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于二零一三年二月二十七日载于信报财经新闻)

 

上周写过关于订立贫穷线的建议及其复杂之处,政府已定下今年年中公布贫穷线细节的目标,而我最关心的,始终是厘定贫穷标准的依据;住户人数一直在欧洲等地用作衡量贫穷的准则,但我认为用年龄来计算其实较为公平。利用2011年本地人口普查所得数据,可验证出两者的差异。

 

表1s】贫穷线A的定义为:人数相同住户(家庭佣工除外)的收入中位数的50%。以贫穷线A为指标,住户中有22%处于贫穷线以下;处于贫穷线以下的一人住户占32%、二人住户占26%、三人住户占19%、四人住户占17%、五人或以上住户占16%。总而言之,人数较少的住户处于贫穷线以下的比例相对较高。

 

不过,若依照贫穷线A的准则来检视住户之间按户主年龄的贫穷发生率,将造成严重扭曲的结果。我在下文将同一年龄组别(家庭佣工除外)的住户收入中位数的50%定为贫穷线B,透过例证,阐析为何这是较为合理的贫穷定义。

 

年龄为据  修正偏差

 

我根据贫穷线A的定义,计算出在贫穷线以下各年龄组别住户的百分比为:24岁或以下占22%、25岁至34岁占9%、35岁至44岁占15%、45岁至54岁占15%、55岁至64岁占20%、65岁至74岁占40%、75岁或以上组别占整体住户53%,可见较年长住户所占贫穷比例显著偏高。换言之,以贫穷线A计算,年长住户中的贫穷户比重极高。

 

再对比一下【表2s】中以贫穷线B计算的结果。表中住户有24%处于贫穷线以下,比例较贫穷线A略高。更重要的是,【表2】中各年龄组别之间的贫穷户比例较为平均,只在年长住户组别出现较高比例而已。各组别处于贫穷线B以下的百分比为:24岁以下占20%、25岁至34岁占20%、35岁至44岁占22%、45岁至54岁占21%、55岁至64岁占26%、65岁至74岁占30%、75岁以上组别占36%。这种比例实在合理得多,因为其中所反映的贫穷状况,在各年龄组别的分布相若,在任何社会中的情况也大致这样。

 

我根据贫穷线B的定义,计算出处于贫穷线以下的住户百分比为:一人住户占54%、二人住户占29%、三人住户占16%、四人住户占11%、五人或以上住户占8%。由此可见,以贫穷线B为计算准则,人数较少的住户占贫穷户的比例就高得多,这种分布情况颇为合理,而与贫穷现象的普遍认知亦相脗合。

 

人数少的住户较易受经济打击,面对风险的应变能力也较为逊色。一般人若终其成年阶段仍未能觅得配偶,通常本身根本欠缺合适的经济条件;数十年来,「笼屋」住户大都属于此类,无奈申请公屋的要求资格也不利于他们。

 

由于这类住户往往难以接触,公共政策的重点也就甚少包括援助他们的安排。内地实施开放政策之后,这类住户已有不少把握机会在内地娶妻,透过已婚者的资格申请公屋,从而改善生活环境,不过大多数仍需经济援助。

 

贫穷线A与B之间的定义差别,实在值得探讨。【表3s】列举根据两线定义的贫穷户分布状况:一、71.1%的住户界定为同时处于两条贫穷线之上;二、17.5%的住户界定为同时处于两条贫穷线之下;三、6.6%的住户界定为处于贫穷线A之上,但按B线定义却处于贫穷线之下,其中以人数较少的住户居多;四、4.7%的住户界定为处于贫穷线B之上,反而处于贫穷线A之下,其中以住户人数较多的长者居多。

 

由此可见,订立贫穷线的准则,对社会判断住户是否应得援助至关重要,同时更进一步突显贫穷状况的考虑因素众多,根本不可简化为一种片面的指标。如果单采用一种指标,则以年龄为根据当比住户人数为佳。按常理推断,也应明白每一个年龄组别都会有贫穷户,以为绝大多数长者贫穷的观念,不过是量度欠准的人为现象,甚至毫不理解于住户生命周期中某一时段录得的收入,并不足以反映住户是否贫穷的道理。上周本栏文中【图3】的描绘正好说明这一点。

 

老者多贫  不尽不实

 

表4s】列举根据贫穷线A和B分类的贫穷户数差额及百分比差额。香港社联和乐施会倡议采用贫穷线A,有可能大幅低估人数少住户(尤其是一人住户)中的贫穷户数目和百分比,而又高估年长人口中的贫穷户数目。

【表4】显示相对贫穷线A而言,贫穷线B界定的贫穷户多出41580(8%);一人住户及二人住户中的贫穷户较多;三人或以上住户中则较少贫穷户;一人住户中的贫穷户更多出86580(41%)。同样地,属25岁至64岁年龄组别的住户中有较多贫穷户,但65岁或以上组别的住户中则较少贫穷户,75岁或以上组别住户中的贫穷户更少了47580(62%),相差幅度十分显著。

 

贫穷状况并非集中在长者之间,大部分长者曾经历过香港经济高速增长的时期,当年高龄津贴计划毫不优厚,除非愚不可及或浑浑噩噩,否则或多或少也会积谷防饥,况且不少长者还有子女供养。社会上对大部分长者贫穷的观感,来自对住户目前收入的比较,却忽略住户收入随生命周期变化的道理,这种分析难免流于粗疏。

 

所有年龄组别都有贫穷户,其中包括教育水平低或际遇欠佳者,也有不少新移民,大都未能建立家庭,致欠缺人力资源以减轻经济逆境带来的冲击。这类住户最需要社会给予援助,也理应经由贫穷线显示出来,但贫穷线A未能在这方面发挥效用。

 

过时准则  有欠周全

 

我担心的是,若对贫穷的起因一知半解就仓卒行事,不但无法有效改善贫穷情况,也帮不到真正需要帮助的人。若采用的贫穷线根本未能认清目标,就会忽略本应获得援助者,设计欠妥的资源重配计划更会助长非真正贫穷者滥用福利的歪风。美国虽在上世纪六十年代推出大刀阔斧的扶贫政策「大社会」计划(Great Society program),但至今历经半个世纪,社会上收入不均的现象依然未见改善。

 

关于香港应积极效法先进国家半世纪前已推行的福利计划的建议,我一直时有所闻。但果真如此,可以预见,香港会同时引用有关执行架构及计划设计,将贫穷线定为人数相等住户收入中位数的50%,正是照搬外国计划内容的例子。其实,这些半个世纪前的设计所根据的研究早已过时。

 

当年试图衡量住户收入不均现象的经济学者,其着眼点主要在于住户人数与成人和儿童组成之间的异质(heterogeneity)。当时的经济学理论,基本上以个人行为作为研究依据,个人好比物理学上的原子,彼此之间差异不大;至于每个人既有年龄和性别之分,又包括成人和儿童,彼此大都有血缘关系等等,为研究带来诸多不便,当年的经济学者每多避而不谈。因此,按当时的计算方式,一名女性平均相当于(1 + X)男性;一名成人平均相当于(1 + Y)儿童,如此类推。既然住户之间看起来如此不同,若要认真比较,就必须建立起某种方法,以便将住户中的男女老幼成员化为某种相应的计算单位,而同时剔除其中的血缘关系。

 

以住户收入中位数的50%为定义准则,原意正在于以简化的算式固定住户成员的数目,成员之间的差别则不在考虑之列,以期比对差异悬殊的住户时较为持平。一个颇普遍的例子是,各地政府(包括特区政府)以及研究人员在透过以「坚尼系数」(Gini Coefficient)计算住户收入不均净额时,常会将各种税项及转拨款项包括其中,目的就是把较难处理的对比项目作出较为合理的比较。

 

贫穷问题的研究发展至今,成果早已远超半个世纪前所得。自从芝加哥大学Gary Becker教授发表有关家庭研究的先驱著作以来,经济学者对家庭的研究已有极大进展,包括夫妇间的分工、婚姻决定、生育决定、储蓄行为、退休选择、离婚及分居决定,以至学业、健康及其他人力资本等关乎子女前途的投资、不公平,以及跨代不公平等等……,凡此种种,都令贫穷线A的定义成效成疑。

 

破旧立新  务实扶贫

 

可惜由于惰性和既得利益抗拒使然,各地社会的扶贫计划大都未有采纳新的研究取向。正如【表3】数据所示,采用贫穷线由近似贫穷线A改为近似贫穷线B,对不同组别之间的利益分配结果是有得也有失。蒙损者在政治上的影响力,从来就远胜于有望获利者,前者在政治上组织力较强,也有其坚定不移的倡议者。说到底,明知是能有效制贫的新方法也不会支持采纳,可说是维护现状的暴政。

 

香港在扶贫方面仍有机会从头做起,而政府亦须在年内制订未来的「扶贫计划」议题。要制订贫穷线,香港就不应对旧有架构和设计盲从附和。虽然贫穷线B在设计上远胜贫穷线A,但两种贫穷线都始终无法根除贫穷问题,皆因两者的运作架构均基于不可解除或减低的贫穷定义。正如我上周在本栏指出,对贫穷作硬性定义,亦即以住户入息中位数的50%来界定,即使经济有所增长或政策措施有所改变,贫穷状况亦会持续;症结在于这种「贫穷」概念根本令贫穷无法消除或减轻。

 

长远而言,香港所需的政策应能透彻掌握贫穷户的成因,以及建立有助于脱贫的诱因和干预措施。社会不应关爱有余、头脑发热,只有透过切实客观分析,才可在扶贫方面取得实质进展,否则只会白白错过从美国「大社会」计划失败经验中汲取教训的机会。

 

参考文献:

 

Gary S. Becker, “A Theory of the Allocation of Time”, The Economic Journal, Vol. 75, No. 299. (Sept. 1965), pp. 493-517.

 

Gary S. Becker, “Human Capital and the Personal Distribution of Income: An Analytical Approach”, Woytinsky Lecture no.1. Ann Arbor: University of Michigan, Institute of Public Administration (1967).

 

Gary S Becker, A Treatise on the Family,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 19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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