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于2017年3月8日载于《信报财经新闻》)
观乎是届特首选举,泛民选委应否提名及投票支持建制派候选人,触发社会热议。绝大多数泛民选委提名曾俊华及胡国兴,一改民粹民主作风,亦代表着向自由民主踏出一大步。
因何这样说呢?何谓自由民主?与民粹民主又有何分别?
欧洲启蒙时代提出政治上人人平等,奠定政治形态根基,自此之后,基于对自由的不同演绎,衍生出两种南辕北辙的民主形式。
自由民主特质
自由民主的意义,在于为保障个人自由而作出的政治安排,它视政府独揽强制大权,乃个人自由的头号威胁。自由民主有意通过自由、开放、具竞争性的选举以及独立政党,对政府权力加以制约;保障私有产权,被视为维护各种自由与限制政府权力的核心元素。
自由主义大师Isaiah Berlin称之为「消极自由」(negative liberty),一种免受限制的个人自由,在不损害他人的前提下,个人可任意自由选择生活方式,亦即John Stuart Mill所谓的「无害原则」(no harm principle)。Adam Ferguson、John Locke、Adam Smith、Voltaire、James Madison均再进一步倡议此等政治观,影响美国宪法。
自由民主派对获选多数压迫小众尤为关注,希望藉宪法、新闻自由、行政、立法、司法三权分立等安排制衡政府。
自由派亦期望小众随形势变动可凭重组联盟分化多数联盟的权力,以维护个人自由。自由民主政治特色,正正在于透过竞争作出选择;选举的重要威力,系于利用政治竞争制裁官员。在下届选举中将官员摈下台的威胁,是制约政府权力的最有效手段。
在自由民主政制下,政治只关乎冲突及化解之道,动力来自争夺选票。选举结果倒非关注焦点,选民既可能选出「劣吏」,亦有可能选不出「良吏」,选举竞争旨在维护个人自由与多元社会的活力而已。
民粹民主特质
民粹民主的构思,则在于作出投「民」所好的政治安排。所谓「民」,是一个集体的概念,是指合众之民(people incorporated)或主权体(sovereign body)。其基本概念源于18世纪法国哲学家鲁索(Jean Jacques Rousseau)的著名主张,以「人民意志」(general will)为合众之民的社会契约。有别于同时代的其他哲学家,鲁索深感文明进步与产权形成只会污染人心,破坏了人类当初在「高贵野人」(noble savage)时期的人人平等状态。
鲁索于是寻求通过参与政治以重建社会,恢复人人平等。他认为政治参与旨在构建合乎道德的合众体(即主权体)中的平等公民身份。鲁索可说是流传至今的社会主义及无政府主义思想的始祖。
他构思的自由,并非个人自由,而在所有公民集体参与全民普选,表达的「人民意志」。Isaiah Berlin称之为「积极自由」(positive liberty),因旨在寻求实现共同目标。鲁索表示,自由等于众人遵守共同制订自我约束之法。
由此自然衍生一个关于小众利益的问题:假使个人之「志」各自不同又如何?在鲁索的观念中,若公民在投票时皆以共同利益而非个人利益或私利为念,则实际上「人民意志」已涵盖所有利益,再无小众利益可言。
在民粹民主政制下,原则上小众不可能受到压迫,皆因根本无小众利益之实;但从受压迫的小众的角度而言,这无异于隐瞒真相,为压迫之实自圆其说,打着「人民」之名侵犯个人自由,也就变得完全顺理成章,因为顺从「人民意志」乃公民义务,而守法也就等于行使自由。
另一个问题,则在如何得知「人民意志」?背后假设是以少数服从多数的普选方式,通过自由公平的选举加以表达,所选出的政府,既掌握「人民意志」,亦获选民授以管治权。此管治权来自合众之民的集体意愿,自然难能可贵,必须落实,而公民必须遵行政府所订律法。
如此一来,民粹民主政治实有可能演变成专政,宪法制约、新闻自由、三权分立的自由民主政治安排,有时足以对落实合众之民的集体意愿构成障碍。限制政府权力,亦会限制集体人民的自由。
至于政府的施政或组成方式,鲁索则只字不提,仅提及应有全民普选。政府或政治领袖一经选出,即被视为肩负大众意愿及赋有崇高管治权,亦有假借「人民意志」之名,实行专政之虞。事实上,种种民粹民主政体往往以暴政及人为惨剧收场。
「阿罗定理」
已故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兼史丹福大学教授阿罗(Kenneth Arrow)以其在社会选择论(social choice theory)的研究结果,对鲁索的「人民意志」理念作出有力否定,证明社会无论采取任何选举规则,即使每个人的选择都优先次序分明,整体社会的选择也不可能得出一致的优先次序。
「阿罗定理」(Arrow’s Theorem)可简单举例说明:假设A、B、C三人各有X、Y、Z三项选择,选择的先后排序如下:
A君:X > Y > Z
B君:Y > Z > X
C君:Z > X > Y
若要先从X 和 Y二择其一,A君和C君都选X(X > Y);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X自然成为首选;然后再从Y和Z二择其一,则有两人都选Y;最后,在Z和X之间挑选,有两人都选Z。
如此,社会整体的选择排序竟产生X > Y > Z > X的矛盾现象,亦即所谓「选择循环」(cycling of preferences)。换言之,即使每个人的选择次序分明,整体社会的选择亦不可能排序一致。
此一结果非不寻常,正是「阿罗不可能定理」的精义所在,证明根本不可能基于个人排序的选择,而得出整体会社会次序一致的选择。这对民主政制的民粹论构成有力驳斥,选择循环若此,民意也就无从得知。
除非社会上人人选择一致,否则鲁索所谓的「人民意志」根本难以成立。果真如此,政治的核心内容–冲突及化解之道,就变成无关宏旨,政治也就消失了。
阿罗承认早于12岁时就已成为社会主义信徒,无意否定鲁索对后世的功绩,其本意反而在寻求透过累计个人选择之道,整理出整体社会选择排序方式,为政府经济规划提供理性方法而已。他本人对上述结果大失所望,即使到了1970年代末,亦无改其社会主义信念,及至暮年仅勉为其难,甘于当个社会民主派。
若「人民意志」之说难以成立,鲁索的相关政治观,无非是单靠华丽辞藻装饰门面,藉以掩人耳目的戏法而已。所谓「人民意志」,不过是个充满民粹色彩的空洞概念,每当遇上社会出现严重不均,产生对社会精英份子不忿情绪而有意取而代之,这种主张又会重新浮现。
要是阿罗真能找到将个人选择总结成整体社会取向之法,则政治作为冲突及化解之道将会消失;由普选产生的政府,透过理性的社会规划方法,实行社会主义乌托邦。
社会主义或共产主义制度下政治将消失泯灭,已成为过去的神话,已被苏联时期共产官僚所揭示的真相所粉碎:所谓理性规划,说到底就是不同部门之间政治上的讨价还价。政治并未消失,不过改头换面而已。
阿罗的研究结果意义重大,在于揭开政治的本质,以及为何必然存在。政治确实关乎化解冲突之道,是基于个人偏好或私利,透过操控以化解冲突的权谋艺术,也是解开不可能的艺术(art of the impossible)。
上述例子中,最终选择X、Y或Z,其实视乎最初给选民哪两项选择。例如,若想Z最终当选,须于第一轮投票时推出X和Y两项选择,先将Y淘汰,在第二轮投票时剩下X和Z,才可确保X被淘汰。个中政治之道乃运用权谋,操控投票程序安排,以达理想目的。
自由民主政治,关乎构建政治建制,藉以保障自由和多元社会,免受当权者干犯,化解无穷无尽的冲突。民粹民主政治,则关乎顺应「人民意志」,寻求透过群众参与的激进行动制止不公义,可惜却对掌权后如何防止权力腐化只字不提,完全沉默。民粹政客以代表人民集体意愿自居,当权之后往往变为暴君。
泛民选委取向
香港今届特首选举的提名,首次出现主张投票支持建制派候选人,从而提高选举竞争性的呼声;部份立法会议员抨击有关呼声出卖选民利益,因为建制派候选人不能代表泛民立场及违反泛民对其选民许下的承诺。
议员梁国雄最终未能取得足够选委票数而成为候选人,议员朱凯廸曾发表以下支持言论,亦有提及上述情况:「这次我们是要出来宣示民主派的基本原则,我们的目的!不过有派别之分,就是『原则派』和『策略派』,我后来也开始喜欢『原则派』这个名字,我想同市民讲,现在有人要讲策略,那我们还要不要讲原则?」
民粹政客在此将「原则」与「策略」互相对立,但这种分野其实并无必要,只属凭空杜撰。梁、朱二人所代表的「原则」,无非是在上几届特首选委会的选举中,泛民票数远远落后之下的应对,而成为当时的策略,属于因时制宜。
既然形势不同,策略自然亦须改变。也许可把坚持「原则」的崇高口号,解说为泛民阵营中激进左派为求争取民粹政治目标所采取的另一种「策略」。
自由民主政治亦不排除与匪夷所思的对象结盟。归根究柢,若有利于维护自由和保障多元社会,结盟之举即属必要且可取;若联盟产生不利结果,亦只是「策略」失误,而非道德沦丧。
左翼民粹主义对香港在《基本法》一国两制安排下的资本主义市场经济极度存疑,而为了争取《基本法》所承诺的普选安排,泛民则成为其政治联盟的权宜伙伴。团结泛民以争取普选的联盟策略,将须顺应时势而演变。
从阿罗教授的研究成果中可明白何以民粹民主面对着无法踰越的难关。他的分析揭示:为何要透过操控程序以及权宜联盟等方式,来施展政治策略;因何自由民主既然旨在维护「消极自由」,而非促进「积极自由」,却在使用以上策略之余,毫不感觉在道义上有所为难。一言以蔽之,政治策略与联盟必须顺应政治形势,适时作出改变。若新策略未能达到目的,自可以在来届竞选重新步署,卷土重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