民粹社会主义。而实质产生的效应,则在于把自由民主所系的私有产权变为公有,进而令个人权利、自由一一受到侵蚀。
在自由民主制度下,只要不侵犯他人运用其资产的权利或自由,产权拥有者都有权和有自由随意运用自己的资产,正如John Locke(1632–1704年)指出,自由民主国家的主要功能,在于保障及维护公民的私有产权(private property rights)。
「资产」一词泛指具有价值的事物,有些资产例如一家雪糕厂、一幅Rembrandt名画,更可在市场上买卖,具有金钱价值;个人身心等资产虽然亦具金钱价值,但法律不容贩卖奴隶。言论自由、信仰自由、人身保护令,以及其他种种基本自由,全部可视为一个人的身心权利或自由。
产权公私之分
资产属多用途,可在不同方面加以使用;用作产生收益的资产称为「资本」,此词由马克斯(Karl Marx)所创,他认为资本主义社会的重点,在于透过累积资产价值而产生收入的功能。
把资产与资本清楚划分至关重要,资产是可拥有及满足个人欲望的贵重物品,可作买卖以带来收入;若用以产生收入,则成为资本。有些资产只供个人享用,不会产生收入,只是资产而非资本。个人的身心不可买卖,却可用以产生收入,经济学者称之为「人力资本」;换句话说,但凡资本均属资产,但并非所有资产都是资本。一幅Rembrandt油画若只供私人观赏,则只属资产而非资本;但若物主向观赏者收费,则名画顿成资本。原则上任何资产均具备成为资本的潜能,除非受到阻挠,则另当别论。
资产分私有与公有两种;若属公有,则所有公民都享有产权。此等资产如何运用或是否收费,则由政府决定,决策过程由法律厘定,经由政府部门、法院、公共委员会或立法机关的相关政治程序而产生。
部份道德哲学家(如Michael Sandel)认为,资产应否收费不能一概而论,其中存在道德界限,例如的士载客收取车资可以接受,但观赏Rembrandt名画则应免费。在Sandel眼中,若要切合道德原则,底线就难免划在不容任何人对观赏Rembrandt名画收费;按其主张,或会出现两种情况:一、画主只许朋友观赏,而非大众;二、名画被政府充公(画主未必一定获得赔偿),免费供大众观赏。因此,除非画主甘愿接受赔偿,任由大众免费观赏,否则名画被没收,是侵犯画主的私有产权及其自由,假藉道德原则或社会公义之名,令画主受到不公对待。
不公的问题核心在于大众是否有权免费观赏Rembrandt名画,对此谁又有权定夺?究竟民选政府是否有权以社会公义或人民意志为由而将公民的私有资产充公?若认为没收名画的行动做得公允,则改以雪糕厂或个人身心为例又如何?
这自然不会见容于Locke的自由民主观,此举实有违国家职能中保障、维护私有产权的基本原则,但Rousseau的民粹民主观却可以接受,皆因民众的选择被视为至高无上、不可拂逆。在民粹民主制度下,个人自由和私有产权均非神圣不可侵犯。
民主优劣之辩
自由民主制和民粹民主制孰优孰劣?在上一世纪曾就两个议题先后两度展开争论:第一、究竟自由资本主义(liberal capitalism)制度下的经济表现是否胜过民粹社会主义(populist socialism)。此一问题于1950年代未有清晰答案,西方知识分子大都相信民粹社会主义终会取胜;及至1980年代,答案变得清晰,这辈的想法显然有误。
第二、究竟在自由资本主义制度下,社会公义程度是否胜过在民粹社会主义制度。同样,西方知识分子多以为民粹社会主义终会取胜,但到了1980年代,答案清晰不过——民粹社会主义在人权记录及社会公义程度两方面的表现,都远远及不上自由资本主义。
为何结果如此?究其原因,一旦私有产权变为社会大众所共有,大部份有关资产的运用效率只会每况愈下,不公的情况与日俱增。
作为资产所带来收入的直接受惠者,私人资产拥有者会有强大意欲把资产尽量适当调配以换取最高回报,悉心维护、善加运用,而受聘的代理人亦会得到合适报酬,把资产妥为管理。
换个角度,若由政府代理人负责管理资产,则恐怕难望会全力加以运用和管理;政府官员往往省力避险,政客只为博取曝光和争取选票,而公共委员会则受制于个别成员的刁钻要求与挑剔。
结果不但引致经济效率低落,更会酿成社会上的不公平现象。公共资产既然完全免费,自然求过于供,分配原则掌控于政府代理人手上。碍于种种政治限制,政府官员或政客往往难以释出有关公共资产的全部价值,否则会有贪污赎职甚或招致刑责之虞。然则公共资产的剩余价值最终花落谁家?
再以Rembrandt名画为例,政客大概会公开安排有关资产,让选民中最忠实的支持者先睹为快;教育事务官员优待教师、学生;环境事务官员先请环保团体观赏;金融官员则款待银行界高层;科技官员自然会善待信息科技界,余此类推。
是以有关公共资产的价值将因应代理人的政治利益分配,分配原则也就由付费能力变为政治准则,最终目的是藉以巩固选民基础,帮助个人仕途发展。为何观赏名画的机会竟被政治动机支配?这是否合乎公义?
若选择性地把私有资产充公,则会造成某类资产有较大被充公的机会,同时促使有关各方就厘定及豁免充公资产的准则大举展开游说活动,制造大量贪污与贿赂的机会,遗害无疑更大。
课税不公之弊
除了充公之外,课税和规管亦足以打击私有产权,实质上可算是剥夺私有产权的另类手段。
表面看来,课税并不会改变资产的拥有权益,而只是从资产所产生的收入中抽取一部份,令资本累积率下降而已。假若所有资产类别及经济活动税率划一,则资源分配的扭曲程度不大,课税令巿民意欲倾向从事难以征收税项的非市场地下活动,很多自雇工种易于隐藏其中,但若税率偏低,则资源分配扭曲的程度不会严重。
不过,一旦税率偏高,势将促使部份经济活动转以地下方式经营,甚或迁往海外低税地区以便避税。这亦会引起大量要求减税的游说活动,若是真的顺应所求,则会演变成税制对不同经济活动厚此薄彼,又引起反游说活动;在部份国家如美国等,税务法典(tax code)因而变得极为繁复。
假使税制转趋繁复、税率偏高,则资产运用每以考虑税务为先,而非活动的本身价值,有鉴于此,我从不支持扩阔香港税基,因此举必会令本地税制日渐繁复,导致加税。
至于引入增值税或消费税一环,则几可断言定必有强大游说组织会成功争取当局给予部份消费品(如食品)豁免优待,本地税制不久即会变得繁复(欧洲单就在进出口税务上如何区别牛油与人造牛油的法理定义,内容就已厚如一本电话簿)。种种由此而起的寻租行为,只会徒然浪费资源,从中亦会产生不公现象。
规管侵权之害
规管私有产权不但效应各有不同,遗害更远甚于此。规管的方式包括价格规管、数量规管、进口屏障、卫生及安全规例等等。
价格管制(例如租金管制)有限制私人合约中收入条款的作用。订定合约的资格要求有关资产由其中一方全权拥有,若此一方的获取收入部份权利被剥夺,则除非其中有明文将转移收入授与他人,否则其中产生的转移收入,必会循不同途径及方式,消散到其他人手中。
根据租金管制,业主不得将租金提高至管制租值以上。市值租金与管制租值之间差额变成业主未能收到的转移收入,目前此等收入并未有明文如何授权转让他人,但将会逐渐以不同方式逐渐消散至他人之手,下列为较可能出现的一种情况。
短期之策,业主将减少维修开支、收取较高钥匙费或家具费、要租客于租约期满立即迁出,再精挑细选物色新租客等等。若租客可将物业分租,则租金差额将由住客(或部份)取得。长远而言,资产质量每况愈下,继续支付物业税、维修费、承担意外风险已不划算,租金难以回本,业主难望迫使租客迁出,或会索性放弃物业,物业重建无望,使物业价值不断下降,物业所在地区环境亦日渐恶化。
楼宇遭放弃,业权将由政府接管,由于无任何动机持有物业或将之出租,于是将物业转让给现有租客(以现有租客愿意支付物业税为前提)。可见长远而言,租金管制效应实际上把业权从业主转往现有租客手中,价格管制实际上有侵蚀私有产权之效,在此一例子中,原来的私有产权更遭彻底侵蚀。这并非凭空杜撰的故事,而是纽约市租管区上世纪的真实个䅁。事实上,其中最大的损失,却是期间物业地段未能收回重建所牵涉的巨额款项。
一项资产要能成为「私有资产」,离不开下述三类权利。第一,全权使用或决定如何运用有关资产的权利,其中包括不准其他人使用有关资产的权利。第二,从有关资产获取收入的权利。第三,将产权转让给任何业主视为合适者的权利,其中包括与其他人订约以及选择相关合约形式的权利,此等权利都互相关连。对获取收入的限制,例如课税或租管,将令其他两类权利的行使方式产生可以预见的变化。
在自由民主制度下,通过课税、规管、充公方式侵蚀私有产权的政治呼声与日俱增,假若顺应所求,必会逐渐侵蚀动摇自由资本主义的根基,假藉道德原则或社会公义之名,逐渐变成民粹社会主义。而实质产生的效应,则在于把自由民主所系的私有产权变为公有,进而令个人权利、自由一一受到侵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