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于二零一九年三月二十七日载于《信报财经新闻》)
租者置其屋计划(租置计划)在1988年推出,向现居租户一共售出140,298个出租公屋单位。初期售出单位约占销售单位总数57%,近十年来比率已增至72%。透过促进自置居所,租置计划在增进这些业主户的劳动参与率之余,亦同时减低其失业率。
此外,租置计划还产生两种重要效应:减轻房产财富不均和促进家庭稳定性。
家庭稳定性得以提升,实由于租置计划能为租户提供自置居所的机会。维系家庭变得与经济利益攸关,因为物业成为家人共同拥有的资产,只要家庭关系维持不变,家中成员即可随日后物业升值而从中分享得益;一旦家庭破碎,也就较难有把握分享物业现时以至将来的价值。
公屋租户有别于租置计划下的业主,一旦夫妇离异,由于没有共同拥有的居所,在经济上损失甚微;离婚后,公屋单位通常由其中一方(多属获子女抚养权的女方)继续租住。另一方(往往为男方)则须迁出单位,但可自行申请轮候另一公屋单位;期间若再婚并育有子女,更可缩短轮候时间。
上述情况意味着租置计划下的业主,因离婚会导致蒙受经济损失,故具较强烈维系家庭的诱因。相对而言,公屋租户在这方面则毫无顾虑,反正离婚后仍可申请公屋单位;在一定程度上,这甚至会进一步扩大公屋住户总数。因此,当前政府的公共房屋政策致力让租户晋身成为业主,实在值得表扬。
租置计划在1982至1994年落成的99个公共屋邨其中39个推行至今已二十年,且看看其对家庭稳定性之实质影响。。
维系婚姻诱因
首项实证是此期间的租置计划屋邨住户中,介乎18至54岁曾经结婚男性和女性的离婚率,均低于纯出租公共屋邨住户,差距幅度分别为1.3% 和2.2%(【表1】)。
租置计划屋邨和纯出租公共屋邨住户之中,曾经结婚男性的离婚率分别为:3.5% 和 4.7%(2001年);5.2% 和 6.8%(2006年);7.4% 和 8.6%(2011年);8.4% 和 9.4%(2016年)。至于租置计划屋邨和纯出租公共屋邨住户之中,曾经结婚女性的离婚率则分别为:6.4% 和 7.7%(2001年);11.0% 和 13.6%(2006年);13.0% 和 15.2%(2011年);12.8%和15.3%(2016年)。离婚女性比率较高,大概因为男性再婚机会较多。
以租置计划屋邨中的业主与租户(即居于同类屋邨而选择只租不买的住户)比较,自置居所对离婚率的影响显而易见。。
从(【表2】)可见,租置计划屋邨业主户之中,男性和女性的离婚率一律较同类屋邨租户为低,差距幅度分别为3.7% 和9.2%。业主户和租户中曾经结婚男性的离婚率分别为:2.3% 和 4.7%(2001年);3.7% 和 7.7%(2006年);6.0% 和 10.3%(2011年);7.4% 和 11.4%(2016年)。至于租置计划屋邨业主户和租户之中,曾经结婚女性的离婚率则分别为:3.6% 和 8.9%(2001年);7.1% 和 17.0%(2006年);9.3% 和 20.1%(2011年);9.9% 和 20.7%(2016年)。女性离婚率亦同样是比男性高。
单亲趋势缓冲
自置居所有助强化家庭稳定性的第二项实证,在于单亲比率。租置计划屋邨住户中,年龄介乎18至54岁曾经结婚的男女单亲比率一律较纯出租公共屋邨为低,差距幅度分别为0.7%和2.4%(【表3】)。
租置计划屋邨和纯出租公共屋邨住户中,男性单亲的比率分别为:1.9% 和 2.3%(2001年);2.1% 和 3.3%(2006年);3.1% 和 4.2%(2011年);3.5% 和 3.6%(2016年)。至于租置计划屋邨和纯出租公共屋邨住户中,女性单亲的比率则分别为:5.8% 和 6.1%(2001年);6.4% 和 9.0%(2006年);6.2% 和 10.0%(2011年);7.0% 和 10.0%(2016年)。在离婚与单亲比率方面,女性均较男性为高。
租置计划屋邨中的业主户男性和女性的单亲比率一律较同类屋邨租户为低,差距幅度分别为2.1% 和8.8%(【表4】)。业主户和租户中曾经结婚男性单亲比率分别为:1.0% 和 2.5%(2001年);1.4% 和 3.3%(2006年);2.3% 和 4.6%(2011年);2.9% 和 5.6%(2016年)。至于租置计划屋邨业主户和租户之中,曾经结婚的女性单亲比率则分别为:2.6% 和 9.2%(2001年);2.7% 和 12.0%(2006年);2.5% 和 12.7%(2011年);4.4% 和 13.2%(2016年)。同样,女性单亲比率亦一律比男性高。
合家同住条件
自置居所促进家庭稳定性的第三项实证,在于与父母同住而年龄介乎18 至 39岁的年轻单身男女比例。租置计划屋邨住户中,与父母同住的年轻单身男性和女性比率大都较纯出租公共屋邨为高,差距幅度分别为3.0% 和 4.3%(【表5】)。家庭环境稳定有利于维系家庭,并且鼓励年轻单身成年子女与父母同住。
租置计划屋邨和纯出租公共屋邨住户中,与父母同住的单身男性比例分别为:74.1% 和 74.5%(2001年);85.8% 和 79.8%(2006年);85.1% 和 79.8%(2011年);78.7% 和77.6%(2016年)。至于租置计划屋邨和纯出租公共屋邨住户中,与父母同住的单身女性比例则分别为:60.5% 和 62.5%(2001年);76.4% 和 67.7%(2006年);77.5% 和 69.9%(2011年);69.6% 和 66.8%(2016年)。其中与父母同住的年轻单身女性比例一律比男性低,大概因为女性年纪较轻便结婚,婚后即不再与父母同住。
同样,租置计划屋邨业主户中,与父母同住的单身男性和女性比例大都较同类屋邨租户为高,差距幅度分别为2.4% 和7.3%(【表6】)。业主户和租户中年轻单身男性比例分别为:75.2% 和 68.3%(2001年);87.4% 和 82.7%(2006年);85.6% 和 83.6%(2011年);77.8% 和 81.9%(2016年)。至于业主户和租户之中,年轻单身女性比例则分别为:63.7% 和 49.9%(2001年);80.4% 和 69.0%(2006年);79.6% 和 72.3%(2011年);68.8% 和 72.3%(2016年)。同样,其中年轻单身男性比例亦比女性高。
楼市减压效应
根据2001 至 2016年香港人口普查统计数字中的实证显示,政府1998年在39个出租公共屋邨推出租置计划,随之产生的三种效应,有助减低家庭不稳定性。此等效应包括:第一,39个租置计划屋邨的住户离婚率,显著低于同期落成的60个纯出租公共屋邨。第二,租置计划屋邨中的单亲家庭比例,亦显著低于纯出租公共屋邨。第三,租置计划屋邨中与父母同住年轻单身成年子女的比例,显著高于纯出租公共屋邨的比率。
在租置计划屋邨中业主户和租户之间作出之比较,亦显示类同之结果。
离婚率和单亲比率较低,而与父母同住年轻成年子女的比例较高,造成的一个关键后果,就是租置计划屋邨的平均住户人数上升,高于纯出租公共屋邨。在2001至2016年期间,租置计划屋邨的平均住户人数为3.2,高于纯出租公共屋邨3.0的水平(【表7】)。
这些结果重要之处在那里?它们反映出推出租置计划已减低房屋需求。计划下的业主户成员自愿同住,彼此分享同一房屋单位,较少成员为另觅居所而迁出,间接舒缓私人租住市场 – 尤其「劏房」的需求压力。
39个租置计划屋邨增添的居民人数,2001年为23900,2006年为19300,2011年为15600,2016年为3500。以这四个人口普查年度计,平均增添人数为15600。假若租置计划在所有220个公共屋邨全面推行,平均增添居民人数预计达50900,足以减轻当前本港房屋短缺问题的严峻程度。
离婚和单亲家庭的平均比率亦受影响。在以上四个人口普查年度中,39个租置计划屋邨的18 至 54岁年龄组别中,已离婚者和单亲家长分别平均减少3400人和1700人。假若租置计划在所有220个公共屋邨全面推行,估计可分别减少11800 人和 8000人,相信大大有助于促进家庭稳定性,由此减轻有关跨代流动乏力的疑虑。至于提升劳动参与率和降低失业率另外两大效益,我上期已在本栏详加解说,在此不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