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于二零一三年二月二十日载于信报财经新闻)
蛋头先生(Humpty Dumpty)语带不屑地说:「我用的每一个字,只代表我要说的意思,不多也不少。」
艾丽斯说:「问题是,你用的字能否包含那么多的意思。」
蛋头先生答道:「问题是,究竟是谁的意思;只此而已。」
Lewis Carroll着《爱丽斯镜中奇遇》(Through the Looking-glass, and What Alice Found There)(1871年)
面对大小社会团体的极力游说,以及促请通过重新分配收入和利益的方式来「扶贫」的政治压力,政府早前终于宣布将于今年年中制订贫穷线,相信是实现扶贫措施的第一步。
压力来自下列因素:
一、随着政制日渐开放,政治权力趋向分散,草根阶层的政治利益意识得以凝聚,并构成政治影响力;
二、近二三十年来,市民收入分布不均的数据日趋明显;
三、楼价持续飙升,不但令财富分配不均现象日形恶化,也进一步加深无物业的市民失去置业机会的感觉和不公的怨气;
四、经济增长放缓令人产生社会向上流动机会不足的观感;
五、人口迅速老化,其中部分人因年老或个人际遇而变得无依无靠;
六、来自内地的低技术移民大量流入;
七、美国经济大萧条以来全球陷入最严重的经济衰退,民意渐趋左倾;
八、面对外来的种种冲击,政府被视为无力扶贫。
凡此种种不胜枚举,但从中亦可见「贫者」之所以贫,背后原因错综复杂,实在一言难尽。对于贫穷成因及其重要性,我们是否完全知晓?就我所知的相关研究,仍流于分散、有欠完整和片面。社会大众认为贫穷问题亟待解决,我们有的却只是大堆有关贫穷问题的讨论和未经了解的资料,而对问题本身却欠缺理解。
划线取向欧美各异
制订贫穷线真的有助于了解贫穷问题?或解释「贫者」为何会贫?我对此不敢苟同。但既是市民所求,政府也就顺应民意,承诺实行。在当前形势下,政府应如何着手?
制订贫穷线有两种方法。美国的方式性质复杂,香港不少人担心会因争论不休而产生延误,以致未能赶及在年中完成;另一种是欧洲的方式,香港社联和乐施会所建议的正是此法。
美国制订贫穷线的方法,于1963年及1964年由美国社会保障局(Social Security Administration)经济学者Mollie Orshansky始创。此法重点在于为贫穷户设定社会上可以接受的最低限度开支预算,并且因应生活水平的转变及社会规范而作出调整。
Mollie Orshansky指出:「有关贫穷的计算资料与别不同,其本身并无任何实质价值,其作用仅在于协助我们将之消除而已……;即使未能在衡量贫穷标准上达成共识,若能运用想象力,并且坚守信念和抱持希望,我们仍可根除贫穷之害。」美式方法的含义在于:若能采取合适的社会政策扶贫,再加上经济增长的助力,自能解决或大大改善贫穷问题。
至于欧洲式方法,则按人数来划分住户类别,亦即一人住户、二人住户……,余此类推。首先确定每类住户的入息中位数,再将中位数的50%界定为贫穷线;因此,有多少住户类别,就有多少贫穷线,入息低于其所属类别贫穷线的住户,即属贫穷户。
贫穷既以住户入息中位数来界定,就无法再通过扶贫的社会政策来消除;即使这些中位数随经济增长而有所上升,亦无济于事。贫穷于是成为社会入息分布底端的不动部分,由此「贫穷阶层」正式产生,「贫者」亦被定性。制贫政策变成无止境地重新分配收入和利益,根本不是Mollie Orshansky所想「贫穷阶层」终有一日消失的期望。
选择界定贫穷线方式的重要性,主要在于其对社会未来政治生活发展的意义。美国的制贫方案至少包含终可灭贫的承诺,以及扶贫政治不会成为贫富阶层之间的永远「零和游戏」(zero-sum game)。欧洲方式基本上将贫穷问题化为社会上一项永久政治议题。经济增长提升全民生活水平,却无法根除扶贫政治带来的永久性分歧,这却是香港大多数倡议组织所支持的方案。
如何选择贫穷线的界定方式,对香港的前途至关重要,也是本地社会及政治所系的关键。可惜本地倡导制订贫穷线的不少利益团体及基层组织的本身利益,都紧系于欧洲的一套方案。我个人并不认为欧洲这一套符合港人利益,也希望香港最终不会加以采纳;只恐怕事到如今,已成定局。
假若真的采纳欧洲方式,又可有办法设计出一个较为公平而有效的贫穷线定义?除了按人数划分住户类别,可有其他方法?
人数准则弊多利少
住户是一个顺时而变的概念。本来界定一个住户最好能以家庭关系为基础,视之为可代表家中成员的统一决策单位。举例来说,「坚尼系数」(Gini Coefficient)等衡量社会不公现象的指标,应以统一决策单位为基础,但几乎所有指标都以人口普查定义为构建依据。须知人口普查作用是采集同一住户成员与人口有关的资料,以收集人口普查相关数据为目的。
人口普查定义的问题在于部分住户的成员,即使参与决定有关家庭经济的事宜,却可能因另居别处而剔除在外;另一方面,同住的成员却未必属于同一统一决策单位。
对于手头可供分析的数据,当然不可再加要求,有人或会以为以人口普查定义收集的数据足以应付所需。不过,若公共政策的制订以贫穷线为基础,而制订贫穷线又以人口普查的住户人数为依据,就必须认真考虑这依据是否可靠。
住户既有其生命周期,其中人数以至成员收入与开支都会顺时而变。更重要的是,成员组合也会出现变化,例如成人和儿童、在职及非在职成员等等,形成不同组合的住户。住户在任何一年内的收入与开支,并不能用作比较不同住户经济状况的可靠指标。所谓贫穷户,并非单指某一年内的贫穷状况,而是关乎贫穷状况是否持续至足以影响生活水平、社会向上流动机会,以至产生跨代贫穷的情况。
影响住户成员去留决定的因素甚多,其中部分属住户自然发展的内在因素,例如生育、成长、老化等等。此外,亦有外在因素,例如某种公共政策通过直接或间接的方式,以住户成员身份作为享有某种福利的资格或条件。某些外在因素属经常性质,例如经济盛衰循环会导致住户中部分成员临时或永久退出或加入。至于影响住户人数及组成的因素,就更多不胜数。
因此,将贫穷线与住户人数挂钩,未免有点站不住脚;但目前传媒报道中所言正正如是。问题的关键是,住户人数其实不过是某种决定的后果,受众多因素所影响,并非制订贫穷线的可靠依据。若以此为据易受两种不良因素所影响:一、在界定住户是否贫穷的问题上引入盲目性(arbitrary)的元素;二、助长诈骗和玩弄游戏规则,藉此骗取与贫穷线挂钩的福利的歪风。
且让我举两个例子说明:
一:「大话户」与「忠直户」
有两个住户,各有成人两名和儿童一名。假设两个住户中成人的职业和薪酬完全一样,住户收入也就全无分别。其中「大话户」的户主立心虚报住户中有高堂须要供养;住户人口增加了,于是「大话户」的生活水平顿时处于贫穷线以下;这显然是机会主义者的诈骗行为。另一方面「忠直户」并无虚报,其生活水平自然处于贫穷线以上。由此可见,向「大话户」提供福利是盲目性的做法,对「忠直户」实在有欠公允。
二:夫妇是否同时工作
有甲、乙两个住户,各方面都全无分别。甲户户主夫妇都各有工作,于是付钱给母亲代为照料子女;乙户户主夫妇一人工作,另一人留在家中照顾小孩。假设甲户夫妇付钱给母亲后的家庭收入与乙户一样,但计算甲户的实质收入,却较乙户为高;若乙户因而处于贫穷线以下,而甲户反而处于贫穷线之上,就会因盲目性的安排,而对甲户不公平。
虽然上述两个例子均属假设,但于制订贫穷线时若是以住户人数此等易于发生诈骗及受外在条件影响的因素为依据,将不难发现社会上实际存在这类盲目性和不公平的现象。
年龄挂钩理所当然
为免出现上述问题,将贫穷线改与一种完全独立的因素挂钩,应远较现行做法优胜。例如以户主的年龄作为考虑因素,就较为理想而简单,因为年龄并非可轻易作假的变量,不受各种内在和外在因素影响;且不难以同一年龄组别中住户收入中位数的50%水平界定为贫穷线。
更重要的是,年龄代表住户生命周期,而住户人数也往往与年龄相关,形成驼峰式曲线【图 1】。住户人数随年龄增长而增加,约在52岁时达于顶峰,随后持续下降。在25岁之前和85岁之后,曲线关系呈现不规则形状,原因在于取样住户数目太小。20岁之际,平均住户人数出现骤升现象,反映年轻人结婚生子之后,往往选择脱离父母荫庇而自建住户。
住户收入往往亦与年龄高度相关,因而同样会呈现驼峰形曲线【图 2】。驼峰形在介乎30岁至60岁之间显然相对平坦,而造成此一现象的因素甚多。
首先,年龄偏高住户中的成年成员,往往因教育程度较低而收入较微薄。其次,妇女工作是较为复杂的因素;40多岁的户主往往已生儿育女,而已届此年龄的妇女,其工作比例则较其在30多岁之时为低。至于50多岁户主,由于子女多已长大成人,因而其中妇女的工作比例亦往往较高。从此等年龄相关的因素,可见比较住户之间的收入不均现象,实应根据同一年龄组别,而非以住户人数为准。
再者,由于较年轻住户的储蓄比重往往较年长住户为高,以不同年龄组别的住户作比较,难免会出现收入不均的误导情况。由于储蓄习惯会随人生阶段演进而出现变化,要研究收入不均现象,实应从各阶段收入的角度入手。
假设A、B二人同样月入5000元,A为25岁,B为40岁【图 3】。若直接比较二人收入,难免会令人产生A、B一样穷的印象。不过,实情显然并非如此。由于A的年龄收入曲线高于B,其实A较B富有。
【图3】显示A 50岁时月入8000元;C虽然月入亦有8000元,但却已年届65。不过,以年龄收入曲线观察,C确实较A富有。
将贫穷线与年龄挂钩,确实能提供较为公平的衡量准则,以断定谁属于贫穷户之列;不以处于生命周期不同阶段住户的收入作比较,也可避免得出盲目性的结果。年龄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住户人数,但不会受住户人数及其他因素影响。
下星期我将通过本地住户人数及户主年龄两方面的数据,仔细分析被视为贫穷户的各种分项数字,以及为何纯以住户人数计算反而会忽略真正的贫者。真要以收入中位数50%的水平作为界定贫穷线的准则,其实还有较现行外国方案公平的其他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